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7]2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人民武裝部,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現將《北京市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發給你們,請認真依照執行。各區、縣人民武裝部和負責保管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都要按照規定的要求,對民兵武器裝備的管理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並將檢查的情況,報告市政府和北京衛戍區。
北京市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辦法
為切實加強民兵武器裝備管理,確保首都安全,根據中共中央、總參謀部和北京軍區的有關規定,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保管、使用民兵武器裝備的單位和人員,必須認真執行本規定,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管理措施,加強對民兵武器保管、使用、管理和維護,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
二、民兵武器裝備倉庫應達到以下要求:
1、倉庫安全設施完善配套
(1)庫區周圍設圍墻和刺絲網,庫區內技術區(包括庫房、修理間和技術資料室)和生活區嚴格劃分,並在技術區適當位置設立警告標誌。
(2)倉庫建值班室,配備防衛、報警和通信設備。做到五挂(挂值班員、保管員、軍械參謀職責和民兵武器裝備管理規定、紅旗庫房評比標準)、四擺(擺值班日記、進出庫區人員登記簿、庫區溫濕度登記簿、庫區設備工具賬)。
(3)庫房門窗牢固,安裝報警裝置,報警系統靈敏可靠,庫門設雙鎖。
(4)消防器材按標準配齊,放置有序,性能良好。庫區有消防沙池、水井或水池。
(5)地面庫房有避雷裝置,接地電阻符合規定。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測試檢修,庫區進線設地下電纜,防止高電位引入。
2、庫房能防洪防潮防熱防凍
(1)庫區道路平整,排水系統暢通,綠化覆蓋率達到要求。
(2)庫房基址、結構合理,起脊庫房有頂棚,彈藥庫房墻體寬度為37釐米以上。
(3)庫房設三道門(安全防護門、通風門、密封門)、三道窗(安全窗、通風窗、密封窗)和緩衝間。門窗防護可靠,密封確實。
(4)庫房無破損、滲漏,溫濕度符合要求。
3、有相應的工具設備和技術資料
(1)各種搬運機械、開箱、清掃工具、防潮設備、防熱設備、倉庫辦公設備、氣象設施等都必須按標準配齊,登記入賬,專人使用保管,定期檢查保養,不得挪作他用。
(2)庫房內有四挂(挂保管規則、庫房安全規則、庫房登記板卡、小黑板)、四擺(擺庫房物資賬、工具設備賬、進庫人員登記簿、溫濕度登記簿)。
(3)建立修理室,配齊修理工具和備件。修理室內三挂(挂安全操作規則、武器備件保管要求、油料器材保管規則)、兩擺(擺修理武器登記簿、工具備件賬)。
(4)建立技術資料室,室內設三圖(倉庫平面圖、武器分佈圖、聯防圖)和倉庫各種業務技術資料。
4、逐步安裝現代化管理設施,實現自動報警、自動測濕測溫、自動控制門窗開關、自動實施滅火和搬運機械化等。
三、民兵武器裝備管理人員須按下列要求選配和管理:
1、各區縣人民武裝部裝備庫保管人員按下列數額配備:
(1)城區4至5人;
(2)郊區(縣)5至6人;
2、有訓練基地的區縣,其民兵武器裝備倉庫保管和軍械人員,由區、縣人民武裝部訓練基地主任負責管理。其他區縣由區縣人民武裝部從作訓科指定一名責任心、事業心強的參謀專管軍械工作,倉庫保管人員由作訓科負責管理。
3、倉庫保管人員必須專職專責,不得隨便調離。
4、倉庫保管員應由政治可靠、思想進步、有文化、素質好、熱愛倉庫工作的優秀人員擔任。對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要堅決調離。
5、區縣人民武裝部應經常對倉庫保管員進行政治思想、遵紀守法教育,開展“紅旗庫房”和“優秀保管員”評比活動,不斷增強保管人員的政治責任感。
6、各單位應研究制訂管理細則和倉庫保管員崗位責任制。對做出突出貢獻的保管人員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不認真履行保管員職責,發生事故、造成損失的,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7、倉庫保管員的業務培訓工作,除衛戍區每兩年舉行一次軍械參謀和保管員培訓外,各區縣人民武裝部應每年組織1至2次業務集訓,使保管員達到“四會”(會使用、會檢查、會保養、會修理)。
四、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必須認真執行以下10項制度:
1、使用制度
(1)動用計劃內的武器裝備由區縣人民武裝部批准,動用計劃外的武器裝備由北京衛戍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將民兵武器彈藥借、送他人;運輸武器彈藥經過軍事禁區時,應提前7天向衛戍區申報,待批准後方可運輸。
(2)使用武器時,要嚴格操作規程,不準隨便改變武器裝備性能和用途,不準玩弄武器和槍口對人。
