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4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一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研究執行。我市具體落實意見,另行佈置。
一九八一年四月八日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一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國發〔1981〕28號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政治部,國防科委: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關於一九八一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和《一九八一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關於高等學校招生政治審查工作的意見》,現轉發給你們,望研究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三月二日
關於一九八一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的報告
國務院:
我部於一月十四日至二十日在北京召開了一九八一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會議。會議根據中央工作會議的精神,回顧了建國以來,特別是粉碎“四人幫”以來招生工作的經驗,討論了改進現行的招生制度和辦法的問題,擬訂了《一九八一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等文件。現將情況報告如下:
一
會議認為,建國以來,“左”傾錯誤的指導思想在招生工作中也有反映,主要表現在:
(一)在招生數量上的幾次大起大落。每當經濟冒進的時候,一方面擠教育經費,同時又要教育大幹快上,只要求擴大招生,又不給必要的條件,不是從實際出發,量力而行。結果,一時上去的數量掉了下來,品質也難以保證。
(二)在“以階級鬥爭為綱”的口號下,片面強調貫徹階級路線,忽視和降低文化要求。十年浩劫,廢除考試,發展到“白卷英雄”這種荒謬絕倫的地步。
(三)政治審查,主要看家庭出身和社會關係,“查三代”搞“唯成份論”,在“文化大革命”中反動的“血統論”發展到登峰造極的地步。
粉碎“四人幫”後,高等學校的招生工作是在不斷克服“左”的影響中前進的。一九七七年,在“兩個凡是”盛行的情況下,黨中央作出了改革招生制度的重大決策,這是教育戰線撥亂反正的關鍵性的一步。幾年來,招生工作成績很大,現行的招生制度基本上適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
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一,考生多,錄取少,競爭激烈,統考工作量大,考試、評卷工作難以做細,考場舞弊、評卷抬分的現象不斷發生,影響高考成績的準確性;二,現行的錄取辦法給高等學校的選擇餘地較小,影響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原則的貫徹,加上一次統考決定取捨,沒有同中學的全面考核相結合,影響選拔學生的品質,也不利於中學生的全面發展。
會議認為,招生制度需要繼續改革,但步子要穩妥,要經過試驗。
二
招生制度和辦法的改革應有利於選拔人才,有利於促進中學教育,有利於安定團結,並注意節約。一九八一年擬作如下一些改進:
(一)要堅持在統考前進行預選的辦法。去年,全國有七個省、自治區進行了預選,效果是好的。它解決了考生多、工作量過大、考場過於分散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使高等學校選拔人才和中學輸送人才結合起來,彌補了一次統考決定取捨的缺陷,從而可以逐步實現以學生在中學的德智體全面情況為重要的錄取依據。這是一個方向性的改革。為此,應逐步擴大實行預選。從今年起,高中將建立學生檔案制度,為高等學校錄取新生提供德智體三方面的材料。高等學校將注意錄取三好學生。為了促使學生加強體育鍛煉,今年規定,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今後要逐步做到,凡報考高等學校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一般應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二)錄取時,各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要給學校一定的選擇餘地,允許學校在一個分數段內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各院校也要從維護安定團結出發,照顧地方的困難。
(三)鋻於過去政審按考生家庭出身和主要社會關係劃分密級已不符合我國目前的階級狀況,擬從今年起,取消對考生劃分密級的規定。機、絕密專業招生,由學校根據有關政策和考生的實際情況決定。
(四)為了促進中學語文、數學和外語教學,提高高等學校新生的基礎知識水準和外語程度,對考生的語文和數學成績(外語專業考生的語文成績)規定了起碼的要求,有一門達不到要求的,錄取時隨下一個分數段分發檔案;外語計分比例,今年規定本科按百分之五十計入總分(去年為百分之三十),專科學校外語成績是否計入總分,由省、市、自治區決定。
三
根據中央關於教育是短線,在基建投資方面應給以照顧的精神,考慮到國家對人才的需要和社會的安定,我們認為,今年全國高等學校招生計劃二十七萬四千人必須確保。但在這次會議上,已有二十七個部、委要求減少招生指標六千多人,十四個省、市、自治區要求減少八千多人,共一萬四千多人,而且這個趨勢還在發展。減少招生計劃人數的主要原因是:有些部委和省市對教育基建投資大幅度壓縮,有些院校在國家招生計劃外辦所謂“自費”走讀班、培訓班等,擠佔了學校的辦學條件,校舍緊張。
