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5]12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現將“北京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北京市殯葬管理暫行辦法
一、本市的殯葬管理工作,必須全面貫徹“國務院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認真執行“積極地、有步驟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喪葬習俗,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的方針。
二、在全市範圍內,除交通不便、不具備推行火葬條件的邊遠山區允許土葬外,都必須繼續認真推行火葬。
允許土葬的具體鄉村,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民政局備案。
三、在郊區推行火葬的地區,可以鄉、村為單位建立骨灰堂或骨灰公墓。
對在骨灰公墓埋葬骨灰者,提倡在埋葬骨灰的同時,按照規劃栽樹綠化。
四、在允許土葬的地區,應本着有利於生産建設的原則,由鄉、村統一規劃土葬用地,利用荒山瘠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墳頭的葬法,並提倡按照規劃在墓地(包括回民公墓)栽樹綠化。
五、嚴禁佔用耕地(包括自留地)作墓地,已佔用耕地的墳墓,應限期遷出或就地平掉墳頭。
禁止出租、轉讓、買賣墓地或墓穴,禁止恢復和建立宗族墓地。凡因國家建設、農田基本建設以及殯葬改革遷移或平毀的墳墓,不得返建或重建。
六、禁止在名勝古跡、文物保護區、風景區、封山育林區、水庫和河流堤壩、鐵路用地、公路兩側葬墳。上述區域內現有的墳墓,除受國家保護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華僑祖墓和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墓外,應限期遷移或平毀。
七、積極提倡節儉、文明辦喪事,破除封建喪葬習俗和迷信活動。禁止生産、出售和使用喪葬迷信用品。
在允許土葬的地方經營棺木和土葬用品的,須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發給營業執照後,方可經營,其他地區禁止銷售棺木和土葬用品。
八、尊重少數民族群眾的喪葬習俗。實行土葬的,應在指定地點埋葬,自願實行殯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華僑、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要求在本市安葬骨灰的,除國務院和有關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可埋葬或存放在萬安公墓。
九、在推行火葬的地區,國家工作人員、國營、集體企事業單位職工不實行火葬的,所在單位不予支付喪葬費,也不得為其喪事提供方便。國家工作人員辦喪事拒不執行國務院規定和本辦法,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由所在單位予以行政處分。
十、在城區、近郊區應該使用殯儀專用車運送遺體,殯葬服務部門應保證及時運送,以利環境衛生和人民健康。
十一、北京市民政局是本市殯葬管理的主管機關,負責本辦法的實施。並做好推行火葬和改革土葬的宣傳教育和殯葬服務工作。
十二、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