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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5〕158號
  2. [發佈日期] 1985-11-1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市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關於北京市國營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和《北京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

京政發[1985]158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

  市政府同意市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擬定的《北京市國營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的實施辦法》和《北京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這次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是實行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涉及企業職工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嚴格執行工資制度改革的各項政策,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切實把這次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工作搞好。


北京市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關於北京市國營企業內部工資制度

改革的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問題的通知》(國發〔1985〕2號)和勞動人事部等單位《關於印發國營企業工資改革試行辦法的通知》(勞人薪〔1985〕29號)、《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的精神,結合我市具體情況,現對國營企業內部工資制度改革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企業內部工資改革的範圍

  凡屬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小型企業,及其附屬的學校、醫院、科研等事業單位,均列入這次企業內部工資改革的範圍。

  二、調整企業工資的標準

  (一)企業工人一般實行等級工資制,執行《北京市國營企業工人工資標準表》(見附件一)。

  一類産業(工種),包括鋼鐵冶煉、煤礦井下等,執行第一種工資標準;

  二類産業,包括機械、建築、鐵路、汽車、交通、紡織、電力、化工、輕工、建材、儀器儀錶、城市公用等,執行第二種工資標準;

  三類産業,包括農業、商業、碾米、麵粉加工等,執行第三種工資標準。

  經濟效益和自費負擔能力較差的企業,也可以實行本産業較低的工資標準。

  以獨立核算企業為單位,確定每個企業屬於那一類産業,執行那一種工資標準。一個企業兼營兩類産業的項目,以主營的生産、營業項目確定。

  實行崗位工資制的工種,其工資標準由主管區、縣、局(總公司)提出,報市勞動局批准。

  (二)企業幹部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行政管理幹部與專業技術幹部都實行《北京市國營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見附件二)。

  第一類産業和第二類産業的企業,幹部執行第一種工資標準;第三類産業的企業,幹部執行第二種工資標準。經濟效益和自費負擔能力較差的企業,幹部可以執行較低的工資標準。

  局級總公司和二級公司機關的幹部,原則上執行第一種工資標準。三類産業的二級公司機關的幹部,執行第一種工資標準,還是執行第二種工資標準,由區、縣、局(總公司)自行確定。

  (三)納入新工資標準的辦法。原執行工人八級制(包括設有副級或半級)工資標準的工人,按等級對等級(正級對正級、副級對副級,下同)地納入,原工資標準較低的企業,一次納入增加工資過多的,可以分期逐步納入。執行其他工資標準的工人和幹部,按錢就近向上(包括副級)納入新工資標準。現工資額和新工資標準中的某一個等級的工資額相同的,只納入新等級,不增加工資。過去調整工資時八級工按倒級差增加過工資,現工資超過新擬八級工工資標準,低於幹部工資標準九級副工資的,納入幹部九級副的工資;現工資高於幹部工資標準九級副、低於九級正工資的,納入九級正的工資;現工資超過九級正的,不再增加工資。這些工人納入新工資標準後,其工人的身份不變。

  (四)每個職工現行標準工資的基數,以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二年、一九八三年調整工資後的標準工資額為準。屬於百分之三獎勵晉級面內晉了級的職工,按晉級後的標準工資計算;企業自費浮動升級的,升級後增加的工資不算入基數內,仍以本人浮動升級前的標準工資為準。幹部的職務津貼均不得納入標準工資的基數。一九八三年以來提高了工資標準的企業,凡經市政府和市勞動局批准的,以批准的新的工資標準為基數;企業或主管上級批准提高了工資標準的,仍以提高前的原工資標準為基數,不得以提高後的工資標準為基數。

  三、企業幹部納入職務等級線的辦法

  企業各類幹部均按其現在擔任的實際職務確定工資。學歷、學位、學銜和專業技術稱號可作為擔任某一職務的重要條件之一,但不作為確定職務工資的依據。這次企業內部工資改革,幹部實行職務等級工資制時,只劃定局級總公司機關各職務和大、中型企業的廠、科(車間)兩級幹部,以及小型企業廠級幹部的職務等級線,大中型企業的科員、辦事員和小型企業的廠級以下幹部的職務等級暫不劃分。大、中、小型企業各分為兩類,實行不同的職務等級線。局級總公司機關和大、中、小型工業企業行政幹部按《附件二》所列的職務等級線執行。其他行業可以實行《附件二》規定的等級線,也可以參照《附件二》另行規定等級線,由企業主管局提出意見,報市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商有關部門後批准。專業技術幹部的職務等級線由各主管局、總公司提出,經市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大、中、小型企業的劃分標準,由市政府各有關委、辦提出,經市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研究,報請市委組織部最後確定。每個企業屬於那個類型,中、小型企業由企業主管區、縣、局(總公司)確定。大型企業由主管區、縣、局提出,按相應的幹部管理許可權報經主管部門批准。