(3)城近郊區民兵訓練使用的武器,應作到早發晚收,嚴禁在外過夜;遠郊區縣當天送交確有困難的,可集中在臨時存放點保管。臨時存放點應具備“三鐵一器”(鐵門、鐵窗、鐵櫃、報警器)。區縣人民武裝部應定人分片負責,實行“三包”(包訓練、包管理、包看管武器)。
(4)預備役部隊訓練使用的輕武器裝備,由所在區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提供。做到固定使用,單獨記賬、單獨堆放保管。訓練期間發生丟失、損壞,由預備役團負責,入庫後發生丟失、損壞,由人民武裝部負責,擦拭保養由預備役團負責。武裝部和預備役團要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嚴防漏洞。
(5)高、中等院校學生軍訓所需用的教練槍,由衛戍區統一調整和技術處理,由區縣人民武裝部配發給高等院校和借給高級中學使用,不再列入民兵裝備實力,但仍屬當地區縣人民武裝部所有,單獨列賬統計。學生實彈射擊用槍和彈藥由本區縣人民武裝部提供。借給院校實彈射擊的槍和高級中學的教練槍,用後及時收回。高、中等院校須加強對教練槍的管理和維護,建立專門庫室保管,防止丟失被盜。
2、保管制度
(1)民兵輕武器和彈藥一律由區縣和衛戍區民兵裝備倉庫集中保管。高射武器按規定以廠礦為單位集中入庫保管,尚未入庫管理的,必須在1987年底前全部入庫(棚)管理。庫存裝備應達到“四無”(無丟失損壞、無銹蝕霉爛、無鼠咬蟲蛀、無事故差錯)。
(2)庫存的武器、彈藥、器材、易燃易爆品和廢品應分別存放,分類分級保管,做到存放合理,堆放整齊穩固,達到“一墊五不靠”(下墊枕木、四面不靠墻、上不靠天花板),按規定留有通風、檢查、工作道。零箱武器彈藥要鉛封加鎖,標記明顯。
(3)健全倉庫總(分)賬、堆卡、箱卡。定期清查核對,及時記賬,做到賬、物、卡相符。武器裝備出入庫應做到“四清”(數量清、品質清、配套清、手續清)。
(4)庫存裝護具每年翻堆倒垛一次,武器和彈藥每3年翻堆倒垛一次。
(5)堅持每天觀測登記庫房內外溫濕度,適時對庫房進行通風降濕降溫。
3、聯防制度
區縣人民武裝部、預備役團、衛戍區民兵裝備庫應與當地駐軍、武警、公安、消防、保衛和駐地鄉村等有關單位建立聯防組織,規定聯絡信號,研究制訂防盜、防火、防洪等聯防方案,每年組織兩次聯防演練。重大節日或遇有重要活動時,應及時召開聯防會議,檢查、總結聯防情況,修訂防衛措施。
4、擦拭保養制度
(1)訓練期間的武器要一日一小擦,一週一大擦,射擊後或一期訓練結束後,要連續擦拭3次(每日1次)。
(2)倉庫儲存的武器每年進行一次抽查,發現油料變質、武器生銹要及時擦拭、換油保養。
(3)高射武器的換油換液保養兩年進行一次,由區縣人民武裝部在衛戍區修械所指導下組織實施。
5、檢查制度
(1)人民武裝部和預備役團的主管領導應每月對所管理的武器裝備組織一次安全檢查,作訓科每半月,軍械參謀每週,保管員每天對武器裝備進行一次安全檢查。
(2)重大節日或遇有重要活動、特殊天氣時,應及時進行檢查。發現問題迅速解決並及時上報。
6、出入庫登記制度
(1)非倉庫管理人員進入庫區、庫房均應嚴格登記,不得隨便出入。不準在庫區會客留宿。
(2)武器裝備出入庫要逐件登記,交接清楚。
7、值班制度
(1)民兵武器裝備倉庫、臨時存放點、高炮(機)庫、高、中等院校教練槍庫,都應實行晝夜值班制度。值班人員要履行職責,嚴守崗位,確保24小時不失控。
(2)值班人員夜間不少於3人,白天不少於2人。重大節日和活動時,聯防組織要派人到庫區巡視防護。
(3)區縣民兵武器裝備倉庫應有1名人民武裝部幹部晝夜帶班。
8、二人進庫制度
民兵武器裝備倉庫庫房的鑰匙應統一放在值班室保險櫃裏集中保管。進庫時,由帶班幹部分別發給兩位保管員各自的鑰匙,並進行登記。
9、收殼收環制度
訓練彈藥隨用隨領,訓練剩餘彈藥及時收回入庫,記賬保管。民兵實彈射擊,由區縣人民武裝部幹部到現場組織實施,並設專人負責清點、發放彈藥。堅持射擊收殼、投彈收環,不使彈藥落入個人手中。
10、修理與報廢制度
(1)民兵武器裝備分為新品、堪用品、待修品和廢品。分級標準參照部隊現行規定執行。
(2)武器裝備應作到隨壞隨修,始終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衛戍區修械所負責全市民兵武器裝備的中修、大修、制件和封存,並堅持每人每年有5%的工作日到各區縣巡迴檢查修理。民兵彈藥的檢修由衛戍區民兵裝備倉庫負責。區縣人民武裝部所屬修理分隊負責本區縣民兵武器的小修、技術檢查和換油保養等工作。
(3)民兵武器裝備的報廢,由軍械部門組織人員進行技術鑒定,由衛戍區司令部按許可權報批。彈藥的報廢和處理由後勤部門按許可權承辦報批。其他民兵武器的保管、使用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報廢和處理武器裝備。
五、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人民政府要有領導幹部分管民兵武器裝備的管理工作。市和區縣政府領導每半年、每季度分別聽取衛戍區和區縣人民武裝部的彙報。各級政府對武器裝備管理工作情況要定期組織檢查,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並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援。市政府和衛戍區每年12月份對民兵武器裝備管理情況,要聯合組織檢查評比,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發生事故或管理混亂的單位,要給予批評或追究領導責任。
六、本辦法自1987年4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