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2]9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勞動局擬定的《北京市勞動局關於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工廠安全監察暫行規定》,現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勞動局關於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工廠安全監察暫行規定
第一條 各專業或非專業的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的工廠(以下簡稱製造工廠)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發佈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和本規定。
第二條 製造工廠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所申請製造的鍋爐、壓力容器的級別、類別相適應的技術力量、工裝設備和檢驗手段。
二、具有較健全的鍋爐、壓力容器製造品質體系和全面品質管理制度。
三、能嚴格執行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規定和有關專業設計製造規範、標準及設計圖樣要求。
第三條 具備製造蒸汽鍋爐和三類壓力容器條件的製造工廠,須向本單位市級主管部門和市勞動局提出書面申請,報經勞動人事部批准發給製造許可證後,方許製造;製造其他鍋爐和壓力容器的,經市勞動局批准發給製造許可證後,方許製造。
第四條 製造工廠廠長應負責組織和領導全廠品質工作,對本廠生産的鍋爐、壓力容器的品質負完全責任。工廠必須建立品質責任制,規定從職能科室、車間到生産班組每個部門、每個崗位對産品品質應負的品質責任,以及保證品質的管理工作和標準。
第五條 一切鍋爐、壓力容器的圖紙(包括用戶提供的圖紙,必須符合現行有關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蒸汽鍋爐、三類壓力容器的總圖上必須有勞動部門審查批准或備案的標記,否則不得投産製造。
第六條 用於製造蒸汽鍋爐、三類壓力容器的金屬材料必須實行入廠復驗制度。不合格的材料需與合格的材料隔離保管。材料要有明顯標記。鍋爐、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必須有原材料的標記。各工廠必須規定標記轉移的具體辦法,認真執行。代用材料必須有代用手續,回用材料和回用元件必須有回用手續。
第七條 製造工廠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和生産實際情況編制焊接工藝評定和按産品的焊接工藝並嚴格執行。對焊工要嚴格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培訓、考試,必須取得市勞動局發給的合格證後方可焊接鍋爐和壓力容器的受壓元件。
第八條 鍋爐、壓力容器的主要受壓元件應實行檢驗卡制度。檢驗卡按工序轉移,內容應包括圖紙要求、檢驗結果、操作者、檢驗者簽字、日期。不合格的或項目寫不全的不得轉移,下道工序有權拒收。製造工廠應把檢驗卡作為設備原始資料,保存七年至十年或移交用戶保管。
第九條 對無損探傷人員應進行培訓、考試。對合格者由市勞動局發給合格證(註明級別、工作範圍)。二級以上探傷人員才能簽發檢驗報告。探傷數量及缺陷評定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第十條 製造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期滿後或擴大、改變製造級別、類別時都需要申請換證。製造工廠領證、換證均須繳納費用。
第十一條 市勞動局授權市鍋爐壓力容器檢驗所對製造工廠實行出廠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出廠監督檢查制度後,如因製造産品的品質不好發生的事故,除檢驗所負監督檢查責任外,並不免除製造單位對産品品質應負的責任。鍋爐、壓力容器等産品的品質監督辦法,由市勞動局根據有關規定擬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由於品質低劣,造成鍋爐、壓力容器發生重大事故和爆炸事故的,或未經勞動部門批准,擅自不執行國家有關規程造成産品品質不合格的,勞動部門可區別情況予以通報批評、降低製造級別、類別,直至吊銷其製造許可證。
第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經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一九八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