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39號
  2. [發佈日期] 1981-04-0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教育部、國家人事局《關於改進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報告》的通知

京政發[1981]3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教育部、國家人事局《關於改進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報告》轉發給你們。國家對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提出了一些改進意見和辦法,望認真研究執行。關於本市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方案,由市計委、市人事局和市高教局共同研究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

  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教育部、國家人事局關於改進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報告

國發〔1981〕2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計委、教育部、國家人事局《關於改進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望參照執行。請根據國家需要和盡可能學以致用的原則,做好一九八一年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三日    

關於改進一九八一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一九八○年五月,國家計委和教育部聯合召開了全國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會議,就如何改進今後分配工作的問題商議了一些原則意見。會後,根據各方面的建議,又進一步作了研究。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分配製度,同國民經濟管理體制、幹部制度和勞動工資的改革都有關係,其改革方案需要深入調查研究,結合各方面的改革全面考慮。在未改革之前,我們對一九八一屆大學畢業生的分配辦法提出一些改進意見,現報告如下:

  按照國務院一九七七年112號文件中關於高等學校實行統一招生,畢業生由國家統一分配的原則規定,考慮到政策的連續性,對普通高等學校原屬於統一招生、已經明確畢業後統一分配的學生,仍應由國家分配工作,不宜改變,以利於鞏固發展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由於目前高等學校在部門、地區之間的分佈及學生來源還很不平衡,各科類的比例和專業設置還不夠合理,畢業生分配還需要制定統一的計劃,進行必要的綜合平衡。為了進一步合理分配人才,充分發揮部門和地方辦學的積極性,把人才的培養和分配緊密結合起來,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更好地適應當前各項事業的需要,對現行的分配辦法,也應當在原有基礎上逐步進行必要的改進。對今後畢業生的分配,需要明確國家、主管學校的部門、學校所在地區的分成原則,以利於搞好人才的培養規劃。在執行分配計劃時,學校對分配不當的應有一定的調整權,部分用人單位應有擇優錄用人才的機會,畢業生在一定範圍內應有選擇工作的自由,以利於人才的成長,推動科學技術的發展。基於上述考慮,對一九八一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分配,擬試行在國家統一計劃下,採取抽成調劑,分級安排的辦法。一、編制一九八一年分配計劃的原則

  (一)教育部的直屬院校,是面向全國培養人才的,畢業生由國家統一分配。分配時,除根據需要選留一部分畢業生補充師資外,主要用於加強重點,調劑品質。對學校所在地區需要的畢業生,給以適當留成。一般留所需專業畢業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到二十;對全國供不應求的專業畢業生要少留;對分佈比較均衡的專業可適當多留一些,如文史、理科可留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近幾年從地方上收的師範院校的畢業生,可留百分之七十左右。

  (二)中央業務部門主管的院校,主要是為本系統、本行業培養人才,畢業生實行國家抽成分配。國家抽調的比例,一般不超過畢業人數的百分之十到二十。國家抽成後的畢業生,由主管學校的部門本着兼顧直屬單位和地方歸口行業需要的原則進行分配,並對學校所在地區給予一定留成,其留成比例,一般佔所需專業畢業人數的百分之十五到二十。原係地方主管的院校,近幾年收歸中央部門主管的,地方留成比例可酌情高一些。農林和醫學院校的畢業生可留百分之六十到七十,其他科類留百分之三十左右。學校在上收時,部門和地方訂有畢業生分成協議的,可按原協議執行;沒有協議的,由雙方協商確定,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留成。

  (三)省、市、自治區主管的院校畢業生,原則上由地方自行分配。國家根據需要對某些專業的畢業生也可適當抽調,但最多不超過這些專業畢業人數的百分之十。地方院校中,面向全國或大區的專業畢業生,國家可適當多抽一些。中央直屬企事業單位需要的師範、醫科畢業生,由主管部門統一向企事業單位所在省、市、自治區提出申請,地方應本着兼顧教育、衛生部門和其他方面需要的原則進行安排。

