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1]6號各
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轉發給你們,請即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把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工作抓緊抓好。
當前,本市市場秩序,總的説是好的。但是,由於經濟立法和行政管理工作沒有及時加強,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有所發展。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有少數國營和集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個別機關單位,也從事這類活動。有些在職人員利用職權,內外勾結,進行投機倒把和走私。對這些非法活動,必須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管理,堅決予以打擊。
為貫徹國務院指示,維護首都市場秩序,安定人民生活,市人民政府制訂了《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和《關於打擊投機倒把的暫行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
國發〔1981〕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隨着國民經濟調整、經濟管理體制改革、各項經濟政策的落實,工農業生産有了較大的發展,市場供應有了改善,整個國民經濟活躍起來了,形勢是好的。但是,由於經濟立法和管理工作跟不上,有些地區市場比較混亂,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很嚴重,直接危害安定團結,破壞經濟的調整和穩定。為了進一步發展生産,搞活經濟,有效地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現對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問題,作如下指示:
(一)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商業和其他有購銷活動的單位,都要積極擴大商品流通渠道,按國家計劃和市場需要購銷工農業産品。扶植生産發展,穩定市場物價。對於違反購銷政策和價格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國營的和集體的商業企業,要按照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經營。不準抬價搶購物資。
在完成調撥任務後,省、市、自治區之間可以組織物資交換,有關部門要准予運輸。
工礦企業,必須保證完成國家計劃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規定。在此前提下,可以自銷産品。對工礦企業、社隊企業、街道企業的産品銷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輔導和管理。
個人(包括私人合夥)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準販賣工業品。有證商販,可按規定經營日用小商品。
(二)城鄉農貿市場對活躍城鄉經濟起了很好的補充作用,要繼續搞活管好,切實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亂”。
國營農、林、牧、漁場,在保證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自銷産品。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到農村社隊和集市採購農副産品,要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農村社隊集體,可以販運本社隊和附近社隊完成國家收購任務和履行議購合同後多餘的、國家不收購的二、三類農副産品。不準販賣一類農産品。
社員經過生産隊同意,在不影響國家收購任務完成的前提下,可以從事個人力所能及(肩挑、手提、人拉、自行車馱)的、允許上市的農副産品的販運活動。
不允許私人購買汽車、拖拉機、機動船等大型運輸工具從事販運。
合作商店、合作小組和有證個體商販,要在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內,從事農副産品的販運活動。
(三)下列行為,屬於投機倒把活動:
非法倒賣工農業生産資料;抬價搶購國家計劃收購物資,破壞國家收購計劃;從國營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個人坐地轉手批發;黑市經紀,牟取暴利;買空賣空、轉包漁利;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倒賣計劃供應票證和銀行有價證券;倒賣金銀、外幣、珠寶、文物、外貨、貴重藥材;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假充真,騙錢牟利;以替企業、事業等單位辦理業務為名,巧立名目,招搖撞騙,掠取財物;出賣證明、發票、合同,代出證明、代開發票、代訂合同,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從中牟取非法收入。
對從事投機倒把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除按政府規定罰款或沒收其財物外,情節嚴重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四)一切應納稅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照章納稅(包括關稅)。偷稅漏稅和抗拒不交的,要嚴加處理。
農村社隊和社員在市場銷售自産的應稅産品,應按照適用的稅率徵收工商稅。持有社隊自産自銷證明的,在一定數量內(按各省、市、自治區的規定)可給予免稅照顧。
對無證個體工商業戶,按“臨時經營”稅率徵稅。獲利超過限額的,按規定加成徵稅。
(五)華僑、港澳和台灣同胞按政策規定允許攜帶、郵寄進口的各種物品,只限於自用或饋贈親友,不準私自出賣,從中牟利;需要出售時,只能按國家規定的價格,賣給經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經營的商業收購單位。核準銷售上述物品的商業單位只準到指定的商業收購單位進貨,不準搞議購議銷。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收購和銷售,更不準購銷走私物品。
要加強對走私活動特別是海上走私活動的查緝。一切船隻,包括漁船在內,逃避海關管理,非法買賣商品,按走私處理。公安部門和海防、邊防部隊應協助海關查緝走私活動。在東南海上要組織緝私聯防。
沿海、沿邊各省、市、自治區,特別是廣東、福建、浙江、上海、廣西、雲南等,要採取有力措施,堅決取締黑市交易,打擊走私活動。
對國家幹部、現役軍人參與走私,或利用職權徇私受賄的,必須從嚴處理。
(六)一切機關、團體、部隊、國營和集體的企業、事業單位,民航、鐵道、交通、郵政、銀行等部門和人民公社、生産大隊、生産隊,都要採取措施,防止走私、投機倒把分子利用國家的、集體的運輸工具和金融流通渠道,販運走私、投機倒把物品和匯兌贓款。
(七)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市場管理和打擊投機倒把、走私活動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的職能作用,密切配合,統一步調。同時,要廣泛宣傳,發動群眾檢舉揭發,加強監督。
對阻撓、抗拒檢查,衝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或者圍攻、辱罵、毆打檢查人員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從嚴懲辦。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在接到本指示後,應立即研究部署,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一月七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場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國營商業、供銷合作商業和其他有購銷活動的單位,都要認真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積極擴大商品流通,按國家計劃和市場需要購銷工農業産品,扶植生産發展,穩定市場物價,更好地滿足人民需要。
