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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31號
  2. [發佈日期] 1983-02-1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林業“三定”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1983]3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自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以來,本市郊區普遍開展了穩定山權林權、劃定社員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産責任制,即林業“三定”工作,並且已經取得了顯著效果。但是,由於政策性強,牽動面廣,工作量大,缺乏經驗,以致工作進展不快。截至一九八二年底,基本完成定權發證的生産隊,僅佔百分之六十,已劃定社員自留山十六萬畝,僅佔集體宜林荒山總面積的百分之二點五,特別是林業生産責任制問題很多,如統與分的原則不夠明確;採取那種形式為好,下不了決心;農、林責任制如何相互配合、相互促進,缺乏辦法,等等。這些問題都影響着林業生産責任制的落實。

  林業“三定”工作,是全面落實黨的林業政策,調整林業生産關係,糾正“左”的思想影響,調動集體、社員造林營林護林積極性,加快林業建設的根本大計,是振興林業,開創林業新局面的一項基礎工作,對於落實中央書記處關於首都建設方針的四項指示,加快首都綠化,加快山區建設有着重要意義。為進一步做好林業“三定”工作,現作如下通知:

  (一)切實加強林業“三定”工作的領導

  各區、縣,各社、隊,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林業部《關於穩定山權林權落實林業生産責任制情況簡報的通知》,把林業“三定”同落實、完善農業生産責任制緊密結合起來,一併抓緊進行。各級領導要進一步解放思想,親自動手,組織力量,深入基層,一抓到底,力爭在一九八三年春耕大忙之前把林業“三定”全面落實、搞好。

  (二)抓緊建立和完善林業聯産承包責任制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中關於“社隊集體林業,應當推廣專業承包、聯産計酬責任制。可以包到組、包到戶、包到勞力。聯繫營林成果,實行合理報酬,超産獎勵或收益比例分成”的規定,針對林業公益性、社會性強,生産周期長,破壞容易恢復難的特點,在確定林業生産責任制時,要切實處理好統與分的關係,以有效地保護林木,促進林業發展。

  林業生産責任制的形式要因地制宜,因林制宜,允許多種責任制形式並存,真正按照群眾的意願選擇決定。

  1、現有集體林木,包括成林、幼林、人工林(含農田林網)、次生林以及宜於封育成林的山場,一般應建立和鞏固社隊林場、林業專業隊(組),或設固定林業員,實行統一經營管護。對專業隊(組)可實行專業承包、包乾分配或幾定一獎的計酬辦法。

  2、荒山、荒灘造林,可以採取責任山(灘)的形式,把規劃造林的荒山、荒灘,承包到戶,造、管、護一包到底,長期經營,成材後收益按比例分成。責任山要限期綠化,造林補助費兌現到戶。也可投工儲蓄造林;也可由專業隊、專業組承包。

  3、新建農田林網,在堅持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技術要求,統一採伐的原則下,可以承包到戶(最好農田和林木統一包),合理計酬。

  4、果園可承包到組,責任到人,也可承包到戶。散生和果糧間作的經濟林,可以地隨樹走,也可樹隨地走,由承包戶統一承包。

  5、林業苗圃一般應實行統一經營,專業承包到組、到戶。同時,積極發展育苗專業戶。

  不論採取哪一種形式的責任制都要堅持林權、木材出售權歸集體。砍伐,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落實生産責任制,要對農、林等各業作全面安排。在落實農業生産責任制時,要留夠林業育苗地,以確保林業發展規劃的實現。

  (三)社員自留山可以擴大

  要把劃定自留山(灘),鼓勵社員植樹造林,作為加快荒山(灘)綠化,培養和利用資源,解決社員燃料、材料、飼料、肥料來源,支援社員勤勞致富的一項重要政策,認真貫徹落實。凡有條件的地方,都要根據群眾的需要、經營能力的大小和荒山、荒灘的多少,本着近一點、好一點、集中一點的原則,劃給社員一定數量的自留山。村莊近處宜林山場少的社隊,可將近幾年新造林而保存率不到百分之四十的山場劃為自留山,讓群眾造林。但不能把成林山和保存率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幼林山劃作自留山。社員自留山範圍內有集體零星樹木的,可作價歸社員個人,或記賬歸集體。自留山由社員長期使用,所栽樹木,永遠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但不能轉讓、出租、出賣,嚴禁破壞水土保持。社、隊要從苗木、技術等方面,支援和幫助社員在自留山(灘)上植樹造林。自留山造林同集體造林一樣,享受國家的造林補貼。

  (四)繼續做好穩定山權、林權的工作

  山權、林權要長期穩定不變,不要把山林權屬打亂重分和隨意變動所有權;不要搞“山林還家”、劃回“土改山”、“祖宗山”;不要把國有林木劃歸集體和個人或把集體林木劃歸社員所有。國家、集體所有的山林、樹木或個人所有的林木和個人使用的林地以及其他部門、單位的林木,凡是權屬清楚的,都應予以承認,由縣、區人民政府頒發林權證。山權、林權有爭議的,應分級負責,本着有利於保護和發展林業,有利於促進安定團結,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的原則,組織有關方面充分協商,妥善解決。協商無效時,由上級政府仲裁。仲裁不服時,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裁決。山林糾紛解決之前,不發山林權證,不準任何人砍伐有爭議的林木,違者按亂砍濫伐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山林糾紛解決之後,應及時發給山、林權證,長期穩定不變。

  (五)搞好林業“三定”工作的檢查驗收

  各區、縣要對搞完林業“三定”工作的社隊進行檢查驗收。驗收標準是:1、林業政策人人明白;2、山權、林權界限清楚,發放山、林權證與實際相符;3、劃定了自留山(灘);4、普遍建立了林業生産責任制;5、訂立了護林制度,制止了亂砍濫伐;6、制訂或修訂了林業發展規劃,建立了“三定”檔案。符合標準的,要抓好鞏固工作;未達到標準的,要進行補課;走過場的,要堅決重搞。

  各區、縣要將林業“三定”工作的進展情況和驗收情況於一九八三年四月底前,報告市人民政府,同時抄報市林業局。

  (發農村人民公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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