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3]14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屬各委、辦、局,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關於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的通知》轉發給你們,並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按“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報告”第一項規定的支援形式,有關邊遠地區對口協商急需支援科技人員時,由市屬有關局、總公司和高等院校自行與之商定,按雙方商定的協議執行。要求正式調往被支援地區工作的,凡相當工程師、主治醫、講師等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須報市人事局請示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二、按“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報告”第二項規定,須從中央當年分配給我市的高等院校畢業生中對口支援時,由市人事局從分配到有關單位的畢業生中確定名單,戶口轉到單位(家在北京市的可轉到家裏),支援任務完成後回單位工作。在支援期間,單位要有專人管理,並經常和他們聯繫。
三、為貫徹中央書記處關於控制首都人口的指示,對於邊遠地區科技人員要求來京安排的,應按照中發〔1980〕61號文件精神,即“堅持從哪調出來就回到哪去。對擬到京、津、滬的仍應從嚴掌握,一方從三大市進藏,另一方從其他省、區進藏的,原則上不進三大市,有關省、區應予接收安排”的原則辦理。凡接收來京的科技人員,各單位要熱情歡迎,積極妥善安排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
四、對支援邊疆返回人員的接收安置工作,分別由各主管局辦理:屬於安置工作的科技人員,由市人事局審查辦理;屬於退休來京安置的,由民政局審查辦理;屬於離休來京安置的,由老幹部局審查辦理;屬於隨遷來京的工人,由勞動局審查辦理;屬於落戶問題,由公安局審查辦理。
國務院批轉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關於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的通知
國發〔1983〕68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勞動人事部、國家民委《關於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邊遠地區經濟文化建設的發展,對我國整個現代化事業有着特別重要的作用。加強科技隊伍的建設是邊遠地區的一項戰略任務。當前,要進一步落實對知識分子的政策,採取特殊的靈活的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當地現有科技人員的作用,並鼓勵沿海內地科技人員支援邊疆,重點加強同開發當地資源優勢有關的技術力量,加快邊遠地區建設的步伐。對於科技人員從沿海內地去邊遠地區服務,和按照規定從邊遠地區返回沿海內地的,有關省、市應予積極支援。邊遠省、自治區,國務院有關部委,可按照這個文件,制定具體辦法,組織實施。
國務院
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八日
(此件發至縣級)
關於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
國務院:
遵照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根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批轉的四部委《關於加強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的意見》(中辦發〔1982〕34號),我們和中央統戰部於去年九月組成聯合工作組,會同邊遠地區有關部門,對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的若干政策問題,再次進行了調查研究。
邊遠地區包括西藏的全部,新疆、青海、內蒙、寧夏、甘肅、雲南、廣西、貴州、四川、黑龍江、吉林等省、自治區內的邊疆國境地區、少數民族自治地區、高原地區及生活特別艱苦的地區,共六百多個縣、市。這些地區現有自然科學技術人員五十一萬人。他們為發展邊遠地區經濟文化事業,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是邊遠地區現代化建設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總結邊遠地區科技隊伍建設的經驗,從長遠看,要努力造就一支以本地少數民族和漢族人員為主要成員的科技隊伍,擔負起建設邊遠地區的重任。就近期來説,要使科技隊伍的數量和水準,逐步適應本地區建設發展的需要。當前,要穩定現有科技隊伍,重點加強同開發當地資源優勢有關的技術力量;狠抓基礎教育,提高少數民族科技人員的水準。
為實現上述目標,必須在邊遠地區進一步落實黨的知識分子政策,重視知識、尊重知識分子,充分發揮他們的專長和作用,管理使用好科技隊伍。同時,有必要採取適合邊遠地區的特殊的靈活的政策措施,適當提高當地科技人員的待遇,鼓勵沿海內地科技人員前往支援,並逐步解決現有科技人員的實際困難。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邊遠地區急需科技人員,允許他們到沿海內地通過招聘、聘請、借調、邀請講學、諮詢服務、技術協作等方式加以解決。沿海內地有關省、市和中央有關部門應予積極支援,並開展對口支援。前往支援的人員,可以不轉戶口糧食關係,待遇和工作期限由雙方商定。
二、鼓勵大學畢業生和中專畢業生支援邊遠地區建設。國家在制訂畢業生分配計劃時,對邊遠地區的需要,應予照顧。對從邊遠地區招收的畢業生,除原屬內地支援邊遠地區的職工子女,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慮外,原則上應當返回原地區工作。內地有條件的大專院校要盡可能多辦邊疆班,採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辦法。對分配到邊遠地區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自報到之日起,即按轉正定級的工資待遇。對去西藏、青海高原地區的畢業生,工資還可向上浮動一級,連續工作滿八年後,不再取消這一級工資。願繼續留下不走的,工資還可提高一些。上述大中專畢業生,凡到農林第一線的,可同時享受有關文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國家每年規定一定數量的師範、衛生及某些邊遠地區急需專業的畢業生,到邊遠地區短期工作。由沿海內地有關省市、中央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計劃安排,從分配來的畢業生中抽調,對口支援。他們在邊遠地區工作三至五年後返回原單位,在此期間,不轉戶口糧食關係,享受當地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
三、允許邊遠省、自治區根據當地經濟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對科技人員實行各種津貼、浮動工資和獎勵。屬於地方財政支付的,中央有關部門不要干預。
四、在邊遠地區,鼓勵科技人員實行各種形式的勞動合同制和技術承包制。科技人員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職和從事業餘科技工作,提供技術服務、管理服務、文化教育服務,允許取得適當的報酬。
五、今後,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分配、調往西藏、青海高原地區的大中專畢業生、科技人員(不包括按協議支援的人),工作滿八年後,除自願留下者外,可以調回沿海、內地。按國家計劃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可由其父母或配偶所在地區安排工作;其他人員由原工作地區或部門負責安排。對現已在西藏、青海高原地區工作滿二十年,要求回沿海內地的科技人員,可以有計劃地將他們分期分批調回原派出單位或地區,也可以調回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區工作。每年調回人數,由西藏、青海根據本地需要和實際可能,同有關省市聯繫解決。接受單位和地區應積極配合。
對其餘十個省、自治區內的邊遠地區,由各省、自治區參照上述精神,作出相應規定,在本省、自治區範圍內安排科技人員輪換。
六、五十年代支援邊遠地區(不包括西藏、青海高原地區)年滿五十五歲的科技人員,可先回內地落戶。其中,確有專長、內地工作需要並有接受單位的,可以調回內地工作;體弱多病,身體不能適應邊遠地區工作的,可提前退休、離休。
七、過去從沿海內地省市、中央部門支援邊遠地區的科技人員,達到退休、離休年齡時,允許他們回到原籍或配偶、子女所在地。除京、津、滬從嚴控制外,其他地區應准予落戶並給以方便。在邊遠地區工作累計滿二十年以上,退休、離休後繼續留在邊遠地區的,退休金標準提高百分之十,但其退休費總額不得超過本人的標準工資。
八、大力宣傳、表彰支援邊遠地區的模範、先進科技工作者。對成績卓著的,授予榮譽稱號、發給證書和必要的物質獎勵。
以上報告妥否,請批示。
勞動人事部
國家民委
一九八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