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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1〕46號
  2. [發佈日期] 1981-04-0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1]4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若干規定》和《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北京市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所得稅減免範圍的具體規定》一併轉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在執行過程中,遇有具體問題,由北京市稅務局根據國務院規定精神,研究處理。

  一九八一年四月九日    

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若干規定

國發〔1981〕19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貫徹執行狠抓調整、穩定經濟的方針,適當平衡各种經濟成份之間的稅收負擔,體現稅收的鼓勵與限製作用,現對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為了扶植社隊企業生産的正常發展,下列情況經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繼續減稅、免稅。

  (一)社隊企業生産的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産品,以及隊辦企業為本隊社員生活服務的業務收入,可以列舉具體産品和服務項目,就其收入免征工商稅;

  (二)社隊企業生産直接為農業生産服務的化肥、農藥和農機具修造等所得的利潤,隊辦企業經營直接為社員生活服務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醬油坊、糧棉加工以及理髮、縫紉等所得的利潤,確實需要給予照顧的,可以列舉具體産品或服務項目,就其所得免征工商所得稅;

  (三)邊境縣和民族自治縣(旗)的社隊企業,從一九七九年起至一九八三年止,繼續免征工商所得稅;

  (四)災區社隊從事自救性的生産,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減徵或免征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的照顧。

  二、為了限制同大的先進工業企業爭原料,避免盲目建廠和重復建廠,取消現行社隊企業在開辦初期免征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二年至三年的規定,改為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的辦法。

  (一)工商稅方面,生産煙、酒、糖、棉紗、手錶等高稅率産品的,照章徵收工商稅,不予減免。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增列高稅率産品的,可以列舉品目徵收工商稅。生産其他産品和經營業務的收入,以及加工能力不足地區生産的糖,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給予一年以內減免工商稅的照顧。

  (二)所得稅方面,凡同大的先進工業企業爭原料的以及盈利較多的社隊企業,不論是新辦的或者是原有的,一律照章徵收工商所得稅。其他新辦企業,政策上需要扶植的,可以區別情況,給予一年至二年的免稅照顧。其中,個別企業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再給予一年的免稅照顧。

  (三)上述減稅免稅照顧,由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審核後,逐級上報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

  三、為了節約糧食,提高酒的品質,農村社隊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定點,用提留的飼料糧釀酒,並交由商業部門收購的,恢復按百分之四十的稅率徵收工商稅。個別納稅有困難,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照顧的,可以給予按應納稅額減徵一成或二成的照顧。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釀製和出售的酒,仍按糧食酒的稅率百分之六十徵收工商稅。

  四、國家收購的土糖、土紙、土絲、土布等農副産品,應堅持在收購環節徵稅。嚴禁擅自改變納稅環節,將商業收購單位應納的稅款給予社隊,通過減稅、免稅的形式增加社隊收入,減少國家收入。

  五、農工商聯合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工商稅;屬於集體所有制的部分,還應按規定徵收工商所得稅。根據參加單位經濟所有制和財務關係暫時不變的原則,參加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原城鎮集體企業,其所得的利潤,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工商所得稅。參加農工商聯合企業的基層供銷社,仍按百分之三十九的稅率徵收工商所得稅。

  六、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在農村或城鎮郊區所辦的場(廠)隊生産的煙、酒、糖、棉紗、手錶等高稅率産品和他們設在城鎮的商業、服務業,應照章交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所産煙葉、茶葉等應稅商品,不交售商業收購單位而自行銷售的,也應照章徵收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除此以外,對他們生産的其他産品和經營業務收入,仍按原規定繼續免征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到一九八五年底。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農村社隊企業的納稅規定辦理,不再特殊照顧。

  以上規定,從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凡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國務院        

  一九八一年一月三十日    

北京市稅務局關於北京市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所得稅減免範圍的具體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若干規定》的精神,對市革委會〔1979〕81號通知轉發市財稅局《關於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所得稅減免範圍的規定》進行修改,重新規定如下:

  一、屬於下列情況的免征工商稅和所得稅。

  (一)社隊企業生産的化肥、農藥、獸藥、車馬挽具,修造農機具和掌業等的業務收入。

  隊辦企業生産和接受加工的荊、柳、葦、草(包括農作物秸稈)編織品的收入。

  (二)生産大隊、生産隊經營直接為本大隊範圍內社員生活服務的豆腐坊、粉坊、油坊、醬醋坊和糧棉加工的業務收入,以及理髮、縫紉、修绱鞋、修理自行車、黑白鐵、浴池等業務收入。

