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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7〕129號
  2. [發佈日期] 1987-10-12
  3. [有效性]

關於停止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與北京經濟函授中心舉辦管理類函授教育的一切辦學活動的通報

京政發[1987]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廳(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教育司(局),國家教委委屬高等院校,北京市各區、縣人民政府:

  今年四月以來,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與北京經濟函授中心在報紙上陸續刊登聯合舉辦經濟管理類函授教育的招生廣告,擅自許諾頒發大專函授畢業文憑。他們這種做法違反了中共中央宣傳部、國家教育委員會(86)教高三字001號《關於不得亂登辦學招生廣告的通知》,國家教育委員會、財政部(86)教高三字003號和(87)教高三字004號《各類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87)教高三字002號《普通高等學校函授教育暫行工作條例》以及國家教委最近發出的(87)教高三字014號《關於社會力量辦學的若干暫行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1984]63號《北京市社會力量辦學試行辦法》,在社會上引起了混亂,干擾了各地教育工作的正常秩序,屬於不合法辦學。而且辦學單位之一的北京經濟函授中心力未經批准的不合法組織。為此,國家教委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決定: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與北京經濟函授中心擅自舉辦的經濟管理類函授教育應立即停止一切辦學活動。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與北京經濟函授中心的主管單位要敦促其認真檢查錯誤,做出公開檢討,做好善後工作。所收學費應如數退還學員,並做好學員的思想工作。

  應當指出,關於舉辦各類成人高等教育,國家教委已有明確規定,但有些部門和單位仍違反規定,辦學不經審批,亂登招生廣告,許諾頒發學歷文憑,通過辦學牟取私利等。希望各地、各部委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通報的精神,開展關於成人高等教育法規的宣傳教育,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對上述無視法令法規,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錯誤現象,堅決予以制止。並望配合做好停止北京大學經濟學院與北京經濟函授中心舉辦管理類函授教育的一切辦學活動的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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