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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106號
  2. [發佈日期] 1981-08-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1]10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根據國家政策規定,在大力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對社會需要的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要積極地、有計劃地繼續發展。本市發展個體經營者的主要對像是城鎮待業青年,各有關部門要努力做好宣傳動員、技術培訓和組織推動工作,為他們從事個體經營創造條件。

  商業、服務、物資、供銷和城市服務聯社等業務部門要切實做好對個體經營者的業務技術指導、原材料供應和貨源安排。對國營、集體、個體要統籌兼顧。個體經營所需要的場地、房屋等,市容、公安、房管等部門要積極給予支援。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個體經營者的輔導和管理。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着手籌組個體經營者聯合會,儘快開展工作。個體經營者聯合會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導。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對城鎮非農業個體經營者的各項政策,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責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勞動局、稅務局、人民銀行等部門擬訂具體的實施辦法,報經市政府批准後試行。

  一九八一年八月四日    

國務院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

國發〔1981〕108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在我國社會主義條件下,遵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不剝削他人勞動的個體經濟,是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從事個體經營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獨立勞動者。我國生産力發展水準不高,商品經濟不發達,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多种經濟成分和多种經營方式同時並存,是必然的。經驗證明,在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佔絕對優勢的前提下,恢復和發展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對於發展生産,活躍市場,滿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擴大就業,都有着重要的意義。各地政府和財政、商業、輕工、物資、銀行、工商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認真扶持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的發展,在資金、貨源、場地、稅收、市場管理等問題上給予支援和方便。對個體經濟的任何歧視、亂加干涉或者採取消極態度,都是不利於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都是錯誤的。為了使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健康地發展,特作如下政策性規定:

  (一)城鎮非農業的個體經濟,是指城鎮非農業人口個人經營的各種小型的手工業、零售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非機動工具的運輸業、房屋修繕業等。

  (二)國家鼓勵和支援待業青年經營那些群眾需要而國營和集體未經營或經營不足的行業,以發揮其拾遺補缺的作用。

  (三)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根據需要和可能,可以有計劃地將一部分適合於分散經營的手工業、修理業、服務業和商業的網點,租給或包給個體經營者經營。

  (四)凡有城鎮正式戶口的待業青壯年,都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退休職工中,具有當前社會所急需的技術專長或經營經驗、能夠包教學徒傳授技藝的,也可以申請從事個體經營。

  個體經營的申請,由街道居民委員會簽署意見,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發給營業執照。未經批准的一律不得營業。個體經營戶歇業、轉業、合併、轉讓等,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五)個體經營戶,一般是一人經營或家庭經營;必要時,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請一至兩個幫手;技術性較強或者有特殊技藝的,可以帶兩三個最多不超過五個學徒。請幫手、帶學徒,都要訂立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期限和報酬等。合同要經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六)各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於發展個體經濟所需的鋪面、網點、場所、攤位,應當統籌規劃,積極安排。個體經營戶也可以同有關方面協商,借用、租賃或購置必需的房屋、工具和設備。

  (七)為了發揮個體經營戶經營靈活、方便群眾的特點,允許他們採取多種多樣的經營方式,如來料加工、自産自銷、經銷代銷、擺攤設點、走街串巷、流動售貨等。政策允許自由購銷的一些鮮活商品、農副土特産品,個體經營戶可以在規定經營範圍內從事城鄉運銷,但不準從事批發活動。

  (八)個體經營戶所需要的原材料、貨源,屬於計劃供應的部分,當地商業、物資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統籌兼顧、一視同仁的原則,納入計劃,合理分配,積極安排。

  (九)個體經營戶從國營工商企業和集體企業按批發價格購進的商品,按國家規定的零售價格出售。使用物資部門供應的原材料生産的産品,可參照國營同類産品價格,按質論價出售。自行採購的議價商品,允許隨行就市出售。服務業、修理業、非機動工具的運輸業的收費標準,可由個體經營者協會評議規定,或由供需雙方自行商定。

  (十)個體經營戶所需資金,自籌不足的,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可以設法幫助籌措;資金周轉有困難的,可以向銀行申請貸款。

  (十一)為了鼓勵個體經營戶從事社會急需而又緊缺的修理、加工、飲食和服務業,國家在稅收方面可酌情給予適當減免。廣大群眾需要但經營確有困難和盈利微薄的,可以申請免稅。

  (十二)國家保護個體經營戶的正當經營、合法收益和資産。個體經營戶的凡屬國家政策法令允許的經營活動,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亂加干涉;凡屬經過批准的經營網點和經營場所,任何單位不得侵佔;凡屬當地有關部門納入計劃供應的物資,不得隨意中斷。他們除按國家稅法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交納稅款和費用以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亂收費用。

  (十三)個體經營者同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勞動者一樣,享有同等的政治權利和社會地位。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青年參軍、升學等,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個體經營者可以向保險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金,逐步建立勞保福利和退休制度,具體辦法另定。個體經營者可以從批准經營之日起,按實際從業的年限計算工齡。

  (十四)個體經營者可以在自願的原則下,按行業成立個體經營者協會或聯合會。協會或聯合會的任務是:向會員提供各種服務,交流經驗,傳授技術,傳達和組織學習黨和政府的政策,檢查督促會員自覺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個體經營者協會或聯合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領導。

  (十五)個體經營戶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從事正當經營,接受群眾的監督,不準投機倒把,不準偷稅漏稅,不準摻雜使假,不準哄抬物價。違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經濟制裁、吊銷營業執照以至追究法律責任。

  凡犯過嚴重投機倒把行為的分子,以及違法亂紀的犯罪分子,不得獨自開業經營。

  (十六)上述規定,原則上適用於農村中的非農業個體經營戶。

  關於個人從事文化、教育、醫藥、衛生等業的政策和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十七)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在實行這一政策,發展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時,應先調查研究,教育幹部,做出大體的規劃,然後有計劃地開展工作,切忌一哄而起,放棄領導。

  (十八)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可根據以上規定,並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詳細的補充規定和管理辦法。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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