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6]16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單位、駐京部隊:
一九六五年以來,我市液化石油氣事業有了很大發展,目前全市在冊液化石油氣用戶已達七十四萬戶。這對於落實中央書記處關於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指示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的批復精神,實現首都民用炊事燃氣化,改善首都環境,方便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九七九至一九八一年期間,由於液化石油氣資源緊張,加之儲備、灌裝、運輸等供應設施能力不足,液化石油氣供應曾出現十分緊張的狀況。為此,一九八一年五月市政府發出《關於加強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制止盲目生産和銷售液化石油氣鋼瓶的通知》,決定嚴格控制增加液化石油氣用戶。同時確定了以大力發展人工煤氣和天然氣實現民用炊事燃氣化的方針。
但是,多年來,不少居民自行購置液化石油氣鋼瓶和灶具,出現大批“無本戶”和一批農業人口用戶,嚴重衝擊着液化石油氣的計劃供應。同時,近幾年來,在接通管道煤氣的十三萬用戶中,有近半數用戶原來使用液化石油氣,本應收回其鋼瓶、灶具,但大都私相轉讓。對於外地異形瓶進京也控制不力。以致液化石油氣用量不但未能得到控制,反而逐年增長。一九八六年全市液化石油氣銷售量預計將突破燕山石油化學總公司計劃供應北京液化石油氣每年十五萬噸的指標。
為了切實加強液化石油氣計劃供應,制止液化石油氣用量的盲目增長,杜絕新生“無本戶”和外地異形瓶混入本市,妥善解決現有“無本戶”的供氣問題,確保首都液化石油氣的正常供應,市政府決定對液化石油氣的供應管理進行一次全面整頓,特作如下規定:
一、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市實行液化石油氣鋼瓶掛號碼牌憑證對號銷售辦法。
(一)凡由市煤氣公司供應的液化石油氣標準鋼瓶,一律裝挂由該公司統一製作的專用號碼牌,其他單位、個人不得偽造、毀壞、轉讓號碼牌,不得破壞號碼牌鉛封。
(二)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煤氣公司供給用戶的液化石油氣瓶必須是挂有號碼牌的鋼瓶,並在用戶的購氣證上登記鋼瓶號碼。
(三)用戶購氣時,要認真核對登記的號碼,再次換氣時如號碼不符或私自塗改號碼的,由供應站扣收鋼瓶,不予供氣。
(四)自管戶使用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由煤氣公司灌瓶廠按煤氣公司批准的用戶數和周轉瓶數量給予掛牌,實行憑本登記限量供應。
二、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實行液化石油氣定量供應。
(一)定量標準。
一至二口人的用戶,每年供應液化石油氣十瓶;
三至四口人的用戶,每年供應液化石油氣十二瓶;
五至六口人的用戶,每年供應液化石油氣十四瓶;
七口人以上的用戶,每年供應液化石油氣十六瓶;
公用福利、工業科研用戶仍按原來定量供應。
(二)少數用戶因特殊情況需增加用量的,根據液化石油氣資源情況,經審核可在定量外增供液化石油氣二至四瓶,價格隨行就市。
(三)自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中旬起,煤氣公司各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為用戶辦理購氣憑證。
三、妥善解決現有“無本戶”的供氣問題。
(一)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無本戶”,發給臨時購氣證。
居住在四個城區及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煤氣公司液化石油氣供應站供氣範圍內單獨立戶的城鎮居民,未接通管道煤氣,目前靠借本方式使用液化石油氣的;
所持鋼瓶是市煤氣用具廠生産的本市通用標準瓶的。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無本戶”,可在規定期限內,攜帶戶口本、一九八七年副食本、液化石油氣鋼瓶,到本區就近的液化石油氣供應站辦理申請登記,經審核發給臨時購氣證。同時由煤氣公司核收鋼瓶周轉費、維修費每戶十二元二角。
(三)凡下列情況之一的“無本戶”,不予登記,不發臨時購氣證,不供氣:
1、四個城區及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區煤氣公司液化石油氣供應站供氣範圍以外地區的“無本戶”;
2、非城鎮戶口的“無本戶”;
3、自管戶單位內部的“無本戶”;
4、所持鋼瓶是未經煤氣公司批准在京使用的標準瓶的“無本戶”。
(四)發給臨時購氣證的無本戶,不分人口多少每年供應液化石油氣八瓶。少數用戶因特殊情況需增加用量的,根據液化石油氣資源情況,經審核可在定量外增供液化石油氣二至四瓶,價格隨行就市。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五日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液化石油氣用戶改用管道煤氣有關事項的通知》,液化石油氣用戶(包括自管戶)改用管道煤氣後,必須交回液化石油氣鋼瓶、灶具,不得私相轉讓。
全面整頓液化石油氣供應管理工作,是保障廣大居民正常用氣的重要措施,關係到近百萬用戶的切身利益,牽涉面大,時間緊迫。市公用局、市煤氣公司要認真做好各項準備工作,煤炭總公司所屬液化石油氣代銷站由市煤炭總公司負責與公用局密切協同認真實施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各有關單位要教育職工顧全大局,自覺遵守各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