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11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節約工業鍋爐用煤的指令(節能指令第四號)》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為加強工業鍋爐用煤的管理,節約能源,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由市煤炭總公司按計劃供應煤炭的中央在京企業、市屬企業、區(縣)企業以及城鎮街道、農村社隊企業,其工業鍋爐用煤,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根據國家分配情況,實行煤炭定量憑證供應,節約留用,超額不供或加價。 企業鍋爐用煤,應配備必要的計量儀器、儀錶,做到有計量,有考核,按規定實行獎罰。
工業鍋爐用煤消耗定額,應根據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國家物資總局(81)物燃字663號關於印發《超定額耗用燃料加價收費實施辦法》的通知,按規定程式,每年核定一次。
二、為搞好燃料節約,對企業工業鍋爐用煤的品種、品質應逐步做到相對穩定。一九八三年市煤炭總公司要選擇重點企業,開始進行煤炭定點供應的試點。根據國家分配的資源情況,盡可能供應混合的動力配煤。要進一步提高動力配煤的加工能力,逐步擴大動力配煤的供應範圍。
三、凡新增、更新、改造鍋爐,要擴大鍋爐蒸發量和耗煤量的,在建設前,必須經市煤炭總公司和市節煤辦公室審核同意,並辦理增容手續,否則不供應煤炭。
今後凡新建、更新鍋爐,其熱效率必須達到國務院節能指令第四號的規定要求。低於規定標準的,一律不得安裝使用,不供應煤炭。
四、企業更新、改造低效鍋爐,把蒸汽取暖改為熱水取暖等節能措施所需的資金,主要靠企業自籌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向主管部門申請補助或貸款解決。
國務院關於節約工業鍋爐用煤的指令(節能指令第四號)
國發[1982]102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工業鍋爐是發展國民經濟和提高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熱力設備。我國現有鍋爐,大多數設備比較落後,運作管理水準比較低,不僅浪費大量燃料,而且嚴重污染環境。為了改善工業鍋爐設備狀況,加強運作管理,以提高熱效率,節約燃料,減少污染,特發佈如下指令。
一、對工業鍋爐(不包括電站、機車、船舶鍋爐)實行燃料定量供應制度。由燃料供應部門會同用戶的主管部門,定期核定鍋爐的燃料消耗定額和供應量,並由燃料供應部門頒發燃料供應證。從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實行燃料定量憑證供應,節約留用,超耗不供或加價。各用戶要加強對鍋爐用煤的管理,做到有計量、有考核。
二、煤炭生産部門和燃料供應部門要共同負責逐步做到供應各地區的煤炭品種、品質相對穩定。一九八三年要選擇重點企業,開始進行煤炭定點供應的試點。對供應煤炭品種較多的大、中城市,由燃料供應部門負責,根據煤炭資源情況和企業需要,加工供應粒度在十五毫米以下的動力配煤。
三、提高用熱設備的熱能利用率,節約蒸汽。各廠礦企業要建立健全工藝用汽定額管理制度,逐步做到用汽有計劃、有定額、有計量。要有計劃地改造落後用汽工藝和設備。要加強熱力網路管理,設備管網保溫要達到設計要求。保持管道、閥門、疏水器等的總泄漏率不超過2‰。間接用汽時,凝結水回收率不得低於60─80%。
四、把蒸汽取暖改為熱水取暖。今後新建取暖系統要採用熱水取暖。現有蒸汽取暖系統,除經節能主管部門同意的以外,要在一九八四年取暖期以前改為熱水取暖,逾期不改的,燃料供應部門要減供煤炭。
五、嚴格限制盲目擴大鍋爐容量。凡新增和更新、改造鍋爐,要擴大鍋爐蒸發量的,必須事先由當地節能部門會同燃料供應部門和用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辦理鍋爐增容手續,否則不供應煤炭。
六、限期更新改造低效鍋爐。蘭開夏等老式鍋爐最遲要在一九八六年底以前更新完畢。其他鍋爐運作熱效率低於下列最低要求的要進行改造,如果改造仍然達不到或雖能達到但改造費要超過購置費65%的必須更新,最遲要在一九九○年底以前更新改造完畢。逾期不更新改造的,停供燃料。更新下來的鍋爐一律報廢,由各地物資回收公司收購處理,嚴禁轉移使用。
工業鍋爐運作熱效率的最低要求(在燃燒二、三類煙煤、褐煤的條件下)是:
鍋爐容量小於1噸/時的,50%;
鍋爐容量1噸/時到1.5噸/時的,55%;
鍋爐容量2噸/時的,60%;
鍋爐容量4噸/時到6.5噸/時的,65%;
鍋爐容量10噸/時和大於10噸/時的,72%。
鍋爐更新、改造的方案和項目,由省、市、自治區節能部門會同燃料供應、機械製造、勞動、環保部門審定上報,國家委託國家物資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納入國家節能計劃,由國家物資局組織實施。更新所需的鍋爐列入國家計劃,由機械工業部門安排生産。
改造鍋爐的先進技術要經地、市以上主管部門進行技術鑒定後,方準推廣使用。
七、要安裝必要的儀錶和水處理等裝置。在一九八五年底以前,各工業鍋爐房要安裝熱工監測、計量儀錶和除塵設備,配備吹灰和水處理裝置,或採取有效的水處理措施。
八、鍋爐更新改造要同有重點地發展集中供熱、熱電聯産結合起來安排。各省、市、自治區計委、經委要會同生産、節能、電力、城建部門在城市總體規劃基礎上,做好統籌規劃,並與燒油、燒氣改燒煤結合起來,有效地使用節能資金。
今後新建工業區和住宅區,應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作好規劃和設計,實行集中供熱。否則,城建部門不準施工,燃料供應部門不供燃料。
九、用戶必鬚根據當地供應煤炭品種選購適應的鍋爐,鍋爐製造企業應按用戶需要生産,物資分配部門應按用戶需要供貨。今後訂購的新鍋爐,凡與燃用煤種不相適應的,不準使用,要退貨或回修,並按訂貨合同規定賠償經濟損失。鍋爐製造企業不按合同規定生産的,由鍋爐製造企業賠償經濟損失;用戶不按當地供應的煤種訂購適應的鍋爐的,由用戶賠償經濟損失。
十、任何單位,凡未經機械工業部和勞動人事部審查批准併發給鍋爐製造許可證的,不準製造鍋爐。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産品品質標準的鍋爐不準出廠。凡1噸/時和1噸/時以上的手燒鍋爐不準製造。鍋爐産品要按《工業鍋爐成套供應範圍》的規定供應,並配備必需的熱工測量、記錄儀錶。
十一、鍋爐用戶必須對操作人員進行操作技術培訓和考核工作。司爐工必須經過考試,取得當地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方準獨立操作。各用戶要加強鍋爐維護管理,建立健全檢修制度和日常考核制度,保證鍋爐設備完好,安全運作。
十二、鍋爐更新、改造所需資金,主要靠地方和企業自籌解決。確有困難的,可向銀行申請賣方貸款或由國家酌情給予補助。
十三、軍隊可以根據本指令的精神,制訂節約鍋爐用煤的具體實施辦法。
國務院
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