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7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關於全國性公司核定登記註冊資本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展全國性公司全面登記註冊工作的函》、《審批程式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全國性公司北京分公司、市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公司進行資本登記註冊時,應將固定資産和流動資金分別報經財政、銀行部門核實,憑財政、銀行部門出具的資信證明,報審批機關核批。註冊資本額度在一千萬元以下的,由市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報市政府備案;註冊資本在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的,由市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註冊資本在一億元(含一億元)以上的,報經市政府轉報國務院批准。經批准後,憑批准的證件和資信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二、開展對外業務的企業,資本未經核定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註冊登記和發照。沒有進行登記註冊和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要按照登記審批程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已經登記註冊持有營業執照的企業,資本註冊與國務院《通知》規定不符和沒有辦理資信證明的,一律於十一月底以前重新補辦資本核定註冊登記。
三、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應是從事實際企業性經營並具有一定經營資本的經濟實體。目前有些帶有行政性質而兼有行政機構名稱的公司,應逐步過渡,摘去行政機構牌子,做到政企分開,實現真正獨立核算的企業化經營。
四、資金不落實,不具備開辦企業條件,難以開展對外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報請原批准機關予以核批撤銷,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出登記。
五、登記註冊資本確需大於實有資本的企業,應向批准機關申請核批具體登記註冊資本數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批准機關的核批資本數額予以登記註冊。
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關於全國性公司核定登記註冊資本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3]14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經委、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國性公司核定登記註冊資本問題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照此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
關於全國性公司核定登記註冊資本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近年來,由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發展的需要,已有一百零四家全國性公司、部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領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並開具《營業證書》同國外談判。這對他們及時取得法人資格,在國際市場上積極參與競爭,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事業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當前,一個突出的問題是,登記註冊資本額度越來越大,許多公司以少報多,與實際情況不符。由於這是關係到國家信譽、經濟責任和法律認可的重要問題,應該引起有關部門和地區的重視,嚴肅對待,並積極予以解決。
已登記的一百零四家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已達二百九十億元,其中註冊資本在一億元以上的大公司六十三家。主要的問題,一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政企不分,註冊資本不落實;二是對外承包、勞務出口類型的公司,填報註冊資本額度偏大;三是總公司與分公司註冊資本重復計算;四是事業單位性質的公司沒有資本;五是有的公司是若干企業的松散聯合體,註冊資本額度基本上是虛的。為了切實維護國家信譽,嚴格經濟責任,保護法律的嚴肅性,必須加強對註冊資本額度的核定和管理。經研究,在我國公司法沒有制定公佈之前,擬暫按下述意見辦理:
一、全國性公司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時,註冊資本原則上應與實際擁有的固定資産和自有流動資金額度相一致。核定註冊資本的範圍也應只限於公司的直屬企業。為了有利於我國對外業務的公司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參照國際慣例,有些公司如確有必要,允許註冊資本大於實有資本,但一般不得超過實有資本的兩倍。具體額度由審批部門核定。
二、各主管部門審定建立新公司時,要同時核定註冊資本的來源和額度,一併上報審批。
(一)註冊資本在一億元(含一億元)以上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實,經國務院有關經濟綜合部門、財政部審核並提出具體額度後,報請國務院批准。
(二)註冊資本在一億元以下、一千萬元(含一千萬元)以上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核實,並提出具體額度後,報請國務院有關經濟綜合部門批准,同時抄送財政部和有關銀行備案。
(三)註冊資本在一千萬元以下的,經國務院主管部門的財務、計劃部門核實並提出具體額度後,由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同時抄送國務院有關經濟綜合部門、財政部和有關銀行備案。
三、全國性公司的分公司,部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分公司,省、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公司,其註冊資本的核定,可參照以上原則和審批程式,按隸屬關係分別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辦理有關審批手續。
四、經批准新建的公司,在批准機關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審批程式辦理註冊登記。全國性公司、國務院各部所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公司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登記;上述公司的分公司及省、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和有對外業務的公司,到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登記。
對不符合上述各項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登記發照。沒有核發營業執照的公司一律不準開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根據國務院頒發的《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進行監督檢查。
五、凡在本規定下達前業經批准成立的公司,均須按上述要求重新核定註冊資本。要在一九八三年十一月底以前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批准證件和資本信用證明,補辦有關手續。
註冊資本的資信證明,應區別不同情況由下列部門出具:
(一)公司註冊資本固定資産部分,由各級財政部門依據核實的資金出具。
(二)流動資金或貸款(公司在生産經營過程中向銀行取得的周轉性貸款,不得作為資本),由中國人民銀行、專業銀行或其分行依據核實的資金出具。
(三)屬於國家援外撥款部分,由經援撥款部門出具證明。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有關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執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國家經委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八日
關於開展全國性公司全面登記註冊工作的函
