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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4號
  2. [發佈日期] 1981-01-17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控制各單位上年結餘存款的緊急通知》的通知

京政發[1981]4號各

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控制各單位上年結餘存款的緊急通知》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我市情況,作如下具體規定,請認真傳達貫徹執行。

  一、關於控制範圍,除緊急通知第一條規定的以外,作如下補充:

  1、農村生産隊和農村社隊事業單位、城市街道事業單位、街道生産服務聯社、市區勞動服務公司,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組織的待業知青組織,不屬於控制範圍。

  2、農工商聯合企業、國營企業與農村社隊或城市街道合營的企業,屬於控制範圍。

  二、對各單位的上年結餘存款(包括限額撥款結餘),各基層銀行按一月二十一日各單位的存款餘額先行控制,然後再將上年年底至一月二十一日的差額予以補控(一月二十一日以前各單位已經開出的支票有效)。

  三、按緊急通知第二條規定,各存款單位開列的可以繼續使用的資金清單,必須經市、區、縣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市、區、縣財政部門批准後,才能使用。

  四、企業專項基金與流動資金在銀行是一個帳戶的,屬於流動資金性質的支出,銀行可以撥付。但企業必須在一月三十一日前報請開戶銀行將企業專項基金從流動資金帳戶中劃出,如不劃出,可繼續參與周轉,但不能再作專項開支。

  五、國務院授權本市在不超過全市實際控制結餘存款總額百分之十的範圍內可以動用的單位結餘存款,由市、區、縣財政部門分別根據本地區控制結餘存款情況,在百分之十的範圍內,與有關部門協商,向各主管部門分配指標。各單位動用時,必須經主管部門審查,市、區、縣財政部門批准後才能動用。

  六、各單位按規定清理以後的上年結餘存款情況,於二月十日前,分項列表,按財政繳撥款隸屬關係,逐級匯總上報市財政局。

  為了切實做好控制上年結餘存款的工作,財政、銀行應抽調一定數量的骨幹力量,集中一段時間,專門辦理此項工作。

  清理上年結餘存款中的具體問題,市人民政府責成財政、銀行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妥善處理。有關具體手續、表格、清單等,由市財政、銀行另行規定印發。

  一九八一年一月十七日    

國務院關於控制各單位上年結餘存款的緊急通知

國發〔1981〕2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狠抓調整、穩定經濟的方針,嚴格財政管理,控制貨幣投放,保證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現在就控制各單位的上年結餘存款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除了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農村社隊企業和城市街道企業,以及所有工商企業的流動資金以外,一切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一九八○年年底在銀行的存款(包括預算外資金),一律按銀行帳面數字先予控制,非經批准,不得動用。在具體做法上,基層銀行可按文到之日各單位的存款餘額進行控制,然後再將上年年底至文到之日的差額予以補控。

  二、下列資金,允許存款單位據實開列清單,經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繼續使用,以保證企業生産和各單位業務活動的正常進行。

  1、地方各級財政的預算周轉金,以及按規定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的預算結餘資金(按一九七九年規定的項目結轉,不得增加新的結轉項目)。

  2、基層生産建設單位和商業單位的職工福利基金和按國家規定提取的獎勵基金,一九八○年提取尚未用完的大修理基金和國家計劃內的基建未完工程資金,以及關停企業和停緩建單位必要的工程維護費和人員工資。

  3、行政事業單位的職工福利費和獎金,中小學學雜費和勤工儉學收入,以及周轉性質的資金(如房管部門的房租收入、醫院和劇團周轉金等)和個人性質的存款(如伙食費、住院押金、託兒費等)。

  4、按照國家規定由財政部門和建設銀行設置的各種專項貸款基金的結餘資金。

  5、基層組織的黨費、團費和工會經費的結餘存款。

  三、下列資金,經過清理審核,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分別劃轉帳戶:

  1、各單位應繳未繳的財政收入,由原存款單位補交入庫。

  2、單位之間暫存、暫欠的資金,由原存款單位清理歸還,並由收款單位按規定轉入控制存款戶。

  3、在途資金及其他因故未控、漏控的資金,由存款單位主動轉入控制存款戶。

  企業專項基金參與流動資金周轉的,可繼續參與周轉,但不準中途變更用途,另行安排開支。

  四、按照上述規定經過清理以後,各單位在銀行的結餘存款,除了購買國庫券以外,一律不準動用。非動用不可的,地方財政結餘,應報國務院批准;單位結餘,國務院授權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調整經濟、緊縮開支和控制貨幣投放的要求,在不超過本地區實際控制結餘存款總額百分之十的範圍內,分別輕重緩急批准動用。既要從嚴從緊,又要注意把經濟搞活。中央級單位動用結餘存款,在北京的,由各主管部門審核,報財政部批准;駐在外地的,由地方負責審批。

  五、上述經過清理留歸單位繼續使用的資金和經過批准允許動用的資金,在使用時仍須加強管理,從嚴控制。企業流動資金和周轉性質的資金,只能用於周轉需要,不準安排新的開支,更不準搞基本建設。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只能按國家規定的發放條件和提取比例執行,不準濫發獎金和福利補貼。應當劃轉帳戶的資金和應控未控的資金,必須按規定如數劃轉和補控,不準弄虛作假,轉移資金,逃避控制。違反國家上述規定的,一律以違反財經紀律論處。

  六、部隊系統上年結餘的控制辦法,由總後勤部根據上述原則,另行規定。

  七、各單位一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銀行的存款數字,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的分行,應在一九八一年一月底以前報送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各專業銀行總行。為了便於掌握和控制上年結餘存款情況,各級銀行要將各單位應予控制的存款,另設控制存款帳戶進行管理。各單位清理以後的上年結餘存款情況,應分項列表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並由同級財政部門逐級匯總上報。各省、市、自治區應於一九八一年二月底以前將清理後的數字彙總報送財政部。

  控制上年結餘存款是一項涉及面很廣、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向各單位和廣大群眾説明:控制上年結餘存款,並不改變現行體制,其目的是配合經濟調整,控制貨幣投放和穩定市場物價。不如此,貨幣投放繼續增加,市場物價繼續上漲,工人農民已經初步改善了的生活和企業已經擴大了的自主權,將會受到很大影響。因此,各單位控制開支,維護財政信貸平衡,保護市場物價基本穩定,是既顧全大局,又兼顧局部。分擔小困難,正是為了避免大困難。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從財政、銀行和其他有關部門抽調一定數量骨幹力量,專門辦理此項工作。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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