會議認為,為了千方百計完成招生計劃,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區應該確保今年招收新生需要的基建投資。高等學校舉辦的培訓班,必須在保證完成國家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安排,決不允許衝擊國家招生計劃。已經辦了“自費”走讀班的院校,要認真按照國務院國發〔1981〕5號文件(批轉吉林省人民政府的報告),妥善地加以處理。
四
一九八一年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仍按國務院批轉的《一九八○年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工作意見》執行。中等師範學校招生,按一九八○年教育部下發的《關於辦好中等師範學校的意見》中關於中師的招生規定執行。
現將會議討論擬訂的《一九八一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和《關於高等學校招生政治審查工作的意見》報上。如無不妥,請一併批轉下發。
教育部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九日
一九八一年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規定
一、招生對象和條件
報考青年,必須擁護中國共産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遵守法紀,熱愛勞動,決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勤奮學習;具有高中畢業或同等學力;身體健康;未婚;年齡不超過二十五周歲(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後生)。工作表現好、學習優秀的青年,經所在單位證明,可放寬到二十八周歲(從一九八二年起,報考年齡最大不超過二十五周歲)。報考外語院校和專業的考生,年齡不超過二十三周歲(一九五八年九月一日後生);報考師範院校外語系(科)的,可放寬到二十五周歲(一九五六年九月一日後生)。
國家和集體企事業單位的職工,須經所在單位批准,方能報考。中師和中、小學的公辦教師限報師範院校,民辦教師不限。
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廣播電視大學(僅限在職職工)、職工高等學校、農民高等學校等脫産和半脫産學制兩年以上的在校學生;
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的應屆畢業生、在校學生以及無正當理由退學的學生(在這些學校畢業後工作滿兩年的,經批准可以報考專業對口的高等學校);
中學在校學生;
一九八○年已被高等學校錄取而不服從分配的考生。
二、報名
報考青年,可向所在的學校或廠礦、機關、企事業單位、公社、街道辦事處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查符合報考條件的,報縣(區)招生委員會審核批准,發給准考證。
應安排工作而尚未安排的退伍、轉業軍人,持縣(區)民政部門的證明,可直接向所在縣(區)招生委員會報名。
報考青年在戶口所在縣(區)報名。因公集體長期在外省、市、自治區工作的職工及職工的子女,由所在單位同工作所在地點的縣(區)招生辦公室聯繫,徵得同意,可就地報名借考。考試後由借考的縣(區)招生辦公室將試卷密封,及時寄給其戶口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評卷、錄取。
報考外語院校或係(科)、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文科。
報名日期,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確定公佈。
考生報考志願,可以分別填寫重點院校、一般院校各五個學校,每個學校可填寫兩個係(科)或專業。
三、預選
已實行預選的省、自治區,應總結經驗,繼續進行。其他省、市、自治區今年是否進行預選,由本省、市、自治區決定。
預選方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當年計劃招生人數的三至五倍,參照應屆高中畢業生數和往年錄取情況,把預選數逐級下達給中學,由中學根據高中畢業考試成績,結合平時成績,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預選,參加全國統一考試。
四、考試科目和時間
全國統一考試由教育部命題,省、市、自治區組織考試。考場必須設在縣以上。
全國統一考試定於七月七日至九日舉行。
考試科目,文史類(包括外語)考政治、語文、數學、歷史、地理、外語;理工農醫類考政治、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外語。
外語考試,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
外語成績,本科按百分之五十計入總分。專科學校是否計入總分,由各省、市、自治區確定。外語計分比例,今後將繼續提高。生物成績,按百分之三十計入總分。
報考外語院校、係(科)、專業的考生,外語除筆試外,應進行口試。筆試成績全部計入總分,數學成績作為參考分。從一九八三年起,數學成績全部計入總分。
民族自治區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或係,由自治區命題、考試和錄取,不參加全國統一考試。
