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6]7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向企業亂攤派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作如下通知,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各區、縣、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遵照國務院規定,不得向企業亂攤派,並對這方面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和清理,清理和處理結果於八月十五日前報市財政、稅收、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匯總報告市政府。
二、市財政、稅收、物價大檢查辦公室要組織力量進行重點抽查,對於違反中央和國務院規定,向企業亂攤派的,要立即糾正。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向企業亂攤派的通知
國發[1986]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解決亂攤派造成企業社會負擔過重的問題,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頒發了《關於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國發〔1982〕133號),一九八三年國務院、中紀委聯合發出了《關於堅決制止亂漲生産資料價格和向建設單位亂攤派費用的緊急通知》(國發〔1983〕10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根據中央書記處和國務院的指示發出了《關於堅決制止以“集資”為名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亂攤派的通知》(中辦發〔1983〕59號)。一些地區和部門遵照上述文件精神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不少地區和部門對中央、國務院的三令五申置若罔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的單位利用職權,強行攤派,甚至敲詐勒索;有的地方講排場、擺闊氣,追求形式主義,大興土木,勞民傷財;有的領導幹部,急功近利,不顧國家財力可能,亂上計劃外工程項目,等等,致使向企業亂攤派的問題至今未得到解決,甚至有些地方有增無減,愈演愈烈,“四面伸手,八方要錢”,名目繁多,數額很大。據查,遼寧省錦州市一百六十八個企業,一九八四年支付各種攤派款共五百二十四萬元,佔這些企業留利總額的百分之九點五。一九八五年上半年支付五百二十二萬元,佔留利總額的百分之十三點一。河南省安陽市一百零四個企業,一九八四年支付各種攤派款一百六十五萬元,佔企業留利總額的百分之七點三。鄭州市五個紡織廠,一九八○年用於社會負擔的支出為六萬元,一九八四年達到一百一十四萬元,一九八五年上半年猛增到二百二十六萬元。湖南省常德市二十八個局級部門中,有二十一個部門向企業攤派財物,一九八四年和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四十七個工商企業支付各種社會負擔總額達三百四十八萬元,每人平均負擔一百九十七元,一個只有二百七十五名職工的集體所有制工廠也被攤派了十三萬元,每人平均負擔四百七十九元。其他不少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類似情況。這種做法,助長了計劃外基本建設投資規模的擴大,加劇了原材料、能源、交通的緊張局面;企業支付攤派的費用,有的打入成本,有的在營業外支出或企業留利中列支,不但減少了國家財政收入,而且侵佔了國家留給企業作為技術改造的資金,影響了企業發展生産的後勁,也損害了職工的合法利益。一些單位甚至把攤派來的資金作為“小錢櫃”,謀私利,搞不正之風。對這種嚴重情況,必須採取果斷措施,堅決予以制止。為此,國務院重申,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制止向企業亂攤派的各項規定,並再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行政、事業單位,各團體以及街道等基層組織,都不準以任何藉口、任何形式向企業攤派。
(一)不準以興辦市政建設和城市公用設施為名,向企業攤派費用(包括實物等,下同)。
(二)不準以經費不足為名,向企業攤派辦公費、管理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和其他費用;不準巧立名目向企業攤派,為本單位搞福利、發獎金、建宿舍和辦公樓。
(三)不準以召開會議和舉辦各種活動為由,向企業攤派活動經費和伙食補貼費等。
(四)不準借舉辦文體娛樂活動、發行報刊、拍攝電影電視為名或以“贊助”、“資助”、“捐獻”等名目向企業攤派費用。
(五)各種協會、學會、研究會、基金會等社會、群眾團體,除國家規定的經費來源外,不準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
二、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單位不得向企業集資。
個別特殊項目確有必要由企業負擔某些費用的,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報國家經委,由國家經委會同審計署、財政部審批,並明確規定經費的限額和使用範圍。其中重大項目,要報國務院批准。
三、國務院責成國家經委會同審計署、財政部對各地區、各部門制止向企業亂攤派的情況和問題負責監督、查辦,並把這項工作作為今後稅收、財物、物價大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審計、財政、銀行、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和單位要從各自業務方面,加強對向企業亂攤派問題的檢查、稽核。有關單位對監督、檢查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執行,對拒不執行的,由審計機關通知銀行從搞攤派單位的有關存款中強制扣還給企業。對搞亂攤派的,除追回所攤派的錢物外,由其上級主管單位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模範地遵守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制止向企業亂攤派的有關規定,並保證這項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企業必須維護國家利益,遵守財經紀律,堅決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亂攤派的行為,企業有權抵制,抵制無效時,可向上級經委、審計、財政和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辦公室反映,有關機關應及時處理;企業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企業如受到要挾、刁難和打擊報復,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從嚴處理。
五、各地區、各部門要對一九八二年國務院《關於解決企業社會負擔過重問題的若干規定》下達以來,向企業亂攤派的情況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和清理,並將清理和處理結果於今年八月底以前報國家經委、審計署和財政部。國家經委要會同審計署、財政部負責監督、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對本通知的貫徹執行情況,並報告國務院。
對向行政、事業單位和個人亂攤派的問題,可參照本通知規定處理。
國務院
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