(二)凡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單位,都必須按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按執照規定的範圍和方式經營。不準無照經營或擅自超出執照的規定經營,更不準抬價購銷商品,擾亂市場。違者沒收非法收入,同時按非法經營額處以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理。
(三)各零售商業單位的職責是為群眾和集團單位的消費需要服務。不準違反供應政策。違者處以銷售商品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理。
(四)工礦企業,農、林、牧、漁場和農村社隊必須完成國家計劃收購任務,認真履行合同。在此前提下,持區、縣級收購單位的證明,方可自銷按政策允許自銷的産品。違者處以銷售金額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加重處理。
(五)個人(包括私人合夥)經營工商業活動,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領取營業執照,並按營業執照規定的範圍和方式經營。不準無照經營和超出執照的規定經營。違者予以取締和處以十元以內的罰款。
(六)來我市從事加工、修理、服務活動的外地單位和個人,須持原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公社以上單位的證明,到我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經過批准,領取臨時營業執照,方得營業。違者予以取締,並對個人處以十元以內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二十元以內的罰款。
(七)國營、集體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在人行便道上擺攤或出車設點經營,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交通管理部門核準,並在執照規定的地點經營。違者予以取締,並對個體工商業戶處以十元以內的罰款,對國營和集體企業處以二十元以內的罰款。
(八)國營農、林、牧、漁場,農村社隊以及社員個人進城出售農副産品,必須到農貿市場或指定的地點,不準走街串巷隨地擺攤出售。違者對國營和集體單位處以二十元以內的罰款,對社員個人處以二元以內的罰款。
(九)禁止一切非法買賣、倒換各種物品和票證的活動,禁止用票證倒換農副産品。違者,強制收購或沒收票證、物品。
(十)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的,除根據上述規定進行處理外,同時,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或單位負責人,要給以行政處理。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打擊投機倒把的暫行規定
一、對從事投機倒把活動的,不論單位和個人,都必須依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對非法倒賣工農業生産資料者,沒收財物或處以罰款。
2、對抬價搶購國家計劃收購物資,破壞國家收購計劃者,沒收財物或處以罰款。
3、對從國營和供銷合作社零售商店套購商品,轉手加價出售者,貶價收購或沒收商品,追繳非法所得或罰款。
4、對個人坐地轉手批發者,追繳非法所得,沒收商品或罰款。
5、對充當黑市經紀,牟取暴利者,追繳其非法所得或並處以罰款。
6、對買空賣空、轉包漁利者,追繳其非法所得或並處以罰款。
7、對欺行霸市、囤積居奇、哄抬物價者,貶價收購或限價出售其物資,追繳非法所得、沒收本金的一部或全部。
8、對倒賣計劃供應票證和銀行有價證券者,沒收票證、沒收非法所得或並處以罰款。
9、對倒賣金銀、外幣、珠寶、文物、外貨、貴重藥材者,追繳非法所得、沒收財物或並處以罰款。
10、對偷工減料、摻雜使假、以假充真、騙錢牟利者,罰款或沒收物資及非法所得、責令停止或吊銷營業執照。
11、對以替企業、事業等單位辦理業務為名,巧立名目,招搖撞騙,掠取財物者,沒收其非法掠取的財物或並處以罰款。
12、對出賣證明、發票、合同,代出證明、代開發票、代訂合同,提供銀行帳戶、支票、現金,從中牟取非法收入者,沒收其非法收入或並處以罰款,還要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責任。
13、對其他投機倒把活動,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對上述從事投機倒把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除按上述規定給予經濟處罰外,情節嚴重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社隊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投機倒把活動,非法所得歸個人的,屬於個人投機倒把;非法所得歸單位的,屬於單位投機倒把;二者兼有的,個人部分處理個人,單位部分處理單位,並追究單位直接有關人員的責任。對在職工作人員,從事投機倒把活動的,從嚴處理。
二、檢查處理投機倒把案件的職權範圍
1、投機倒把案件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處理,公安及各級行政管理部門要大力支援,積極配合。罰沒款統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上繳國庫。
2、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有權對投機倒把或有投機倒把嫌疑的人進行詢問,對其攜帶的物資進行檢查。
3、投機倒把分子交待出來的違法財物,由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會同必要的見證人,去現場着其自行取出。對投機倒把有關的財物,可以暫時扣留,並開給暫扣證,待查證核實清楚或結案後再行處理。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可先行處理。
4、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投機倒把案件結案處理時,要做出書面決定,並通知被處理人。
5、從事投機倒把的單位或個人被處以罰沒的財物,必須及時如數交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拖欠不交的款項(包括實物折款),單位由銀行扣繳,個人由所在單位從工資中扣除。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投機倒把案件時,有關單位和人員應如實地提供情況或出具證明材料。
7、需要查處投機倒把單位和人員的存款、匯款、郵包、托運物資時,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會同銀行、郵政、鐵路和交通等部門按有關規定辦理。
8、對投機倒把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揭發或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
9、對阻撓、抗拒檢查,衝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海關、稅務機關、公安機關,或者圍攻、辱罵、毆打檢查人員的違法犯罪分子,必須依法從嚴懲辦。
三、獎懲
1、對揭發檢舉和協助查處投機倒把案件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2、對於干擾、破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投機倒把案件,包庇縱容投機倒把活動者,視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後果,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和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3、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執法犯法者,從嚴懲處。
四、本暫行規定未盡事宜以及執行細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制定。
一九八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