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民族中學畢業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應參加全國統一考試。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並用漢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考生須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漢語文的同時,由有關省、自治區決定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並負責命題;漢語文和少數民族語文的考試成績分別按百分之五十計入總分;但漢語文成績必須達到及格水準方能錄取。
五、評卷和公佈分數
評卷工作,必須由省、市、自治區統一組織,分科集中進行。要正確掌握評分標準,做好登分、復查工作,確保評卷品質。
考試成績只通知考生本人,不公佈。不查卷。
六、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主要看本人的政治思想表現。考生所在單位要如實反映考生的情況,嚴肅認真地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覺悟、道德品質作出全面鑒定。取消政審劃分密級的規定。考生的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係有重大問題的,應進行調查,並附證明材料。
七、健康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應指定條件較好的縣級以上醫院承擔這項任務。體檢人員應正確掌握體檢標準,認真負責做好體檢工作。有條件的省、市、自治區可在統考前對考生進行健康檢查。
高考體檢標準(包括軍事院校招生體檢標準)由各地向考生公佈。
八、高中應建立學生檔案制度
從一九八一年起,中學應對高中新生建立學生檔案。中學要如實把學生各學期的操行評語、期末考試成績,是否是學生幹部和三好學生,愛好、特長、社會活動能力,受過何種獎勵或處分等記入檔案;要把學生健康狀況和既往病史,是否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等情況記入健康記錄卡片,歸入學生檔案,供高等學校錄取時參考。
九、錄取
錄取新生,由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要認真貫徹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錄取辦法:在政審、體檢合格的前提下,從高分到低分分段,參照考生所填志願順序,注意相關科目成績,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各省、市、自治區劃分數段時,應給錄取院校有一定的選擇餘地。
考生的語文、數學成績(報考外語專業的語文成績),其中有一門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應隨下一個分數段分發檔案。對語文、數學成績的具體要求,由各省、市、自治區根據考試情況規定。
報考師範、農林、煤炭、地質、石油等院校的考生不足計劃招生人數時,錄取分數可適當放寬。
高等學校舉辦少數民族班,可適當降低分數,招收邊疆、山區、牧區等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
高等學校錄取學生,對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適當降低錄取分數。對散居在漢族地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面向本省、市、自治區的高等學校,對沒有考生達到最低錄取分數線的縣,可以低於最低錄取分數線,擇優照顧錄取若干名。
對歸國華僑青年、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青年,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應屆高中畢業生中連續兩年被評為“三好學生”的,工作積極、表現突出的學生幹部以及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的,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今後要逐步做到,凡報考高等學校的應屆高中畢業生,一般應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
全國重點院校、重點軍事院校和北京語言學院、北京廣播學院、外交學院、國際政治學院、西南師範學院、陜西師範大學、華中師範學院、東北師範大學以及各省、市、自治區的一所師範院校第一批錄取。
十、招生來源計劃
中央部門所屬高等學校的招生來源計劃,由教育部匯總平衡,下達各省、市、自治區執行。全國重點院校在某些地區如按原訂計劃錄取不能保證品質,允許調整到其他省、市、自治區錄取,調整幅度以不超過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十一、關於單獨或聯合招生
藝術、體育院校,暨南大學、華僑大學(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台灣省青年的部分)繼續單獨或聯合招生。招生辦法,由文化部、國家體委、國務院僑務辦公室會同教育部另訂。其他院校如自願單獨或聯合招生,經教育部批准,可以試驗。
十二、招生經費和助學金
高等學校招生經費,由地方教育事業費開支。
考生報名費,每人五角。考生報考時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錄取後的赴校路費等,原則上均由本人自理。路途較遠,經濟確有困難的,其赴校路費等,國家職工可向本單位申請補助,其他考生由所在單位證明,可向縣(區)招生委員會申請補助。
工齡五年以上的國家職工,在校學習期間,享受職工助學金;其他學生,實行人民助學金制度。
十三、新生入學時間
全國重點高等學校的新生,九月一日入學;其他高等學校的新生,也應力爭在同期入學。
