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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101號
  2. [發佈日期] 1981-07-2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妥善解決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子女入學問題的通知

京政發[1981]101號

各郊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妥善解決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子女入學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有關區、縣、局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妥善解決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部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子女入學問題的通知

〔1981〕17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國防科委、軍委直屬各院校:

  人民解放軍邊防、海島、遠離居民區部隊和人民邊防武裝警察部隊,擔負着守衛邊疆、保衛祖國的光榮任務。由於這些部隊大多數駐在經濟和文化不發達的偏僻地區,給幹部的隨軍家屬就業和子女入學帶來了許多實際困難。有的因為駐地沒有企事業單位或企事業單位很少,有工作的幹部家屬隨遷調動安排不了工作,沒有工作的無處就業;有的因為自然環境差,部隊難以組織家屬勞動生産,特別是待業子女就業更困難。在子女入學方面,有的邊防海島部隊和邊防武裝警察部隊駐地沒有學校,子女無處上學;有的子女要到離駐地較遠的學校上學;有的學校班級課程不全,教學品質低於內地一般水準,等等。上述這些問題,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關懷和部隊的積極努力下,得到了一些解決,但仍存在不少問題,需要各級人民政府和軍隊各級領導機關共同努力,採取措施,認真加以解決。為此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解決隨軍家屬和待業子女的工作安排和勞動就業問題。省、市、自治區和軍隊各級領導機關,要認真貫徹執行中央〔1980〕64號文件提出的就業方針和各項措施,採取當地政府積極安排、扶助和軍隊努力創造就業條件相結合的辦法,因地制宜,廣開就業門路,妥善安排好她們的工作和勞動生産。各部隊可結合當地經濟發展計劃,利用各種自然資源,開辦家屬工廠或服務、加工行業。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仿傚上海市、廣東珠海市幫助舟嵊、萬山守島部隊辦家屬工廠的辦法,對其産、供、銷等方面要給以支援和照顧,協助他們與企業單位掛鉤。部隊家屬工廠或服務、加工行業,具備了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件的,可根據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由部隊師以上單位的政治部、後勤部審查,商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定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凡是在轉為集體所有制的家屬工廠工作的家屬,隨幹部調出該地區,由當地人事、勞動部門辦理調動手續,接收地區的人事、勞動部門應積極協助安排工作。家屬被招收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時,其在家屬工廠工作的工齡,應連續計算,工種對口的,可以頂學徒工的年限,不對口的,其工資待遇可參照上山下鄉青年被招工後的有關規定執行。隨軍家屬居住分散的,部隊可商當地人民政府,選擇適當地點,將她們相對集中,建立家屬點或基地,當地公安部門應准予落戶。實在沒有條件組織集體所有制單位就業的,也可以從事國家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

  幹部妻子原在全民所有制和地方縣、區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工作,隨軍隊幹部調動,所到地區的人事、勞動部門應積極協助安排工作。如當地確無處安排的,可暫時安排在軍隊企事業單位或家屬工廠工作。其原職級應予以保留,工齡連續計算,工資待遇等均按當地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調入調出時都應經過地方人事、勞動部門辦理調動手續。在邊防海島新組建部隊,或成建制的部隊調入這些地區,對是全民所有制正式職工的隨軍家屬調動後安排全民所有制單位工作的勞動指標問題,調入、調出地區可相應地增減勞動指標。

  為減輕邊防海島部隊駐地安置隨軍家屬工作的困難,凡調到邊防海島工作的部隊幹部,其家屬可以不隨遷。住在部隊的,仍由原單位照顧和管理,住在地方的,所在工作單位和當地政府應給予照顧。其住房有困難的,在分配住房時,要優先分給他們。

  對於邊防、海島、遠離居民區部隊和邊防武裝警察部隊的待業子女的就業,各省、市、自治區要納入勞動就業計劃,優先給予安排。國家每年分給軍隊企事業單位的勞動計劃指標,可以用一定的名額招收人民解放軍邊防、海島、遠離居民區部隊的隨軍子女。地方政府應給予支援。各軍區、海軍、空軍、國防科委、二炮等單位的所屬院校每年招生時,可招收一部分邊防海島和遠離居民區基地等部隊幹部子女。符合招生條件,經過考試,擇優錄取。按招收地方青年學生入學辦理參軍手續。每年徵兵時,邊防海島部隊和邊防武裝警察部隊子女,凡是自願應徵,符合條件的,應優先批准入伍。在徵集女兵分配名額時,要給予照顧。他們退伍後,由徵集的省、市、自治區接收安置,如其父母已調動工作,也可由其父母所在地區接收安置。

  二、關於解決幹部隨軍子女入學問題。邊防、海島、遠離居民區部隊和邊防武裝警察部隊幹部子女入學問題,各級人民政府應大力支援和協助,按照就地就近入學的原則予以安排,教育部門所辦學校應優先予以安排,按國家規定收學雜費用,不要額外收費。如部隊駐地無教育部門辦的學校,也可安排他們到企事業單位和社隊集體辦的學校就學,有關單位和學校應予接受。對接受部隊幹部子女較多的民辦學校,部隊可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以扶持。學生繳納學雜費標準,一般應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的規定執行。部隊駐地無學校而又需要辦學校的,或學校容量有限的,當地政府要有計劃地在這些地區新建或擴建學校,部隊應予以協助。地方暫時不具備辦學條件的,部隊可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自辦一些學校。省、市、自治區教育部門對部隊自辦的子女學校,應在教學、教材、師資配備、培訓方面予以協助和支援。學生的升學以及畢業分配應同地方學校統一安排。

  部隊駐地沒有中學,幹部子女需到附近城市中學或較遠處的中學就學的,當地教育部門要積極幫助解決。學校沒有食宿條件的,可由部隊師級以上單位設中學生食宿站。需要辦理戶口遷移的,當地公安部門應准予落戶。

  妥善解決好邊防、海島、遠離居民區部隊、邊防武裝警察部隊家屬就業和子女入學問題,對於穩定邊疆部隊幹部思想,加強邊防海防建設,發展邊疆地區經濟、文化教育事業,培養下一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有關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部門,部隊各級黨委和領導機關,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把這件事情抓緊辦好。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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