  在上述由中央業務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分配的畢業生中,屬於部門之間、地區之間以及部門與地區之間聯合設置的專業,畢業生由設置單位按原協議規定進行分配。內地學校從邊疆和少數民族地區招收的學生,凡所學專業為原地區需要的,原則上應分配回原地區。為了互通有無,發揮優勢,支援邊疆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經濟文化發展較慢的地區,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之間可以通過協商自行調劑。二、一九八一年分配計劃編制的程式、方法和分工

  教育部負責提供全國畢業生的專業、人數和有關情況。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向國家計委提出需要計劃。省、市、自治區各業務廳局,編報直屬單位和歸口企事業單位的需要計劃,在送同級計委時,抄國務院有關對口部門。

  國家計委負責了解、審查各方面的需要情況,中央各業務部門除負責了解直屬單位的需要外,對本行業的需要也要進行了解。

  在編制分配計劃前,國家計委會同主管學校的業務部門、地方商定國家抽調的專業和畢業生人數。主管學校的業務部門與有關方面和地方商定畢業生分成人數。中央業務部門主管的院校畢業生,在國家抽成後,由主管部門提出分配方案和給學校所在地區的留成人數,報送國家計委。

  國家計委會同教育部等有關部門提出由國家直接分配的畢業生的分配方案,並匯總各部門對直屬單位和地方歸口行業的分配方案及各省、市、自治區自行分配的畢業生人數,進行綜合平衡,製成全國統一的分配計劃草案,徵求各方面的意見後,上報和下達。在下達分配計劃時,中央業務部門對地方歸口行業的分配方案,作為附件下發。

  教育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分配計劃編制調配計劃。分配計劃和調配計劃下達後,各高等學校在調配派遣過程中,如發現有分配不當的,經商得當地計劃、調配部門同意後,可以進行個別調整。如調整的人數較多時,應同上級計劃、調配部門商定後另下調整計劃。

  畢業生分配後,各級人事部門要檢查了解使用情況,如發現有分配使用不當的,要及時進行調整。三、畢業生分配中的有關政策規定

  (1)嚴格學籍管理。經學校考試合格准予畢業的學生,由國家負責分配。對不能畢業的結業生,由入學前所在地區計劃、調配部門安排適當工作,其工資待遇,應比國家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低一級。

  (2)試行擇優分配的辦法。對部分重點高等院校和承擔重點科研任務的單位,可允許按照調配計劃安排的學校,採取學生自願報名、學校推薦和用人單位考核相結合的辦法,擇優選拔一部分畢業生。對少數學業成績特別突出的拔尖學生,可讓本人在下達給學校的調配計劃範圍內選擇工作單位,或者報國家計委和教育部單獨分配。

  (3)由國家分配的畢業生,根據需要可以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也可分配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分配到集體所有制單位的,應按國家幹部管理,其工資待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工資標準。

  (4)畢業生到達工作崗位後實行見習一年的制度。見習期滿後,經所在單位考核合格的轉正定級。考核不合格的,可延長見習期半年至一年。延長見習期考核仍不合格的,按定級工資標準低一級待遇,安排其他適合的工作。

  (5)畢業生在見習期間,如有學用不一致的,可提出申請,由本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進行調整。對藉故不予調整的,人事部門有權調出另行分配。

  (6)有病不能堅持八小時工作的畢業生,暫不分配,學校可讓其回家休養。在休養期間,按照有關規定,可繼續享受助學金和公費醫療一年。在一年內病癒的,可按原調配計劃派遣。一年以後仍未病癒的,由家庭負責供養,病癒後按待業人員對待。

  (7)對不顧國家需要、拒不服從分配的畢業生,取消畢業生分配資格,按國務院國發〔1980〕54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五年內全民所有制單位不得錄用為國家正式職工。

  以上辦法,已商得各部門和省、市、自治區的同意,一九八一年高等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擬按此執行。

  妥否,請審批。

  國家計劃委員會        

  教育部        

  國家人事局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七日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