十四、加強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
各地要採用多種形式,加強招生的宣傳教育工作。各級新聞單位要積極地宣傳招生政策,保證招生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要向廣大考生和家長反覆説明,由於林彪、“四人幫”的破壞,目前國家還有困難,大學招生數量有限,能上大學的還是少數,而落選的將是絕大多數,決不能説落選的青年都是學習不好,更不能認為所有考不上大學的人就沒有光明前途。上大學主要是學好本領為四化建設多作貢獻,考不上大學,只要自己通過各種途徑再接再厲,努力學習,同樣可以在祖國的四化建設中發揮作用,出路是廣闊的。因此,要教育廣大考生從全局出發,做到“一顆紅心,兩種準備”,正確對待升學問題。中學應加強對高中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工作,並對學生報考志願,加以積極的指導,鼓勵報考十分重要而又是國家急需培養人才的師範、農林、水利、煤炭、地質、石油等院校,教育學生服從分配。
十五、堅決反對和抵制不正之風
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堅決反對和抵制徇私舞弊和“走後門”等不正之風。各級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模範地遵守黨紀國法。對於堅持原則,敢於抵制不正之風的人員,要給以支援和表揚;對於捏造罪名,誣陷好人的,要認真查處。招生工作人員(包括院校錄取人員)和參加政審、體檢的幹部、醫生,都要堅持原則,不得以任何形式徇私舞弊。群眾揭發檢舉的徇私舞弊和政審、體檢中弄虛作假以及“走後門”等事件,要認真調查,嚴肅處理,情節惡劣的,應給予紀律處分,直至依法懲辦。
為了確保新生品質,新生入學後,學校應認真進行復查,凡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
十六、加強領導
各省、市、自治區應成立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由政府負責同志擔任主任委員,吸收紀委、計委、團委、公安、衛生、交通、商業、教育等有關部門和若干高等學校的負責同志參加,充分發揮招生委員會的作用。省、市、自治區高教(教育)廳(局)要設立學生處或招生辦公室,確定必要的編制,配備專職幹部。地、縣教育局也應適當配備專職幹部,負責招生工作。高等學校應把招生工作當作自己的任務,應從各方面積極協同招生辦公室做好招生工作。
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規定的精神,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關於高等學校招生政治審查工作的意見
改革招生制度以來,高等學校招生的政治審查工作,貫徹了“主要看本人政治表現”的政策,效果是好的。為了加強對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共産主義道德品質教育,現對高等學校招生政治審查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高等學校錄取新生的政治審查標準是:政治歷史清楚,擁護中國共産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積極參加勞動,遵守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品行端正,決心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而勤奮學習。
有下列問題之一者,不予錄取:
有反革命活動或有重大嫌疑,反對共産黨,反對社會主義,反對無産階級專政,反對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
擾亂社會治安,帶頭鬧事;
直系親屬(考生的父母或撫養者)或主要社會關係(與考生在政治、經濟上有直接聯繫的)因反革命罪行被處死或現被判刑、管制,考生本人對此表現不好;
品質惡劣,道德敗壞,投機倒把,走私行賄,貪污盜竊。
有流氓、偷摸行為的,要從嚴掌握;確已悔改,表現好的,可以錄取。
二、今後,不再劃分政審密級。機、絕密專業招生,由學校根據有關政策和考生的實際情況決定。
三、直系親屬在國外或台灣省、香港、澳門等地的考生,應同其他考生一視同仁。
四、從一九八一年開始,中學應對高中新生建立學生檔案。要如實記載學生各學期的操行評語、期末考試成績、健康狀況,以及是否學生幹部或三好學生、是否達到國家體育鍛煉標準、愛好、特長、社會活動能力、受過何種獎勵或處分等。
未被高等學校錄取的高中畢業生,其畢業生登記表或檔案仍保存在原畢業的中學,或轉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公社。以後報考,亦應將上述材料同考生登記表一起報送招生辦公室。
五、考生所在的學校、公社、廠礦、企業、機關等基層黨組織,要認真負責做好考生的政審工作。
1、要依靠群眾,廣泛聽取意見,實事求是地對考生作出鑒定,如實反映考生的情況。對犯過錯誤的考生,要如實提供錯誤情節、處理意見及本人的認識和悔改表現。
2、考生自我鑒定,應實事求是,忠誠老實。組織鑒定要同考生本人見面。
3、考生本人及其直系親屬或主要社會關係中有重大問題的,必須調查清楚(應有證明材料),並提供考生的表現等情況。
4、填寫政治審查表。
六、對基層認為不符合錄取標準的考生的材料,縣、地招生委員會要認真復核,並上報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經省、市、自治區審查,確屬不符合錄取標準,應簽署“不宜錄取”意見,不再投檔。
七、高等學校錄取新生要全面地、歷史地對待考生的表現,特別是對曾經犯過某些錯誤的考生,要防止和克服“金要足赤”、“人要完人”的片面性。
八、在政審工作中,凡誣告陷害、弄虛作假者,必須追究;生本人弄虛作假,應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