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9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頒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認真貫徹執行。
一、北京市實施國務院頒發的兩個《合同條例》的範圍,包括建築、安裝、市政、電信、電力、鐵路、公路、水利、綠化等工程。
二、承包勘察設計任務的單位,必須是經北京市建委正式批准的勘察設計單位,或是在市建委備案的中央在京的勘察設計單位。
三、承包單位必須按照批准的營業範圍承包。承包方簽訂合同的任務量,要與本單位實有施工能力(主要指本單位實有固定職工、技術水準及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相適應,嚴禁簽訂超過實有施工能力的合同。
四、簽訂合同雙方的經濟責任,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上述《兩個條例》中已明確規定的外,承包方不按合同規定,逾期交付工程(包括由於工程品質返工造成的逾期交工),每逾期一天,支付該項工程造價(以承包工程預算為基數)的萬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
五、在京的建設工程單位,必須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準用地範圍(或設計範圍)的文件,方能簽訂勘察設計合同。
六、建築、安裝、市政工程的建設承包合同,應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成立北京市建築、安裝、市政工程合同預算審查處的通知》的規定,送審查處審查批准後,再正式簽訂。合同簽訂後,將副本報業務主管部門,並向建築物所在地的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備案辦法由市工商局和市建委另行制定。
七、為了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上述《兩個條例》,維護經濟秩序,嚴肅合同紀律,提高企業管理素質,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合同管理工作。建設施工及勘察設計單位,應根據實際業務狀況,建立合同管理機構或配備專人,負責做好經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等工作。
國務院關於頒發《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的通知
國發[1983]122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
(此件發到縣級)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制的經驗,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是委託方與承包方為完成一定的勘察設計任務,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三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的雙方必須具有法人地位。委託方是建設單位或有關單位,承包方是持有勘察設計證書的勘察設計單位。
第四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
勘察合同,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或有關單位提出委託,經雙方同意即可簽訂。
設計合同,須具有上級機關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方能簽訂。小型單項工程須具有上級機關批准的文件方能簽訂。如單獨委託施工圖設計任務,應同時具有經有關部門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方能簽訂。
第五條 勘察設計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建設工程名稱、規模、投資額、建設地點。
二、委託方提供資料的內容、技術要求及期限。
承包方勘察的範圍、進度和品質;設計的階段、進度、品質和設計文件份數。
三、勘察、設計取費的依據,取費標準及撥付辦法。
四、違約責任。
第六條 勘察設計合同在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由雙方負責人或指定的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方為有效。
第七條 按規定收取費用的勘察設計合同生效後,委託方應向承包方付給定金。勘察設計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勘察、設計費。
勘察任務的定金為勘察費的百分之三十,設計任務的定金為估算的設計費的百分之二十。
委託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一般建設工程(特殊專業工程除外)勘察設計合同雙方的責任是:
一、委託方
1、向承包方提供開展勘察設計工作所需的有關基礎資料,並對提供的時間、進度與資料的可靠性負責。
委託勘察工作的,在勘察工作開展前,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及附圖。
委託初步設計的,在初步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設計任務書、選廠報告,以及原料(或經過批准的資源報告)、燃料、水、電、運輸等方面的協議文件和能滿足初步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需要經過科研取得的技術資料。
委託施工圖設計的,在施工圖設計前,應提供經過批准的初步設計文件和能滿足施工圖設計要求的勘察資料、施工條件,以及有關設備的技術資料。
2、在勘察設計人員進入現場作業或配合施工時,應負責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3、委託配合引進項目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産的各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單位參加。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付給勘察設計費。
5、維護承包方的勘察成果和設計文件,不得擅自修改,不得轉讓給第三方重復使用。
二、承包方
1、勘察單位應按照現行的標準、規範、規程和技術條例,進行工程測量、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等勘察工作,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品質提交勘察成果。
2、設計單位要根據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上一階段設計的批准文件,以及有關設計技術經濟協議文件、設計標準、技術規範、規程、定額等提出勘察技術要求和進行設計,並按合同規定的進度和品質提交設計文件(包括概預算文件、材料設備清單)。
設計必需的資料或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窩工或修改設計,委託方應按承包方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因委託方責任而造成重大返工或重作設計,應另行增費。
三、委託方超過合同規定的日期付費時,應償付逾期的違約金。償付辦法與金額,由雙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協商,在合同中訂明。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發生糾紛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屬於同一個部門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或不屬於同一個部門的,可向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對於建設工程設計任務書以前的工作(包括可行性研究、選廠勘察、代編設計任務書等)以及諮詢、技術服務等其他工作的委託與承包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 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有關的其他問題,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制訂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一九八三年八月八日)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制的經驗,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發包方(建設單位)和承包方(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第三條 承包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雙方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承包合同的設計變更文件、洽商記錄、會議紀要,以及資料、圖表等,也是承包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四條 列入國家計劃內的重點建築安裝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式和國家批准的投資計劃簽訂合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由雙方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條 簽訂承包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符合國家政策,並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
