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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167號
  2. [發佈日期] 1983-10-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勞動人事部《關於貫徹國務院國發〔1983〕65號文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一九八三年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使用資金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3]16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勞動人事部《關於貫徹國務院國發〔1983〕65號文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一九八三年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使用資金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市人民政府責成市勞動局根據勞動人事部的文件,結合本市情況,制訂本市的補充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審核,報勞動人事部批准後下達執行;責成市財政局根據勞動人事部、財政部的文件,結合本市情況,制訂本市一九八三年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使用資金問題的實施細則;責成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分行和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共同制訂今年企業調資時使用自有資金的監督辦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執行。

  為了研究討論本市調資中的有關問題,市人民政府將於近期內召開本市企業調整工資工作會議。企業的調資工作,需待全市工資會議討論,制訂本市實施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並報勞動人事部批准後進行,各單位不得擅自行動。

關於貫徹國務院國發[1983]65號文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勞人薪[1983]365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於今年四月十四日以國發〔1983〕65號文件批轉了勞動人事部《關於一九八三年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問題的報告》,現對執行中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請貫徹執行。

  一、關於調整工資的範圍

  1、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和未列入一九八一、一九八二年調整工資範圍的事業單位,均列入這次調整工資的範圍。

  2、上述單位中列入調整工資範圍的職工是:

  (1)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冊職工中,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固定職工。

  (2)按照國發〔1981〕144號文件規定未列入一九八一年調整工資範圍的,屬於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中小學校和醫療衛生單位的部分固定職工。

  (3)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工作的計劃內長期臨時工。

  (4)上山下鄉插隊滿五年以上的原城鎮知識青年,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以後分配到調整工資單位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是國家正式職工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插隊時間不涉及計算工作年限和工齡)。

  (5)已經按照國發〔1981〕144號文件規定升了一級工資的中年知識分子和高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幹部,這次又符合較多增加工資的,仍可以列入再升一級的調整範圍。

  列入這次調整工資範圍的單位和人員,應做到不重不漏。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以後調到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未按照國發〔1982〕140號文件規定調整工資的職工,可以列入調整工資範圍;在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已列入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工資範圍的職工,調到這次調整工資的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不能再列入調整工資範圍。

  二、關於調整工資的辦法

  1、國發〔1983〕65號文件規定,企業調整工資在一九八三、一九八四兩年內進行。凡是調整工資的職工,都要經過考核。

  2、凡符合文件規定的企業調整工資應具備的條件,自有資金又比較充足的企業,可以在一九八三年一次調整職工的工資。雖符合企業調整工資應具備的條件,但自有資金不足或者沒有自有資金的企業,可以按照上級分配的增加工資指標,在一九八三年先給一部分職工調整工資,一九八四年再調整其他職工的工資;也可以在、一九八三年一次對職工進行考核升級,升級增加的工資,根據上級安排的增加工資指標和自有資金的情況,一九八三年先發一部分,其餘部分一九八四年再發給。

  3、這次調整工資,對經過考核,確實起骨幹作用的下列中年知識分子和高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幹部,可以較多地增加工資,即增加最多不超過兩個級差的工資。

  (1)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一九六○年底以前畢業並參加工作、標準工資額相當國家機關行政二十級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畢業並參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屆畢業生、標準工資額相當國家機關行政二十一級及其以下的。

  同期畢業並參加工作的研究生和普通高等學校八年制畢業生,較多增加工資的工資級別杠杠,可比本科畢業生高一級。同期畢業並參加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生,較多增加工資的工資級別杠杠,可比本科畢業生低一級。

  (2)一九八二年七月底以前正式授予工程師、經濟師、會計師、農藝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主治醫師等及其以上職稱,現在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其參加工作年限和工資級別與上述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相同的。

  (3)高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幹部,一九六○年底以前畢業並參加工作、標準工資額相當國家機關行政二十二級及其以下的;一九六六年底以前畢業並參加工作以及一九六六屆畢業生、標準工資額相當國家機關行政二十三級及其以下的。

  4、標準工資額達到國家機關行政十級以上(含十級)的企業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一律不升級。

  5、標準工資額達到國家機關行政十一級至十四級的企業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人員,一九七八年以來升過級的(含十五級升到十四級的),原則上不升級。個別需要升級的,應按照中央組織部、勞動人事部中組發〔1983〕7號、勞人薪〔1983〕117號通知的規定辦理。

  6、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之間畢業並分配工作的普通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和畢業後可以享受大中專畢業生工資待遇的其他學校畢業生,雖屬一九七八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國家固定職工,這次不調整工資,但入學前的原工資等於或高於定級工資的,可以調整工資。

  7、長期病休人員(不含因公致傷、致殘),原則上不升級。

  8、“文革”中的“三種人”和犯有嚴重錯誤至今仍不改悔的人,反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黨中央路線的人,在經濟領域內和其他方面嚴重違法亂紀的人,以及觸犯法律受刑事處分的人,不調整工資。

