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4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轉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根據國家分配我市購買國庫券任務,結合我市具體情況,將分配購買指標等事項作如下通知:
一、國家分配我市購買國庫券指標為一億四千五百萬元。根據《國庫券條例》的規定,按照各區、縣,各部門財力的大小,分配各區、縣,各部門的購買國庫券指標(見附表),要儘快落實到購買單位。
二、分配給國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企業主管部門以及各區、縣政府的購買指標,屬於分配發行,必須保證完成。
三、對部分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分配的購買指標供參考,各單位可根據財力情況適當認購;其他沒有分配指標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以及農村富裕社隊,可以適當認購。
四、個人可以自願認購。
五、各區、縣,各部門購買國庫券,主要用已經控制的上年結余資金以及今年提取的折舊基金、利潤留成和企業基金中的生産發展基金、集體所有制企業稅後利潤等。各單位必須按《國庫券條例》規定,于六月三十日前交款結束。
六、購買國庫券的交款手續,由市財政局、市人民銀行另行通知。
國庫券的發行,是國家為了進一步調整和穩定國民經濟所採取的一項重大措施,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政策性強。各級政府和各部門必須加強對這一工作的領導,做好思想工作和組織工作,掀起一個踴躍購買國庫券的熱潮。財政、銀行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聯繫,及時掌握工作進度,確保按期完成國家分配我市的購買國庫券任務。
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一九八一年一月十六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國發〔1981〕15號
第一條 為了調整與穩定國民經濟,適當集中各方面的財力,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逐步提高人民物質和文化生活水準,確定從一九八一年開始,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
第二條 國庫券主要向國營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分配發行。機關、團體、部隊、事業單位和農村富裕的社隊,可以適當認購。個人也可以自願認購。
第三條 國庫券每年發行的數額由國務院確定,並從當年一月一日開始發行,六月三十日交款結束,七月一日起計息。
第四條 國庫券利率定為年息四厘。國庫券利息在償還本金時一次付給,不計複利。
第五條 國庫券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國庫券票面額分為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伍百元、壹千元、壹萬元、拾萬元、壹百萬元八種。
第六條 國庫券自發行後第六年起,一次抽籤,按發行額分五年作五次償還本金,每次償還總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條 國庫券的發行和還本付息事宜,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所屬機構辦理。
第八條 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綜合平衡的需要,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條 國庫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自由買賣。
第十條 偽造國庫券或破壞國庫券信用者,依法懲處。
第十一條 國庫券條例的解釋,國務院授權財政部辦理。
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