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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56號
  2. [發佈日期] 1980-06-2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加強歷史文物、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的兩個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1980]5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轉發給你們,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併貫徹執行。

  一、立即剎住對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繼續破壞。所有使用的部門和單位,要切實負責維修保養,不得任意拆除或拆改。修繕時,必須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隨意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不得在建築物內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確保古建築及其附屬文物的完整、安全。

  二、由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會同各區、縣文物管理部門,對本地區文化大革命以來文物破壞和目前古建築使用的情況作一次全面的調查了解,材料送市文物事業管理局匯總整理上報。對現在使用古建築和侵佔文物古跡的單位,由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會同市規劃局、有關區、縣文物管理部門重新審查,區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人民政府審核確定。

  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由市文物事業管理局會同各區、縣提出第三批市級和區、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經批准後公佈名單,落實保護管理措施。


國務院關於加強歷史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

國發〔1980〕132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我國歷史悠久,保存在地上地下的歷史文物極為豐富,是我國珍貴的文化遺産。做好對它們的保護管理工作,對於提高人民的民族的自尊心,進行歷史研究和為創造社會主義的民族的新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頒發了一系列的文物保護法令和指示,從根本上結束了近一百多年來我國文物被帝國主義任意掠奪和破壞的歷史。但是,近十幾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推行極左路線,煽動極左思潮,鼓吹歷史虛無主義,嚴重破壞法制,使祖國歷史文物經歷了一場浩劫,很多歷史文物遭到破壞。有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被夷為平地,有的地區以搞副業為名亂挖古墓,有的博物館制度不嚴,造成文物損失、丟失。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現象至今在一些地區仍在繼續發展,如不採取有力措施,加強管理,制止破壞,將使我國珍貴文化遺産遭到不可彌補的損失。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埋藏在地下的歷史文物統屬國家財産,任何單位、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古墓、古遺址。工農業生産部門在修建房屋和進行農田水利等基本建設時,如果發現古墓、古代遺址和其他重要歷史文物,必須嚴加保護,立即上報,聽候處理。對保護有功者獎,對破壞損失者罰。

  二、一切歷史文物,都不得進行黑市交易。私人出售其收藏的歷史文物,都由國家開設的文物商店議價收購。嚴禁用歷史文物進行販賣走私和投機倒把活動,違者嚴懲。

  三、珍貴歷史文物一律不準出口,一般歷史文物的出口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少量特許出口的歷史文物,必須經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批准,由國家開設的文物商店總店統籌辦理。

  四、認真保護各種有歷史意義和藝術價值的古建築、石刻、石窟等歷史文物,未經原來規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機關批准,不得對這些歷史文物進行拆除、改建,嚴禁損傷或其他破壞活動,違者嚴懲。

  五、各級政府的文物收藏管理機構,對各該管轄範圍內的歷史文物,要認真建立嚴格的統計制度、檔案制度、保管制度。嚴禁貪污盜竊,嚴禁私相授受,嚴格防止因管理不善而發生各種損壞事故。要認真做好防火、防盜、防霉爛、防損傷的工作,違者按情節輕重嚴肅處理。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應定期組織力量對所屬文物收藏單位、革命紀念館和古建築、石窟寺等進行清倉查庫、安全防護大檢查。

  以上通知請切實遵照執行。

  (此件可由各省、市、自治區印發到縣)

  國務院        

  一九八○年五月十七日    


國務院批轉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

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

國發[1980]120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研究貫徹執行。

  建國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對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保護,頒發過一系列政策和法令。但近十幾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嚴重干擾和破壞,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遭到了很大的破壞,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為進一步做好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保護和管理工作,望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領導,採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壞,切實把這項工作抓起來,並在經費、物資、設備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支援。

  國務院        

  一九八○年五月十五日    


關於加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保護管理工作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

  近十幾年來,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嚴重干擾和破壞,使我國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經歷了一場浩劫。有許多文物古跡被分割侵佔,古建築遭到嚴重的破壞。西藏地區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葛丹寺、薩迦寺被破壞殆盡,舉世聞名的萬里長城,僅在北京範圍的三百六十六里,就拆毀了一百零八里,其他地區也有許多長城的重要關隘險口、城堡被毀得蕩然無存。甘南藏族自治州的拉卜楞寺中的許多建築和文物被毀。內蒙古許多具有民族特點的古建築遭到嚴重破壞,著名的席力圖召喇嘛廟內竟作為儲存彈藥的地方。山西五台山在解放初尚有一百幾十處廟宇,現僅存五十余處,這是必須永遠記取的沉痛教訓。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粉碎“四人幫”以後,雖然對“四人幫”在這方面的罪行進行過批判,採取了一些措施,使一些地方的破壞情況得到制止。但是,至今在有些地區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遭受破壞的情況仍在繼續發展。當前的主要問題是:有些重要古建築繼續被一些機關、部隊、工廠、企業所佔用。如全國文物保護單位廣州的光孝寺和馳名東南亞的陳家祠,長期被機關、工廠佔用,特別是陳家祠被搞得面目全非,國家文物局多次建議地方解決,廣東省三令五申,限期搬遷,至今仍未解決。有些著名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附近隨便興建新建築物,絲毫不考慮環境氣氛,如無錫蠡園修建一個十幾層高的旅游大樓,影響了風光的清幽和和諧,已引起建築界和外賓的強烈不滿。此外,也有的地區和單位不履行報批手續,不遵守《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所規定的保持現狀或恢復原狀的原則,對古建築“改舊創新”,既損壞了古建築,又浪費了國家的經費。