(83)工商203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根據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國務院關於發佈<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國發〔1982〕108號)和一九八三年九月十三日《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門<關於全國性公司核定登記註冊資本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國發〔1983〕143號)精神,決定對全國性公司進行全面登記工作。現就有關事項函告如下:
一、凡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成立的全國性公司、部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公司,直接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登記;全國性公司、部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公司的分公司和省、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公司,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登記。
二、請在接到本函後,督促所屬公司,於十一月底以前將註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
關於全國性公司和部屬、省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公司登記審批程式的通知
(83)工商204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
根據國務院《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訂關於全國性公司和部屬、省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公司登記審批程式。現通知如下:
一、全國性公司和國務院各部門直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須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後的三十天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經核準後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
二、公司申請登記時,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批准證件;
2.由公司主管部、委、局、行簽發的正式申請登記公函,內容包括:公司名稱、公司地址、生産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職工人數、負責人姓名等;
3.公司的章程;
4.公司的資本信用證明。
三、公司持上述證件和材料,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領取統一印製的登記申請書(一份)和登記表(一式三份),按表內所列內容如實填寫。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上述全部材料後,一個月內予以批復。如發現所報材料有不合規定要求的,及時通知申請單位補充和修改;材料齊備後,經審查核準,即發出核準通知書,通知申請單位領取《營業執照》。
五、公司到國外進行業務活動,需要提交法人證明時,可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以下簡稱《營業證書》),並按要求提供《營業證書》內容文稿(式樣附後)一式兩份。獲准後,領取《營業證書》。
六、公司改變名稱、經濟性質、生産經營範圍、生産經營方式,增減註冊資本,調換公司負責人或遷移地址時,應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後的三十天內,按下列要求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
1.提交公司變更登記的申請書和變更內容的批准證件;
2.填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的變更登記表;
3.經核準後,換發新《營業執照》,並繳回原發證照。
七、公司在合併、分立、歇業時,應在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的三十天內,持批准證件,分別不同情況按下列要求辦理手續。
1.公司合併或分立時,應重新辦理開業登記;
2.公司歇業時,應提交歇業的申請報告和批准件及有關財政、稅務、銀行部門清理財産完結的證明,辦理登出手續,繳銷原發證照。
八、公司設在各省、市、自治區的分公司(以下簡稱分公司)和省、市、自治區政府直屬的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公司(以下簡稱省屬公司),應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登記,領取地方營業執照。
辦理登記時,應分別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
2.開辦企業申請報告及主管部門批准證件;
3.其他有關文件。
九、分公司及省屬公司到國外從事業務活動需要《營業證書》時,須憑地方發給的營業執照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交下列證件及材料:
1.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部門批准出國從事業務活動的證件;
2.公司的章程;
3.公司的資本信用證明;
4.經公司主管部門審定過的《營業證書》內容文稿一式兩份;
5.由公司負責人簽署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一印製的申請書一份,登記表一式三份;
十、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分公司及省屬公司提交的全部材料進行審查,寫出審查報告,一併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核。經核準後,將登記表一式兩份、《營業證書》內容文稿一份,退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由其代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營業證書》發給申請公司。
十一、分公司及省屬公司,申請領取《營業證書》的份數,應根據到國外從事業務活動的需要確定。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按國務院一九八○年頒佈的“省、市、自治區排列順序”自行編號(如:吉林省在全國排列順序為7,其第一家公司領取的《營業證書》編號為07001;第二家公司領取的《營業證書》編號為07002)。
十二、分公司及省屬公司申請增發《營業證書》時,若《營業證書》內容無變更事項,不需再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批,由省、市、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審定頒發。原編號、簽發日期不變。
十三、公司辦理登記時,須繳納註冊登記費人民幣五十元;辦理變更登記需要換發《營業執照》時,須繳納變更登記費人民幣十元。上述公司及其分公司、省屬公司領取《營業證書》時,每份繳納人民幣二十元。
十四、凡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登出的公司,均予以通告。
十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營業證書》,不準複製。
十六、上述公司及分公司、省屬公司均須遵守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法規並接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監督管理。
我局一九八○年(80)工商總字第135號文《關於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的通知》及一九八一年(81)工商總字第177號文《關於部屬進出口或有對外業務的公司辦理登記的通知》中與本通知有抵觸的部分,均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內容格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證書》內容格式
工商企證 字第 號
公司(或分公司),已經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主要生産經營範圍:
公司資本為人民幣 元
公司人員 人
公司董事長
副董事長
總 經 理
副總經理公司在 市設分公司(辦事處)
公司本部地址
電 報
電 傳
電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