三、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
四、當事人雙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條 承包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工程名稱和地點;
二、工程範圍和內容;
三、開、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竣工日期;
四、工程品質保修期及保修條件;
五、工程造價;
六、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七、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和進場期限;
九、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十、違約責任。
第七條 單項工程較多,施工期較長的建築安裝工程,應根據國家長遠計劃、批准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簽訂總合同,進行施工準備;然後,再根據批准的年度計劃,施工圖和預算(或技術設計和修正概算)簽訂具體承包合同,進行施工。
如果施工準備工作量較大,又有條件作施工準備的,雙方可以先簽訂施工準備合同,據以進行施工準備工作並應限期補簽承包合同。
第八條 承包合同應建立在科學可靠、切實可行的基礎上。雙方的權利、義務必須在合同中明確加以規定。屬於專業性建築安裝工程,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可根據工程的特點,對承、發包雙方的責任作特殊的規定。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築安裝工程,雙方的主要責任是:
一、發包方
1、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範圍內的土地徵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佔道、爆破以及臨時鐵道專用線接岔等的許可證;
2、確定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樁、水準點和座標控制點;
3、開工前,接通施工現場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和障礙物(也可委託承包方承擔);
4、按雙方協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供應材料和設備;
5、向經辦銀行提交撥款所需的文件(實行貸款或自籌的工程要保證資金供應),按時辦理撥款和結算;
6、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按照合同規定的時間和份數交付給承包方;
7、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品質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交工工程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應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以及其他事宜;
8、負責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共同審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二、承包方
1、施工場地的平整、施工界區以內的用水、用電、道路和臨時設施的施工;
2、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做好各項施工準備工作;
3、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做好材料和設備的採購、供應和管理;
4、及時向發包方提出開工通知書、施工進度計劃表、施工平面佈置圖、隱蔽工程驗收通知、竣工驗收報告;提供月份施工作業計劃、月份施工統計報表、工程事故報告以及提出應由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的供應計劃;
5、嚴格按照施工圖與説明書進行施工,確保工程品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如期完工和交付;
6、已完工的房屋、構築物和安裝的設備,在交工前應負責保管,並清理好場地;
7、按照有關規定提出竣工驗收技術資料,辦理工程竣工結算,參加竣工驗收;
8、在合同規定的保修期內,對屬於承包方責任的工程品質問題,負責無償修理。
第九條 合同工期,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應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主管部頒發的工期定額。暫時沒有規定工期定額的特殊工程,由雙方協商確定。工期一經確定,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改變。
第十條 工程結算方式,根據具體情況可實行施工圖預算或工程概算加簽證的結算辦法;也可以實行施工圖預算加系數包乾、按工程概算包乾和房屋建築平方米造價包乾等辦法。
實行包乾的工程,在合同條款中應明確規定包乾範圍,對合同工程價款一次包定。屬於包乾範圍以外的設計變更、國家規定的材料設備價格調整、人力不可抗拒的災害等,可對合同工程價款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建築安裝工程的竣工驗收,應以施工圖紙及説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及驗收規範和品質檢驗標準為依據。
第十二條 發包方可將全部建築安裝工程委託一個承包單位承包,也可委託幾個承包單位分別承包。
承包單位可將承包的工程,部分分包給其他分包單位,簽訂分包合同。承包單位對發包方負責,分包單位對承包單位負責。但承包單位不得通過將所承包的工程轉包給其他單位,而從中漁利。
第十三條 違反承包合同的責任
一、承包方的責任:
1、工程品質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二、發包方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方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品質或其他問題,由發包方承擔責任;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違約金、賠償金的償付,企業(包括施工企業及改、擴建建設單位)應從自有資金中開支,不得計入成本;行政、事業單位,應從概、預算包乾的節余經費中開支,或先由建設資金墊付,然後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籌建新建項目的單位,應先從建設資金中墊付,然後由上級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五條 合同正本由簽訂雙方各執一份,副本應報雙方主管業務部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經辦銀行備案。
第十六條 合同管理與合同糾紛仲裁,按國務院有關合同管理和合同仲裁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全民所有制組織之間、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或全民所有制組織與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簽訂承包合同,均按本條例執行。個體戶與全民、集體所有制組織之間簽訂承包合同,應參照本條例執行。
涉外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不適用本條例。
第十八條 與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有關的其他問題,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本部門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頒佈之日起施行。3、初步設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後,在原定任務書範圍內的必要修改,由設計單位負責。原定任務書有重大變更而重作或修改設計時,須具有設計審批機關或設計任務書批准機關的意見書,經雙方協商,另訂合同。
4、設計單位對所承擔設計任務的建設項目應配合施工,進行設計技術交底,解決施工過程中有關設計的問題,負責設計變更和修改預算,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竣工驗收。對於大中型工業項目和複雜的民用工程應派現場設計代表,並參加隱蔽工程驗收。
第九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任務由兩個以上的設計單位配合設計,如委託其中一個設計單位總包時,可以簽訂總包合同。總包單位和各分包單位應簽訂分包合同。總包單位對委託方負責,分包單位對總包單位負責。
第十條 委託方或承包方違反合同規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違約的責任:
一、因勘察設計品質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損失,由勘察設計單位繼續完善勘察、設計任務,並應視造成的損失浪費大小減收或免收勘察設計費。對於因勘察設計錯誤而造成工程重大品質事故者,勘察設計單位除免收受損失部分的勘察設計費外,還應付與直接受損失部分勘察設計費相等的賠償金。
二、由於變更計劃,提供的資料不準確,未按期提供勘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