  犯錯誤受黨紀嚴重警告和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至一九八三年九月三十日處分期未滿,或雖未規定處分期限,但受記大過處分時間未超過半年的,受其他處分時間未超過一年的;一九八○年以來,經常曠工,拒不服從工作分配,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的;極少數由於思想品質惡劣或其他原因,群眾意見很大,不同意其調整工資的人員,也不調整工資。

  正在受審查的人員,暫緩升級,待審查清楚後再決定是否升級。

  9、這次調整工資的工人,按本單位現崗位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執行一九六五年“一條龍”工資標準的試點單位,如何增加級差,可以參照過去增加級差的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這次調整工資的各類幹部,增加工資級差有兩種辦法:一種辦法是,以企業為單位,凡現在分別執行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工資標準和衛生、教育、科研、文藝等人員工資標準的,仍分別按照現行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不得都改按國家機關工程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其中升兩級的,升第二級均按國家機關行政人員工資標準的級差增加工資;現在執行國務院有關部門一九六三年修訂的行政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工資標準的,執行一九六五年“一條龍”工資標準的,以及執行其他工資標準的,不分行政人員、工程技術人員,不論升一級或升兩級,均在各自現行標準工資額的基礎上,按照所附新擬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草案)的級差增加工資(本人現行標準工資額接近那個新擬工資標準,就按那個等級的級差增加工資)。另一種辦法是,考慮到企業現行工資標準繁多,都以企業為單位,各類幹部不論執行哪一種工資標準,均在各自現行標準工資額的基礎上,按照所附新擬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草案)的級差增加工資。以上兩種辦法,執行哪一種,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研究確定。但在一個地區、一個部門不能同時實行兩種辦法。

  調整工資的職工,若現行工資標準的級差小於五元的,可按五元增加。

  10、對一九七七年調整工資時,受增加工資不超過七元的限制,未長滿級差的,從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起,可以補齊。補齊級差所增加的工資,可以攤入成本。

  11、這次升級和改革工資制度增加工資的人員,有附加工資的,應將增加工資超過五元的部分(升兩級增加工資超過十元的部分),抵銷其附加工資;有保留工資的,應將其增加的工資抵銷其保留工資;既有附加工資,又有保留工資的,應按上述辦法先抵銷其附加工資,然後再將抵銷附加工資後的增資額抵銷其保留工資。升級後增加的地區性津貼,只抵銷保留工資,不抵銷附加工資。抵銷附加工資和保留工資的金額,可以用於彌補自有資金的不足和改革工資制度,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掌握。

  12、一九七五年八月一日以來的軍隊轉業幹部,屬於一九五三年以前入伍的,其工資額高於地方幹部同級工資標準的部分,這次應在增加的工資中予以抵銷,抵銷不完的繼續發給。

  三、關於浮動升級

  1、一九八三年職工考核升級後,要繼續考核兩年或三年,合格者予以固定。在考核期間,長期完不成生産(工作)任務,發生嚴重責任事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犯了其他嚴重錯誤的人員,應當浮動下來。一九八四年升級的職工,也照此辦理。

  2、一九八三年試行浮動升級的企業單位,在按照國發〔1983〕65號文件規定進行調整工資時,應將今年已浮動升級的人數,從本單位列入調整工資範圍的應升級的總人數中予以抵減。一九八二年及其以前浮動升級的人數,是否抵減,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凡是未經國務院和勞動人事部批准,自行提高定級工資和升級的單位,應將自行提高定級和升級的人數,從列入調整工資範圍應升級的總人數中扣除。

  四、關於改革工資制度

  1、實行調整工資與改革工資制度相結合的試點企業,必須是經過整頓驗收合格,自有資金較多的企業。

  2、實行工資調改結合的試點企業,今年改革的內容主要是簡化歸併工資標準,改善企業內部工資關係。試點企業在執行新的工資標準時,幹部和工人現行工資標準偏低的,可以先實行較低的工資標準或過渡工資標準,以後再逐步提高。

  3、實行工資調改結合的試點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的增資指標可以合併使用。

  4、試點的企業單位及其試點方案,均需報勞動人事部批准。地方所屬企業的試點方案,由各省、市、自治區勞動人事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批;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直屬企業的試點方案,由各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批。國務院有關部門擬在本系統地方所屬的企業中進行試點時,可以提請當地勞動人事部門考慮,由地方研究確定是否列入試點單位,提出方案報批。工資改革試點取得經驗後,再考慮擴大試點。

  五、關於增加工資指標的控制

  1、一九八三年企業調整工資可以攤入成本的增加工資指標,國家將按照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列入調整工資範圍的職工人數,平均每人每月增加三元五角計算控制。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逐級向下分配增加工資指標時,可以在地區(市)之間、企業主管局之間、企業之間作適當調劑。企業按照上級分配的增加工資指標,從今年十月起攤入成本。

  2、起骨幹作用的中年知識分子和高級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的幹部,較多地增加工資的指標,根據本規定第二節第3條規定的範圍,按平均每人每月再增加三元五角計算,也從今年十月起攤入成本。

