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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169號
  2. [發佈日期] 1983-10-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審計署關於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3]16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審計署關於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情況,作以下補充通知,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根據現行財政、財務管理體制,在城近郊九個區(即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門頭溝、石景山區),分別設立市審計局直屬分局,作為市審計局的派出機構,與所在區審計局合署辦公,負責對市屬企事業單位的審計監督。   二、要抓緊做好各級審計機構幹部配備工作。審計監督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和專業性強,與各部門的工作都有密切的關係,必須從各部門抽調一批既有一定政策水準,又熟悉財務會計和經濟工作的業務骨幹來做審計工作。市審計局的幹部,由市人事局負責從市屬各委、辦、局抽調;各區、縣審計局和審計分局的幹部,由各區、縣人民政府從區屬單位抽調。要求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以前配齊。區、縣審計局和審計分局的編制在核定的區、縣編制總數內安排。

  三、關於審計機關的領導關係。市審計局受市人民政府和審計署雙重領導,以市人民政府領導為主,審計業務受審計署領導。各區、縣審計局、審計分局,受區、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以市審計局領導為主。區、縣審計局、審計分局科長以上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應事前與市審計局商定。

  四、市、區、縣審計局、審計分局應根據邊組建,邊工作的精神,圍繞當前經濟工作的中心任務,經過試點,有計劃地開展審計監督工作。

  五、各級財政、金融、行政機關,企業事業主管部門,應將本部門有關的財政經濟法規、制度辦法以及財政、財務收支資料、情況通報、年度決算等發給審計局。各委、辦、局研究制定重要的財政、財務等方面規章制度的有關的會議,要通知審計局參加。

  六、市屬各企業、事業主管局(總公司),以及大中型企業事業組織,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內部審計機構,按照實際情況設立審計處(科),或配備專職審計人員,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在審計業務上,受市審計局的指導。

  建立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是加強財經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區、縣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各委、辦、局應大力支援,使我市審計機構儘快組建起來,做好審計工作。

國務院批轉審計署關於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的通知

國發[1983]13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審計署《關於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建立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是加強財經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領導,抓緊組建審計機關。要邊組建,邊工作,圍繞經濟工作的中心任務,有重點、有計劃地開展審計監督。要注意在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建立起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審計體系與制度。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都應當接受審計監督。各級人民政府都要大力支援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各級審計機關必須嚴肅認真地執行國家規定的任務和職權,堅持原則,敢於鬥爭,忠於職守,秉公辦事;要依靠廣大群眾,同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做好審計工作。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日    

關於開展審計工作幾個問題的請示

國務院:

  去年八月,國務院發出建立審計機關的通知,並批准財政部《關於籌建審計機關的報告》,有力地推動了審計機關的籌建工作。一年來,審計署調配了一批業務骨幹,現在已有幹部百餘人,並草擬了《審計條例》,培訓了一部分審計人員。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國務院國發〔1983〕36號文件,正在抓緊組建審計機關,已有十三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成立了審計局。

  六屆人大一次會議根據憲法的有關規定,已經決定國務院成立審計署,並任命了審計長。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審計機關要迅速組建,邊組建,邊工作。我們考慮,為了適應工作需要,審計署可以先搭起架子,一方面開始工作,一方面繼續抓緊組建,在實踐中進一步充實和完善。現將開展審計工作的幾個問題,請示如下:

  一、關於審計機關的任務。根據憲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審計機關的主要任務是:(一)對財政預算和信貸計劃的執行、財政決算和信貸計劃的執行結果,進行審計監督。(二)對各級行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三)對國營企業、基本建設單位、金融保險機構,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相當於國營的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並考核其經濟效益。(四)維護國家財經法紀,對嚴重的貪污盜竊、侵佔國家資財、嚴重損失浪費、損害國家利益等行為,進行專案審計。(五)貫徹審計法規,制訂審計規章制度,參與重要的財政、財務等方面規章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六)向本級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作審計工作報告和重大的專案審計報告。

  二、關於審計機關的職權。根據憲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審計機關是對國家的財政經濟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的機關。為了有效地開展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具有下列職權:(一)檢查被審計部門和單位的各種帳目、資財以及有關文件、資料等。被審計部門和單位必須如實提供,不得拒絕或隱匿。(二)參加被審計部門和單位的有關會議。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被審計部門、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積極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三)責成被審計部門和單位糾正和制止一切不正當的收支,限期改進工作,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四)通知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的予以經濟制裁,包括依法追繳非法所得、處以罰款和扣繳款項等。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可採取停止財政撥款、停止銀行貸款和凍結銀行存款等緊急措施,通知有關部門執行。有權建議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五)對阻撓、拒絕和破壞審計工作的,有權採取封存帳冊和凍結資財等必要的臨時措施,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六)通報違反財經法紀的重大案件,表揚遵守和維護財經法紀成績顯著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三、關於審計機關的設置和領導關係。

  (一)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並負責領導全國的審計工作,向國務院報告工作。

  (二)根據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受同級人民政府和審計署雙重領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領導為主,審計業務受審計署領導。省以下各級審計局,受同級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領導為主。地方各級審計局主要領導幹部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應在事前與審計署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局商定。

  (三)國務院國發〔1983〕36號文件《關於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設置和人員編制問題的通知》中,對地區行署審計機關的設置問題,未作規定。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辦發〔1983〕44 號文件的精神,全國大部分地區的行署機構還需要保留。為了適應開展審計工作的需要,地區行署一般應設立審計機構,作為省、自治區審計局的派出機構,所需編制在核定的地區編制總數內安排。

  四、關於建立部門、單位內部審計問題。我國有數十萬個國營企業和大量的行政、事業單位,審計對象多,範圍廣,任務重。建立和健全部門、單位的內部審計,是搞好國家審計監督工作的基礎。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或下屬單位較多的主管部門,以及大中型企業事業組織,可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內部審計機構,或配備審計人員,實行內部審計監督。在審計業務上,要受同級審計機關的指導。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由中央軍委另行規定,審計業務受審計署的指導。

  以上報告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執行。

  審計署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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