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143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計委、市勞動局《關於企業開除、除名職工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在貫徹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市政府京政發〔1982〕70號通知的工作中,具體掌握執行。
對於犯錯誤的職工的懲處,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執行。正確處理職工的開除和除名問題,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各級領導要十分重視,認真做好。要把貫徹《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同整頓企業勞動紀律結合起來,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對違反紀律的職工,要本着“教育為主,懲辦為輔”的方針,嚴格掌握政策界限,慎重處理,防止簡單從事。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一定要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嚴格按照開除、除名職工的審批許可權報主管部門審批。同時,還應先和家庭所在地的街道組織、派出所共同進行教育,屢教不改的,才能開除、除名。各單位要對所屬企業今年六月以來處理開除、除名的工作進行一次認真的檢查,對確屬處理不當的,應予以糾正。但要注意防止個別人無理取鬧。各區、縣、局要切實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對開除、除名的職工應加強教育管理,本部門、本單位確實不能安置的,各級勞動服務公司要酌情予以安置。
關於企業開除、除名職工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
市人民政府:
今年五月開始,各區、縣、局,各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廣大職工進行了遵紀守法教育。工交、基建、財貿、農林等局,結合試點單位經驗,擴大了整頓勞動紀律的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與此同時,本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對嚴重違反紀律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作了慎重的處理。
截止今年八月底,市屬五十四個區、縣、局所屬的全民和集體企業,共開除、除名職工一千三百四十四人,佔這些企業一百五十六萬職工總數的萬分之八點六。其中《條例》公佈前四個月處理六百五十一人,後四個月處理六百九十三人。被開除、除名一千三百四十四人的原因:被判刑、勞教的五百四十二人,佔百分之四十點四;曠工除名(包括自動離職的十八人)四百五十人,佔百分之三十三點四;違法亂紀,違反勞動紀律的二百八十八人,佔百分之二十一點四;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二十八人,其他三十六人。
總起來看,企業對大多數開除、除名處理的職工是慎重的,也是必要的。這對搞好企業的全面整頓,建立良好的生産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一、對開除、除名處分掌握的標準理解不一,執行不好。
關於企業開除、除名職工的情況和意見的報告市人民政府:
今年五月開始,各區、縣、局,各企業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頒發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廣大職工進行了遵紀守法教育。工交、基建、財貿、農林等局,結合試點單位經驗,擴大了整頓勞動紀律的試點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效果。與此同時,本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對嚴重違反紀律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作了慎重的處理。
截止今年八月底,市屬五十四個區、縣、局所屬的全民和集體企業,共開除、除名職工一千三百四十四人,佔這些企業一百五十六萬職工總數的萬分之八點六。其中《條例》公佈前四個月處理六百五十一人,後四個月處理六百九十三人。被開除、除名一千三百四十四人的原因:被判刑、勞教的五百四十二人,佔百分之四十點四;曠工除名(包括自動離職的十八人)四百五十人,佔百分之三十三點四;違法亂紀,違反勞動紀律的二百八十八人,佔百分之二十一點四;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二十八人,其他三十六人。
總起來看,企業對大多數開除、除名處理的職工是慎重的,也是必要的。這對搞好企業的全面整頓,建立良好的生産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
一、對開除、除名處分掌握的標準理解不一,執行不好。
《條例》規定,只有曠工(包括自動離職)的職工,才能作除名處理。據統計,在被除名的六百五十一人中,因曠工除名的只有四百五十人(包括自動離職),佔百分之六十九點一。其餘二百零一人,多數是屬於判刑、嚴重違法亂紀的,應作開除處理。個別不該除名的職工,有的單位也作了除名處理。例如:建築木材廠工人周志龍,男,二十三歲,因在一起流氓挑鬥事件中,參與起鬨,被拘留十天,加上他平時曾因違反勞動紀律(無曠工)受過處分,企業將周除名。主管局和派出所都認為處理過重。
二、對一些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職工開除、除名,處理不當。
有二十八名職工因生二胎、多胎或未婚先育被開除或除名。例如:東城百貨公司對生二胎的女職工金玉芬按除名處理;又如:市政二公司男工崔瑞春家居平谷縣南獨河公社,其愛人是農村社員,生了四胎,公社黨委書記要求公司開除,公司同意將崔開除了。平谷、順義縣還規定:生二胎、三胎的職工,都按開除處理。
三、被開除、除名人員無人管理,個別人員生活無着落。
據市公安局對十個城近郊區被開除、除名的二百五十五人調查,目前有正式、臨時工或個體經營工作的只有七十八人,其他一百七十人尚無工作,依靠家庭撫養;還有六人生活無着落,十分困難,成為社會不安定的隱患。
産生上述問題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單位對《條例》學習不夠,採取了不進行教育而簡單處理的做法。二是在執行中,對開除、除名處分的標準理解不一,掌握不好。三是這項工作沒有專門人員負責,貫徹不力。
鋻於上述情況,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和市委領導同志的指示精神,我們與市公安局、市總工會共同做了研究,提出以下意見:
第一,各區、縣、局在貫徹國務院《條例》的時候,必須結合執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53、70號文件,把文件轉發到企業,傳達到職工。主管單位要對所屬企業開除、除名職工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將檢查結果上報市政府。
第二,對開除、除名職工的政策界限,需要進一步明確:
1、“除名”是對曠工(包括自動離職)人員的一種處理辦法。不包括其他違紀違法行為需要處理的人。
2、開除職工的手續必須完備。對犯錯誤的人首先要和街道派出所共同進行教育,屢教不改的才能開除;其次,要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並向主管局和企業所在地區、縣勞動局(科)備案。
3、對於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職工,黨、政、工、團要共同教育,對拒不接受教育的職工應按市政府有關計劃生育文件的規定辦理,一般不要作開除處理。
第三,要加強對開除、除名人員的教育。
企業開除職工和對職工作除名處理應按照統一規定辦理手續(見附件)。一方面應將其檔案送到被開除、除名人員家庭居住地區的派出所,並介紹有關情況,便於當地對本人進行教育;另一方面,本人持開除、除名通知單到所住街道,街道辦事處(勞動服務公司)應准予就業登記。各級勞動服務公司按照社會需要,酌情予以安排。本人確有悔改表現,家庭生活又特別困難的,可優先安排臨時性工作。對於繼續違法違紀、擾亂社會治安的人,公安部門要依法處理。
第四,各區、縣、局對開除、除名職工,要指定專人負責,加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對這部分人員的處理情況,要定期統計上報。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有關單位執行。
附:職工開除、除名處理審批手續表
北京市計劃委員會
北京市勞動局
一九八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