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14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七個部門《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請示》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九八一年二月十八日
國務院批轉教育部等七個部門《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請示》
國發〔1981〕1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教育部等七個部門《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請示》和《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四日
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請示
國務院:
去年以來,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人員日益增多。由於我們對自費出國留學的政策、範圍、手續等問題沒有統一規定,各地做法不一。為了統一政策,需要做出明確的規定。
自費出國留學是培養人才 的一條渠道。自費留學人員,是我國留學人員的組成部分。從長遠考慮,我們的政策和工作應放在爭取更多的人學成後回國,為社會主義祖國服務這一基點上。對自費留學人員和公費留學人員在政治上應一視同仁。自費留學人員出國時原單位應給以幫助和教育,對他們在國內的親屬應適當關照;在國外,我駐外使、領館應熱情相待,盡可能同他們取得聯繫,並加強教育和管理。為此,我們對有關問題作了規定。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遵照執行。
教育部
外交部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家人事局
國務院科技幹部局
國家勞動總局
一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關於自費出國留學的暫行規定
自費出國留學,是培養人才的一條渠道。為了認真做好這項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自費出國留學的範圍,主要是指去國外上大學或當研究生(不包括去國外工作、進修、探親、上中小學等)。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需具有高中或大學文化水準,持有國外親友負擔其出國學習期間全部費用的保證書和入學許可證,方可申請自費出國留學。
二、對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批,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對待。
1.具備上述條件的在校高中生、大學生,可向所在學校申請,經所在學校出具證明後,報所屬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審批發證。
2.在職職工(含集體所有制職工),除教學、科技、業務骨幹外,可向所在單位申請,經單位簽署意見,報主管領導機關審核批准,由所屬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審批發證。
3.社會青年和農村社員,可向縣以上公安局(或城市的公安分局)申請,由當地公安部門審核後轉報所屬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審批發證。
4.外事工作人員(包括臨時參加外事活動的人員),不得利用接待外賓的機會,為本人或子女聯繫出國留學。屬於此種情況取得國外經濟保證者,一般不予批准。
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在取得我公安部門核發的護照和出境簽證後,可委託中國旅行社總社簽證代辦處,或由本人前往外國駐華使、領館,辦理入境簽證。
在職職工中到國外進修的教學、科技、業務骨幹(如: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主治醫師、優秀運動員、文藝骨幹、機關工作業務骨幹等),須取得國外學習、生活的全部經費保證書,參照公費出國留學人員標準,經所在單位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報教育部納入國家計劃後,按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辦法和手續派出。
三、申請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如需向所去國家提供學歷證明、成績單、體格檢查表等,有關單位應協助辦理。
四、自費出國留學的在校學生,本人要求保留學籍者,可以保留學籍一年。
五、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留學的一切費用,包括衣、食、住、學費、醫療費、往返旅費等,均由本人自理。
六、在職職工自費到國外上大學或當研究生,在國外學習期間工資、工齡問題,與在職職工在國內上大學或當研究生同等對待。
七、為便於教育部通知我駐外使、領館對自費出國留學人員進行管理,各省、市、自治區公安部門在批發簽證時,應讓本人填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登記表》(表式附後),由簽發證件的公安部門,於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報送教育部備案(一式兩份)。 八、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出國前,各單位應認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熱情歡送,鼓勵他們努力學習,學成回國,為祖國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出國後,原單位要繼續與之聯繫。
九、自費留學人員出國後,應同我駐外使、領館保持聯繫,彙報自己的情況,並同國內原所在單位保持聯繫。
十、我駐外使、領館應積極關心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加強對他們的聯繫和管理教育工作。
十一、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學習結束回國後,國家承認他們在國外的學歷和學位。他們的工作,由所屬省、市、自治區(或國務院部、委)人事部門負責安排。工資待遇,按公費出國留學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規定自批准之日起執行,經過一段實踐後,必要時再作修改。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軍隊系統的人員要求自費出國留學,按總政治部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