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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3〕127號
  2. [發佈日期] 1983-08-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經濟委員會、市三電辦公室擬訂的《北京市實行計劃用電定量包乾暫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1983]12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經濟委員會、市三電辦公室擬訂的《北京市實行計劃用電定量包乾暫行管理辦法》,現轉發給你們,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北京市實行計劃用電定量包乾暫行管理辦法

  根據國務院批轉水利電力部《關於按省、市、自治區實行計劃用電包乾的暫行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為了切實搞好用電管理,安排好適合首都特點的重要用電和生産、生活用電,保證電網安全、經濟、穩定運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實行計劃用電定量包乾的對象

  全市供電範圍內的工業、農業、市政、交通、軍事、科研、機關、院校等用電單位,都要分別按單位、按地區,分期分批逐步實行計劃用電定量包乾。

  二、計劃用電定量分配的原則

  電力負荷及電量分配的原則是在保證首都的政治、軍事、市政、人民生活、交通運輸、能源生産用電的情況下,優先安排輕紡工業和重點骨幹企業用電;對農業灌溉、三夏、秋收等季節性用電,對建材、軍工、外貿出口産品等各部門的用電要統籌兼顧。

  三、電力指標的分配和考核辦法

  實行計劃用電包乾的單位,均由市三電辦公室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國家下達的年度計劃,按季或按月分配電力電量指標。

  供電部門要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標準和用電包乾指標,安全、穩定地供電。電網發生異常情況必須限電時,應盡可能預先發出限電通知或信號(事故情況例外)。

  1、對市考核的重點用電單位和十個遠郊區縣分配的電力負荷指標,由市三電辦公室提出,報市經委核定。

  2、全市實行日考核的重點用電單位,根據供用電情況並按不同季節高峰用電的時間(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八至十一點,十七至二十一點;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八至十一點,十九至二十一點)嚴格控制電力指標,實行日考核,月結算。

  3、由於電網的事故或燃料不足等原因而引起電量指標減少時,應根據電網的産供計劃,予以補還。

  4、為了鼓勵節約,在全部電量考核中,貫徹節約歸己的原則,在完成國家下達的生産指標和不增加高峰用電量的情況下,所節約的電量,年內有效。

  四、超指標用電及違反計劃用電制度的處理辦法

  1、各用電單位要按照規定的供電指標、時間用電,服從統一調度,嚴格執行計劃用電制度。如:按地區輪流周休制;按照季節實行錯峰用電制;工業大型用電設備配合電網和農業用電高峰檢修制;計劃停、限電制;安裝電力定量器的規定等。

  2、對於超用包乾指標單位,其超出部分,在現行電價的基礎上,每度電加收零點零八元。對實行高峰電力指標的單位,在高峰時間超用電量,每度電在原電價基礎上加收零點一六元。

  3、對未實行高峰電力指標的一兩班制的用電單位,實行躲峰、錯峰用電,一班生産躲兩個高峰(可在十點至十八點用電),兩班生産躲一個高峰。違者,根據情節輕重進行加價處理(辦法由市三電辦公室另訂)。

  4、超指標用電單位,不得拒繳加價電費。對嚴重超用電指標的單位,除繳納加價電費外,由市三電辦公室發給警告書,限期降低負荷。不聽警告者,供電部門可給予限電或停電處理;但對重要單位的停、限電,事先應向市政府有關部門請示報告。

  5、所收超用電加價款,用於節電技術改造措施,由市三電辦公室會同各主管部門按年度編制使用計劃,報市經委審批。

  6、由於生産需要新增加電加熱設備,需由市三電辦公室批准,方可使用。

  北京市經濟委員會        

  北京市三電辦公室        

  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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