  (三)社、隊辦的拖拉機站、排灌站、揚水站、打井隊的業務收入;林場的苗圃收入;魚場的魚苗收入;牧場、飼養場、蜂場的業務收入。

  (四)生産大隊、生産隊從事非工業性的勞務收入,如:廢舊物品的挑選、整理,拆洗縫補,晾曬,篩選等業務收入。

  (五)生産大隊、生産隊為國營商業、供銷合作社代購代銷所得的手續費。

  二、屬於下列情況的免征工商稅。

  (一)社隊企業生産的磚、瓦、灰、砂、石、水泥和水泥製品,按不含稅價格售給直接為興修小型農田水利,修建畜牧、水産、飼養設施以及售給本公社範圍內集體福利、教育事業設施和社員自用的。

  (二)社隊建築修繕組織承包國家基本建設工程,並按照國家規定的預算價格結算的建築安裝工程收入;為本公社所屬單位或社員生活服務的業務收入。

  社隊運輸組織為本公社農業生産和社員生活服務,運價低於一般社會運價的。

  (三)生産大隊、生産隊自産的煙葉、水産品、毛絨、生漆和原木,售給生産大隊範圍內集體公用和售給社員自用的。

  (四)工業企業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將自産的零部件擴散給農村社隊企業生産,凡雙方訂有擴散産品協議或合同,産品仍由擴散廠收回用於生産的,對接受擴散零部件企業的這部分銷售收入暫免征工商稅;對銷售給其他單位的應當按規定徵稅。

  三、不屬於第一、二兩條情況的社隊企業的減免稅範圍的規定。

  (一)生産大隊、生産隊生産的碳酸鉀、硝酸鉀、氯化鉀、火硝、皮硝,由規定百分之十的稅率暫減按百分之五徵收工商稅。

  (二)農村社、隊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定點,用提留的飼料糧釀酒並交由商業部門收購的,恢復按百分之四十的稅率徵收工商稅。個別企業納稅有困難需要照顧的,由企業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報市稅務局批准,可給予按應納稅額減徵一成或二成的照顧。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釀製和出售的酒,仍按糧食酒的稅率百分之六十徵收工商稅。

  (三)城鎮上山下鄉知識青年在農村或城鎮郊區所辦的場(廠)隊生産的煙、酒、糖、棉紗、手錶、鞭炮、焰火、電扇等高稅率産品和他們設在城鎮的工業、商業、服務業,應照章徵收工商稅和所得稅;對他們生産的其他産品和經營業務收入,仍按原規定繼續免征工商稅和所得稅到一九八五年底。從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按農村社隊企業的納稅規定辦理,不再特殊照顧。

  (四)對社、隊企業徵收所得稅的起徵點為全年所得額三千元,即全年所得額在三千元(包括三千元)以下的企業,一律免征所得稅;對全年所得額超過三千元的企業,就三千元以上部分徵稅。所得稅仍按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徵收。

  (五)關於新辦社、隊企業的減免稅:

  1、社、隊企業生産的煙、酒、糖、棉紗、手錶、鞭炮、焰火、電扇等高稅率産品,不論新辦的和原有的,都應照章徵收工商稅,不予減免。對新辦企業生産其他産品和經營業務的收入,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給予一年以內減、免工商稅的照顧。

  2、凡同大的先進工業企業爭原料以及全年盈利在十萬元以上(包括十萬元)的社、隊企業,不論是新辦的或者是原有的,一律照章徵收所得稅。對其他新辦企業,政策上需要扶植的,可區別情況,給予一年至二年免征所得稅的照顧。其中,個別企業免稅期滿後,納稅仍有困難的,可再給予一年的免稅照顧。

  新辦企業減免稅的審批許可權改為:由企業提出減免稅申請,報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查簽注意見後,社辦企業報市稅務局批准,隊辦企業報區、縣人民政府批准。

  對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以前經批准減免稅未到期的社、隊企業,應從新規定執行日起,按新規定不應享受減免稅照顧的,應即恢復徵稅;應該享受減免稅照顧的,可按原批准照顧期限繼續執行,期滿為止。

  四、農村社、隊生産的農、林、牧、水産品和土糖、土紙、土絲、土布等農副産品,銷售給商業收購單位的,由收購單位按照規定交納工商稅;直接銷售給其他使用單位和個人的,應由出售單位交納工商稅。

  五、社、隊及其所屬企業與國營、集體經濟聯合辦企業,應按規定徵收工商稅,屬於集體所有制部分,還應按規定徵收所得稅。根據參加單位經濟所有制和財務關係暫時不變的原則,對參加聯合辦企業的社隊(企業)所得的利潤,按百分之二十比例稅率徵收所得稅;對參加聯合辦企業的城鎮集體企業所得的利潤,按八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所得稅;對參加聯合辦企業的基層供銷社所得的利潤,按百分之三十九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本規定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執行。凡過去本市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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