  已經明確職務等級線的幹部,本人現工資低於本職務最低等級工資的,可以納入最低等級工資。在大、中、小型企業沒有正式確定以前,各區、縣、局(總公司)參照第二步利改稅辦法中劃分小型企業的規定和企業的具體情況,暫時劃定那些企業屬於小型企業,這些企業的廠級領導幹部工資暫按小型企業的職務等級線控制。其他企業暫按中型企業的等級線控制。企業類型正式確定後,劃為大型企業的和這次工資改革按小型企業對待而劃為中型企業的,分別按大、中型企業職務等級線所定的工資計算,該今年補發工資的部分,從今年本企業執行新工資標準之月起補發。各類專業技術幹部確定了職務等級線並確定每個人的職務後,工資低於本職務最低等級工資的,再納入本職務最低等級工資,本職務最低工資高於這次浮動升級後的工資的,其高出部分應當從今年補發的,可從今年本企業執行新工資標準之月起補發。

  企業幹部實行職務工資後,各企業幹部的職務津貼停止執行。

  四、職工的浮動升級

  一九八五年六月底以前已經定級的職工,原則上均可列入浮動升級的範圍。浮動升級的職工要經過考核,按照勞動態度、貢獻大小、技術高低,確定是否浮動升級。考核辦法由企業自行規定。職工浮動升級不搞群眾評議。浮動升級增加的工資,要根據各企業自費負擔能力進行安排。經濟效益好、自有資金充足的企業,按不超過已定級職工每人平均升一級增加工資的總額掌握;經濟效益和自費負擔能力較差的企業,按不低於已定級職工每人平均升半級增加工資的總額掌握。由於幹部實行職務工資,增加工資超過一級工資的,經過批准,企業浮動升級增加工資的總額可以相應增加。浮動升級的級差,都按新的工資標準計算。無論每人平均升一級還是升半級的企業,浮動升級後,都要保持發放一定數額的獎金,最少每月不要少於五元。

  去年經批准進行工資制度改革試點的企業,今年升級增加的工資,可以根據情況自行安排,但最多不超過已定級職工每人平均升一級所增加的工資。

  工人已經是八級工或相當八級工工資的,現仍常年在第一線工作,可以浮動升級,但升級後最高不得超過企業幹部工資標準的九級。已確定職務等級線的幹部納入新工資標準後,工資已經達到本職務最高等級線的,如果本人仍堅持正常工作,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經過批准,也可以浮動升級。工人納入幹部九級副工資標準的,可以再浮動升半級;納入九級正或現工資高於九級正的,不再浮動升級。已確定職務等級線的幹部,納入新工資標準後,工資高於本職務最高等級線半級的,可以再浮動升半級;高於本職務最高等級線一級的,不再浮動升級。以上可以浮動升級的工人、幹部是否升級,由企業自行確定。

  這次由企業自費浮動升級的,今後企業經營管理不好,沒有經濟負擔能力時,應浮動下來。

  五、今年增加工資的限額

  職工個人納入新工資標準、浮動升級和幹部納入職務等級線最低工資,一個月增加的工資,局級總公司正副經理、大型企業廠級領導幹部超過三十元、其他職工超過二十元的,今年每月只分別增加三十元和二十元;在大、中型企業的類型未劃定前,這些企業的領導幹部都暫按每人每月增資二十元控制,待企業類型劃分後,確定為大型企業的廠級領導幹部,從本企業補發工資之月起,每月補發十元。上述幹部和工人增加的工資分別超過三十元、二十元的部分,從一九八六年七月起再增加上去。

  六、獎金稅和工資調節稅

  各企業今年提高工資標準、浮動升級和進行其他工資改革所增加的工資,以及支付的獎金和其他獎金性支出,合計超過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起徵點的,都要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

  七、資金來源

  這次工資改革增加的工資,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浮動辦法的企業,從核入工資總額基數中的獎勵基金和隨經濟效益提高而提取的工資增長基金中支付;其他企業從留利中的獎勵基金(包括歷年結餘的獎勵基金)中支付,不得進入成本。

  少數企業全年按規定提取的獎勵基金少,除去發放最低限度的獎金(全年計算,相當一個月標準工資)後,不足以支付職工納入新工資標準和已定級職工每人平均升半級的,可以從企業留利的其他幾項基金中調劑解決,但需按照市財政局一九八五年《關於核定企業留利幾項基金的有關規定》中規定的審批手續,報經有關部門批准。

  八、新參加工作職工的工資待遇

  (一)新參加工作的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見習期間臨時工資和定級工資均按勞動人事部勞人薪〔1985〕31號文件規定執行。即見習期間的臨時工資待遇(不含副食品價格補貼),研究生五十五元,大學本科畢業生五十元,大專畢業生四十五元,中專畢業生四十元。見習期滿後的定級工資,研究生一般定新擬企業幹部工資標準的十三級,大學本科畢業生定十三級副,大專畢業生定十四級,中專畢業生定十五級,其他新參加工作的幹部定十五級副。少數優秀的可以高定半級,比較差的可以低定半級。

