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15號
房山縣人民政府:
你縣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房政字(83)071號請示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同意你縣建立石樓、東營、琉璃河、南召、窯上、豆店、交道、官道、葫蘆垈、紫草塢、崇各莊、坨裏、周口店、岳名莊、長溝、南尚樂、張坊、六渡、十渡、蒲洼、霞雲嶺、史家營、長操、大安山、班各莊、黃山店、南窖、河北二十八個鄉。各鄉以原公社的區域範圍為行政區域,鄉政府分別設在原公社所在地。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同意房山縣建立石樓等二十八個鄉的批復
京政發[1983]115號
房山縣人民政府:
你縣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日房政字(83)071號請示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同意你縣建立石樓、東營、琉璃河、南召、窯上、豆店、交道、官道、葫蘆垈、紫草塢、崇各莊、坨裏、周口店、岳名莊、長溝、南尚樂、張坊、六渡、十渡、蒲洼、霞雲嶺、史家營、長操、大安山、班各莊、黃山店、南窖、河北二十八個鄉。各鄉以原公社的區域範圍為行政區域,鄉政府分別設在原公社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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