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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195號
  2. [發佈日期] 1983-12-2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通知

京政發[1983]19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業經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北京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發動群眾,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作為執法隊伍具體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標誌,罰款時要開給收據”。

  二、《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區(縣)園林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發動群眾,組織實施。綠化巡查員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作為執法隊伍具體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綠化巡查員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標誌,罰款時要開給收據。”

  特此通知,請依照執行。

  附件:陳向遠同志在市人大常委會上作的關於提請修改上述法規條文的報告

關於提請修改《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報告——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十日在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陳向遠

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城市綠化管理兩個地方性法規中有關條款的修改問題,報告市政府的意見,請予審議。

  一九八二年三月,市人民政府提請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原則批准了《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和《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這兩個法規都分別在第十三條中明確規定市容環境衛生民警作為具體執行該法規的執法隊伍。陸禹副市長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在對市容環境衛生法規所作的書面説明中指出:“過去城市衛生管理的規定不能很好地貫徹實施,一個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支有力的執法隊伍。這次《規定》明確了由新設置的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的民警在區(縣)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應協助負責市容環境的民警執行任務,未設置市容環境衛生民警的縣,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執行,這就使這一規定的貫徹實施在組織上有了保證”。據此,市人民政府決定在城、近郊區和昌平縣的十三陵、延慶縣的八達嶺特區辦事處增設了維護經濟秩序、市容環境衛生、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的民警,全市共七百五十名,由各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上述法規及其中設立市容環境衛生民警的規定,已由市人民政府於當年四月公佈,並付之施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我們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通知,提出“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這一性質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加以規定。鋻於市容環境衛生民警與上述人民警察的性質不相符合,市人民政府經過研究,建議撤銷這支民警隊伍,於一九八四年“十一”前另行招收相應數量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人員,加強原有的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和綠化巡查員力量,作為這兩個法規的執法隊伍。同時總結執法方面的經驗,改進執法工作,以保障這兩個法規的切實施行。

  基於上述理由,我們提議對《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和《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作如下修改,請予審議:

  一、《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三條本規定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發動群眾,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作為執法隊伍具體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標誌,罰款時要開給收據。”

  二、《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修改為:“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區(縣)園林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發動群眾,組織實施。綠化巡查員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作為執法隊伍具體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綠化巡查員和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標誌,罰款時要開給收據。”

附件: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原文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區(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發動群眾,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民警作為執法隊伍具體執行本規定。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應協助市容環境衛生民警執行任務。未設置市容環境衛生民警的縣,由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民警或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標誌,罰款時要開給收據。

  《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原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區(縣)園林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在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發動群眾,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民警作為執法隊伍具體執行本辦法。綠化巡查員應協助市容環境衛生民警執行任務。未設置市容環境衛生民警的縣,由綠化巡查員執行,市容環境衛生民警或綠化巡查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標誌,罰款時要開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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