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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16號
  2. [發佈日期] 1980-03-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北京分局《關於貫徹執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的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80]1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市人民政府同意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北京分局《關於貫徹執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關於貫徹執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的請示

(80)京中匯字第010號

市人民政府:

  國家外匯管理總局(80)匯綜字第299號“關於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的通知”説:“為加強外匯管理,禁止外幣在國內市場計價流通,維護社會主義的金融秩序,中國銀行根據國務院國發〔1979〕98號及〔1980〕2號文件規定,以及最近國務院領導同志對國家計委、國家外匯管理總局關於發行‘外匯兌換券’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示,決定自四月一日起發行‘外匯兌換券’”(以下簡稱“外匯券”)。並寄發了《中國銀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和內部規定,以及宣傳提綱。現將貫徹執行中的幾個主要問題和我們的意見請示如下:

  一、外匯券發行後,本市原來收取外幣的單位,應立即停止直接收取外幣。同時,希望各有關部門相互協作,加強市場管理,如發現黑市買賣外匯券,應堅決取締。各單位對收入的外匯券要嚴防轉讓或被套換;對經常有外匯券收入的單位,必須建立相應的財務制度,認真做好管理工作。

  二、關於外幣代兌點的業務問題。

  本市現有二十五個外幣代兌點。在中國銀行機構極少的情況下,這種代辦形式對方便外賓、增加外匯可起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它不利於外匯的集中統一管理,不利於外匯資金的加速周轉(代兌點收兌的外幣及支票,須到次日或隔日才能送交銀行),不利於節約人力(代兌點收兌的外幣,銀行還要逐筆核點一次)。外匯券發行後,將出現一些單位既由其代兌點辦理外匯券兌出業務,又通過出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收取外匯券的情況,這很容易産生漏洞。因此,我們的意見是:中國銀行應逐步增設機構,直接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在目前情況下,原有各代兌點都可辦理外匯券兌出業務,但不辦理退匯;少數確有必要辦理退匯的,由中國銀行北京分行派員到代兌點辦理。以後逐步將代兌點撤銷,由中國銀行所設機構代替。今後新建外賓比較集中的單位,如外貿中心、接待外賓的飯店等,應事先安排中國銀行設置機構的辦公地點,以利於開展外匯業務。

  三、按照《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第三條關於外匯券使用範圍的規定,對全市使用外匯券的範圍,我們的意見是:

  (一)凡短期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費用由我方擔負的除外),在專門接待他們的旅行社、商店、商品專櫃、賓館、飯店、俱樂部(如:北京飯店、前門飯店、民族飯店、華僑大廈、北緯飯店、向陽二所、體育學院招待所、首都國際機場賓館、國際俱樂部、北京市友誼服務公司、北京文物商店、故宮外賓服務部、工藝品信託商店、北京工藝美術服務部、友誼商店、天壇燕山書畫店、建華皮貨服裝店、懋隆商店、語言學院友誼小賣部、市紡織局八達嶺旅行商品門市部、北京飯店外賓服務專櫃等,以及聽鵬館、中國畫片社、外文書店、友誼食品店、民族宮、頤和園管理處、八達嶺管理處、首都國際機場的進口商品寄售點)購買物品或支付費用,必須使用外匯券。確定那些單位對短期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必須收取外匯券,應由市有關局等單位提出,經我局批准。

  (二)凡短期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支付去港澳地區的直通火車票款及托運作李、物品費用,支付國內外航線的飛機機票及托運作李、物品費用,支付國際電訊、托運國際包裹,支付以外幣為保價的保險費用,均必須使用外匯券。

  (三)凡短期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在指定必須使用外匯券範圍以外的單位購買商品或支付費用,可以支付外匯券,也可以支付人民幣,有關單位不得強行收取外匯券。

  四、關於《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的內部規定第一條中所説“優待證”的領發問題,我們意見:本市區、縣、局所屬單位的有關人士所需“優待證”,由持證人所在單位開介紹信,經區、縣、局審核同意後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領取;市直屬單位由持證人所在單位開介紹信直接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領取。中央在京單位黨的關係不在本市的,其所需“優待證”向總行營業部領取;黨的關係在本市的,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領取。

