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7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北京市規劃局關於清理和制止亂建圍墻的規定》批轉給你們,望照此執行。
北京市規劃局關於清理和制止亂建圍墻的規定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對《北京城市建設總體規劃方案》批復精神和《規劃方案》,加強城市規劃管理,整頓市容,現對修建圍墻的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各單位非經批准,一律不得擅自修建圍墻。確屬必需修建的,要提出申請,報經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得動工。在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重點建設的規劃城鎮與規劃風景區範圍內修建圍墻,由市規劃局審查批准;其他地區由所在區、縣規劃管理部門審查批准。
二、為了有利於城市觀瞻,如必需建圍墻的,一般應建空透的鐵欄杆圍墻,不建封閉的磚石圍墻,要注意美觀,與街景協調,並要做出設計,經批准後照圖施工。
三、本規定下達後未經批准擅自修建圍墻的,要追究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領導人的責任,並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四、各有關區、縣、局對已經建成和正在施工的圍墻要進行一次整頓,根據具體情況,區別對待,按本規定第一項的要求補辦審批手續。
北京市規劃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