  3、調整工資增加工資指標的限額(包括上級分配的增加工資指標和從企業自有資金支付的增加工資指標在內),按列入調整工資範圍的職工人數和較多增加工資的人數計算,平均每人每月一般按七元控制,現行實際平均級差(按各等級實有人數和現行級差計算的平均級差)大於七元的,可以按照實際平均級差控制。具體的控制金額,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企業不同的工資級差情況予以確定。

  4、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相結合的企業,其增加工資指標的控制,除職工升級可按上述限額增加外,改革工資制度的增加工資指標,可按參加改革的職工人數,平均每人每月一般按增加一元五角控制。這部分增加工資指標,從企業自有資金中列支,暫不攤入成本。

  5、企業從自有資金支付的增加工資指標,用於職工升級的部分,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負擔能力;用於改革工資制度的增加工資指標,要有三年的負擔能力。

  六、關於調整工資的組織領導和審批程式

  1、這次企業調整工資的組織領導,按勞動工資計劃管理體制進行。省、市、自治區和地、市、縣所屬企業,由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企業,由國務院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如國務院有的部門領導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所在省、市、自治區領導。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成立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的領導小組,有一位省(市、區)負責同志親自挂帥,並以勞動人事部門為主,會同經委、計委、財政、銀行、工會等有關部門,抽調得力幹部,成立調整工資辦公室,具體管理日常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也應成立相應的機構。

  2、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根據國發〔1983〕65號文件和本規定制定的調整工資實施方案,應報送勞動人事部批准。實施方案主要包括調整工資人數、升兩級人數、工資級差、增加工資金額、自有資金負擔能力、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組織領導、方法步驟、時間安排等。

  3、調整工資的企業,其調整工資的具體實施方案,要經過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調整工資方案的審批許可權,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七、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勞動人事、經委、計委、財政、統計、銀行、稅務、工會等部門,都要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65號文件和上述若干問題的規定,以及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一九八三年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使用資金問題的規定》加強對企業調整工資的監督檢查。

  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對於違犯國家政策規定的單位,一經查出,除立即予以糾正外,並對有關人員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嚴肅處理。

  調整工資或調整工資結合改革工資制度工作結束後,各企業必須如實地及時填報調整工資或結合改革工資制度結果的統計表,由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逐級匯總後報送勞動人事部、國家計委、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附:新擬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草案)(供這次調整工資增加級差使用)

  勞動人事部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五日    

關於一九八三年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使用資金問題的規定

勞人計[1983]7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65號文件關於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問題的通知精神,現對企業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使用資金問題規定如下:

  一、符合調整工資條件的企業,除按照上級分配的增加工資指標使用外,還可以從企業自有資金中拿出一部分用於調整工資。凡動用自有資金調整工資和調改結合試點的企業,必須是經濟效益好,能完成國家上繳稅利計劃(包括減虧計劃)和主要經濟技術考核指標的。

  完不成國家下達計劃不能調整工資的企業,有自有資金,也不得動用。

  二、各級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務院的通知精神執行,層層把好審批關,不得因調整工資而隨意更改國家下達給企業的上繳稅利計劃(包括減虧計劃)和主要經濟技術指標。

  三、企業在動用自有資金時,首先要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政策範圍,摸清自有資金的數量,然後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進行核算,提出動用自有資金的計劃(內容包括:自有資金的分項來源、分項使用金額、具體用途),按隸屬關係報主管部門審查後,送同級調整工資辦公室審核同意,再由主管部門批准下達(審批表附後)。審批後的自有資金使用計劃,送同級勞動人事、財政、計劃、銀行部門和開戶銀行,以便監督執行。

  四、一九八三年整頓壓縮獎金用於調整工資的企業,獎金經過壓縮以後,要採取措施,進行控制。不得一方面動用獎勵基金調整工資,一方面又繼續多發獎金。

  五、企業整頓和壓縮的不合理的工資支出,是指在國家工資基金中列支的項目和內容,不包括減少或調出人員節省下來的工資。凡是將整頓和壓縮不合理的工資支出用於調整工資的單位,不得在調整工資後又恢復不合理的工資支出。對於在工資基金以外從各項費用中支出的變相工資、獎金和所發實物,各單位要結合這次調整工資,認真整頓糾正,不得轉用於調整工資。

  六、企業從自有資金中支付的增加工資指標,用於職工升級的部分,至少要有一年以上的負擔能力;用於改革工資制度增加的工資指標,要有三年的負擔能力。對於符合調整工資條件但自有資金不足或沒有自有資金的企業,如果主管部門有集中使用的獎勵基金,可以進行適當的調劑。

  七、各級銀行部門,要加強檢查監督,凡無正式批准手續或不符合規定的,應一律拒絕支付。

  八、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經費的不同來源分別核算,對用於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的自有資金要分別進行統計。對批准動用的自有資金數額,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匯總報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國家計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統計局。

  九、各級調整工資辦公室,對於違犯財經紀律,弄虛作假或非法動用其他費用作為自有資金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的單位,一經查出,應立即停止調整工資和改革工資制度,並扣回所發的工資。對主要負責人,要視情節輕重,給予應得的處分。

  十、各省、市、自治區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65號文件和本規定的要求,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必要的實施細則。

  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一九八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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