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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153號
  2. [發佈日期] 1981-11-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1]15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市人民政府同意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對賓館、飯店、招待所徵收工商稅的具體規定》,請與國務院的通知一併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的通知

國發〔1981〕121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加強企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對一切有經營收入的單位,都應當規定徵收一定的稅金,這是企事業單位對國家應盡的義務。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現轉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八月十日    

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

  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招待所,過去因為收入不多,國家對這些單位沒有徵稅。近幾年來,隨着經濟的發展和對外往來的增加,這些單位的經營規模和範圍也逐漸擴大,收入迅速增加,應當向國家交稅,為四化建設積累資金。同時,國家也需要通過徵稅,對這些單位加強財政監督,促進他們改善經營管理。現對徵稅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的營業收入,包括經營客房、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髮以及交通服務等項業務收入,一律徵收百分之五的工商稅。徵稅後利潤較多的單位,還應按其隸屬關係分別上交給各該級財政一定比例的利潤,具體辦法由各省、市、自治區統一規定。中央在地方的單位,參照各地的規定辦理。

  二、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凡劃給商業、服務部門經營的,應當按照商業、服務部門所屬企業的管理辦法,徵收工商稅和上交利潤。

  三、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所屬的賓館、飯店、招待所,按照規定徵稅以後,應當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品質,增加收入,不得以交稅為理由,自行提高收費標準。

  四、本規定從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執行。

  財政部        

  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    

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對賓館、飯店、招待所徵收工商稅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機關、團體等單位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徵稅的規定》,結合本市情況,對工商稅的徵收問題具體規定如下:

  一、各部門、各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包括各單位附設的客房,下同),不論隸屬關係如何,凡是有經營收入的,都應當按照國務院《通知》規定從一九八一年八月一日起徵收工商稅。

  賓館、飯店、招待所的客房收入、餐廳收入,經營商品零售、洗染、照相、理髮、租賃、交通服務等等各項業務收入,凡是統一記帳核算的,按百分之五的稅率徵稅;如係分別記帳核算,可按工商稅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分別計徵工商稅。

  二、對於上述單位接待國內各部門、單位召開各種會議的餐費收入,接待國內旅客的餐費收入暫免征收工商稅。

  一九八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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