  (二)技工學校畢業生:學制為兩年和兩年以上的,見習期間工資執行本企業工人二級副工資標準,見習期滿後,一般定三級副,少數優秀的(佔總人數的百分之十)可以定三級正,比較差的定為二級正。學制少於兩年的,見習期間執行一級工工資,見習期滿的,定二級正,少數優秀的(不超過總人數百分之十)可以定三級副。

  (三)學徒工:學徒期間第一年每月發給生活補貼三十三元(含服裝補貼,不含副食品價格補貼),第二年和第三年執行本企業工人一級工工資標準。學徒期滿,經考核達到出師標準的,按二級副發給工資。再滿一年後,經考核達到定級標準的,予以定級。少數優秀的可以提前定級,達不到定級標準的可以延期定級。定級水準是:學徒期為三年的,少數優秀的(不超過總人數的百分之十)可以定為三級正,一般的可以定為三級副,少數較差的可以定為二級正;學徒期為二年的,少數優秀的(不超過總人數百分之十)可以定為三級副,一般的定為二級正。

  (四)熟練制工人:熟練期間執行本企業一級工工資;熟練期滿後,一般定為二級正,少數優秀的(不超過總人數百分之十)可以定為三級副,比較差的定為二級副。

  (五)已經定級但尚未升過級的職工和尚未轉正定級的職工,其工資和生活補貼低於上述規定的,從一九八五年七月起,按上述規定改過來。增加的工資,從成本中列支。

  九、工資改革的執行時間

  納入新工資標準和升級的時間,自有資金充足的企業,從今年七月一日起執行;自有資金不足,或由於一至十月份發放獎金過多,致使自有資金不足的企業,執行時間相應推遲。

  經批准實行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試點的企業,何時起執行,由企業自定。

  十、新工資標準和企業工資改革方案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式

  (一)各企業(含一九八四年工資改革的試點企業)的工資標準,由主管區、縣、局(總公司)根據本《實施辦法》提出,報市勞動局批准。企業的升級和其他內部工資改革的方案,按以下程式和批准許可權報批:

  1、各企業提出本企業的內部工資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包括:工資標準、升級和其他改革、執行的時間、增加的工資總額、是否繳納獎金稅或工資調節稅和應納稅的數額、自有資金數額等。

  2、自有資金的數額報財政部門核準,應繳納的稅額報稅務部門核準。

  3、企業將工資改革方案連同經稅務、財政部門對應納稅和自有資金數的核準表一併報主管區、縣、局(總公司)審查批准,並報市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備案。最後,各區、縣、局(總公司)將批准的本地區、本部門企業工資改革方案匯總,報市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

  (二)企業行政領導在制定本企業內部工資改革方案時,應徵求企業工會的意見,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

  (三)企業幹部的升級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請批准。

  (四)企業主管區、縣、局(總公司)將經批准的企業工資改革方案抄送企業開戶銀行,由銀行監督支付。

  (五)今後調整工資標準的批准權為市勞動局。各部門、各企業不準自行提高工資標準。

  十一、退休、離休職工的工資和生活補貼費問題

  今年年底以前已經達到退休、離休年齡的職工,凡參加這次企業工資改革的,納入新工資標準和浮動升級所增加的工資,退休、離休時可以作為計算退休、離休費的基數,但退休、離休後不再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發給生活補貼費;不參加工資改革的,按《國務院關於發給離休退休人員生活補貼費的通知》規定發給生活補貼。

  十二、保留工資和附加工資的沖銷問題

  有保留工資、附加工資的職工,這次工資改革原則上應予以沖銷,沖銷不完的繼續保留。自費工資改革的企業,沖銷保留工資、附加工資的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十三、病休職工和受處分職工的工資問題

  長期病休的職工,這次工資改革可以納入新工資標準,是否浮動升級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受處分的職工,這次工資改革是否納入新工資標準和浮動升級,由企業根據情節輕重自行確定。

  十四、社員工的工資問題

  企業中使用的社員工是否參加工資改革,或另定辦法進行工資改革,由企業自定。

  十五、本《實施辦法》解釋權屬市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

  附: 一、北京市國營企業工人工資標準表

  二、北京市國營企業幹部工資標準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北京市工資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關於北京市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

工資制度改革的意見


  一、區、縣、局(總公司)所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內部工資改革,參照《北京市國營企業內部工資改革的實施辦法》執行。企業工資改革方案由企業提出,報主管區、縣、局(總公司)審查批准,其中工資標準由區、縣、局(總公司)匯總報市勞動局批准。

  二、城市生産服務合作總社和勞動服務公司系統的企業的工資改革方案(包括工資標準),由企業提出,報主管上級審查批准。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將每個企業的工資標準上報市企業工資改革辦公室備案。

  三、市生産服務合作總社和區、街兩級聯社機關以及其他局級集體所有制管理機關的工資改革方案(包括工資標準),報市勞動局審查批准。

  四、集體所有制企業幹部增加工資,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五、集體所有制企業工資改革使用的資金,由企業申報,主管上級審查,報稅務部門核準後方能動用。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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