  以上情況的存在,主要是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流毒尚未肅清造成的。但另一方面,由於過去對文物法令政策宣傳不夠,有些地區和單位對文物政策的規定和修繕古建築的原則不了解,他們出於好心,為了加速四個現代化,為了發展旅游事業,因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古跡周圍,修建了一些在環境風貌上很不協調的新建築,甚至對古建築進行隨意的拆改。此外,不少城市由於建築用地緊張,城市建設又缺乏全面規劃,甚至提出“見縫插針”的口號,在古建築群內部隨意增添新建築,這也是産生上述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國以木結構建築為主的古建築,以其獨特的風格和完整的體系見稱於世界。分佈在全國的各個歷史時期的古建築,反映了我國古代建築藝術和科學技術的高度水準,是中國人民的珍貴文化遺産。做好對它們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對於豐富人民文化生活、提高民族自尊心和發展旅游事業,都有着重要的意義。

  目前,全國各地重要的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經過一場浩劫之後,完整保存下來的已經為數不多了,保護管理工作的任務是十分艱巨的。一個時期以來,新華社和各報內參,以及許多群眾來信,都不斷反映古建築和文物古跡仍在繼續被破壞的情況。國際上有的著名建築專家和港澳報紙,也對我國在城市建設中損壞古建築的情況很有意見。最近很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建築專家還發出了“救救古建築”的強烈呼籲!我們認為這些意見都是正確的。我們如果不採取有力措施,制止破壞,加強保護,就可能使這份珍貴遺産在我們這一代人手中毀掉。這是既對不起祖先,也對不起子孫的事情。

  實踐證明,保護古建築和文物古跡同國家各項建設事業發展之間的矛盾,只要認真貫徹執行“既對基本建設有利,又對文物保護有利”的兩利方針,加強各有關方面的協作,是可以得到妥善解決的。建國初期和文化大革命期間,周總理親自決定北京金鰲玉蝀橋的馬路向南擴建,保留北海團城,地下鐵道繞行,保護建國門古觀象臺,為我們貫徹兩利方針樹立了典範。

  為了切實加強對古建築和文物古跡的保護管理工作,針對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建議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文物工作和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調查研究,摸清情況,加強保護措施。責成文物部門對本地區文化大革命以來文物破壞和目前古建築使用的情況作一次全面的調查了解,將材料系統整理上報。同時,由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約請關心這一工作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建築專家,從北京地區開始,有重點地對破壞情況較為嚴重的地區進行一次檢查。對佔用古建築和侵佔文物古跡的單位,要由文物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重新審查,區別情況,分別處理。一切有損古建築安全和有礙開放游覽的,都必須限期遷出。經過重新審核可以繼續使用古建築的單位,要與文物部門簽訂使用合同,嚴格遵守有關法令的規定,負責保護文物的安全。今後凡是故意違反規定破壞文物的要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可由文物部門依法起訴。

  二、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一九六一年國務院公佈的《文物保護暫行條例》規定,調整、補充、重新公佈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名單,並且要按照政策法令規定的要求,落實保護管理的具體措施。凡是由政府公佈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其所有權屬於國家,任何單位都不得據為己有。一切使用單位包括專設的研究所、博物館(院)、文管所對於使用的古建築只有保護安全的責任,沒有拆除、改建的權力。在需要修繕的時候,必須嚴格遵守保持現狀或恢復原狀的原則,提出修繕計劃,根據國務院《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未經批准,一律不得動工。

  三、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生産建設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的時候,要通盤安排,因地制宜,合理佈局。事先應當由城市規劃部門、建設部門同文物部門、園林部門密切協作,商定對所轄地區內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具體保護辦法,納入總體規劃之中。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必須劃定保護範圍,在保護範圍內不得隨便增添新建築物,並應注意保持周圍環境的風貌。古建築和文物古跡區附近的工廠企業和其他單位,凡有“三廢”、噪聲、惡臭污染的,必須限期治理。新建旅館及旅游設施,都必須由城市規劃部門統一安排。在一些古建築和文物古跡附近添建建築物的形式、色調、高度和體量,要考慮與周圍的環境氣氛相協調。任何單位在周圍修建新建築都必須事先與文物部門協商並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

  四、重要古建築必須堅持原地保存的原則。已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如與基本建設發生矛盾時,要根據文物價值大小,建設需要的程度,權衡輕重,區別對待,妥善處理。凡是文物保護單位的遷移或拆除,都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報請原公佈機關批准,並且要在拆除以前作好全部實測、攝影、文字記錄工作,作為科學檔案,由文物部門保存。

  五、大力開展文物保護的宣傳工作。建議新聞、出版、文化等部門與文物部門密切協作,通過報刊、雜誌、電影、電視、文藝作品等大力宣傳保護文物古跡的重要意義,使廣大人民群眾了解保護文物人人有責,並進一步引起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的重視。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文物事業管理局        

  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        

  一九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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