  五、凡屬國家批准,享有外匯留成的單位收取的外匯券,應及時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結匯,或暫時存入中國銀行“外匯券帳戶”。為便於加強對外匯券的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方便單位送款,建議不享有外匯留成的單位,將收取的外匯券交本單位開戶人民銀行收帳,本單位不得私自保留,不得轉讓,不得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私自調換人民幣,不得供本單位、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違者按套匯論處。

  以上意見如可行,請批轉市級各單位。

附件:

  一、中國銀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

  二、“中國銀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的內部規定

  三、宣傳提綱

  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北京分局        

  一九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中國銀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外匯管理,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發行“外匯兌換券”(以下簡稱外匯券)。

  二、外匯券的面額分壹百元、伍拾元、拾元、伍元、壹元、伍角和壹角七種,與人民幣等值,不準挂失。

  三、外匯券只限在中國境內指定的範圍內使用。

  短期來華的外國人,短期回來的華僑、港澳同胞,駐華外交、民間機構及其常駐人員等,在下列範圍內購買物品或支付費用,必須使用外匯券。

  (一)各地專門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的旅行社、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工藝美術服務部、文物商店、外貿中心和進口商品專櫃;

  (二)專門接待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的賓館、飯店、俱樂部;

  (三)支付去港澳地區的直通火車、船隻票款,及托運作李、物品費用;

  (四)支付國內外航線的飛機機票,及托運作李、物品費用;

  (五)支付國際電訊、托運國際包裹;

  (六)經國家外匯管理總局(或分局)批准或根據有關規定應收取外匯券的單位。

  四、上述人員或機構凡持有可自由兌換的外幣現鈔,能立即付款的外幣票據、外幣支付憑證,和匯入匯款等,均可向各地中國銀行或其指定的外幣代兌點兌換成外匯券。中國銀行(或代兌點)兌出外匯券,應向顧客出具“兌換證明”。

  五、憑兌換人本人的“兌換證明”六個月內可以將持有的外匯券向中國銀行辦理轉存人民幣特種存款、外幣存款,或兌回外匯,或攜出、匯出境外。

  六、如將外匯券兌換成人民幣,中國銀行應憑“兌換證明”按其面額支付等值人民幣,並在“兌換證明”上批註。兌出的人民幣,除短期來華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在離境時可憑原“兌換證明”兌回外匯外,對其他人員及機構不能再兌回外匯。

  七、外匯券不得私自買賣,嚴禁投機倒把或偽造,違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章關於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論處。

附件二

“中國銀行外匯兌換券暫行管理辦法”

的內部規定

(對外不公佈,供內部掌握)

  壹、對在華的外籍專家、友好人士,和留學生等收取外匯券辦法

  一、應聘或應邀在我國內單位工作的外籍專家、技術人員、友好人士,外國在華的留學生、實習生向各地友誼商店、外輪供應公司、工藝品美術服務部、文物商店購買商品,以及支付賓館、飯店、國內航線機票、國際電訊的費用,可以使用人民幣,但須出示國家外匯總局統一印製的“優待證”。此優待證由其所在單位向就近中國銀行領取後發給,持有人離境後,應即由其所在單位收回向原發證銀行繳銷。

  上述人士如乘坐去國外飛機或開往港澳地區的直通火車、船舶,托運國際包裹,和向外貿中心、進口商品專櫃購貨,應支付外匯券。

  二、“優待證”只限發給由我單位支付人民幣工資或生活費的外籍專家、技術人員、友好人士(包括與其本人在華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和留學生、實習生。

  對於根據合同由外國企業支付全部或部分工資的工程技術人員,以及自費來華的留學生、實習生,不發給“優待證”。

  貳、對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收取外匯券辦法

  三、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在“外匯券暫行管理辦法”第三點指定範圍以外的單位,如餐廳、信託商店、游覽場所、接待外賓的工廠小賣部等購買商品或支付費用,乘坐國內的船舶、汽車,以及購買國內火車和國際聯運客票,列車就餐和托運作李、物品,可以支付外匯券,也可以支付人民幣,有關單位不得強行收取外匯券。

  四、凡屬我國內單位邀請的外賓、華僑、港澳同胞居住在指定收取外匯券的賓館、飯店,如費用由我方擔負的,可憑單位介紹信支付人民幣。

  國內單位為贈送外賓而向友誼商店購買禮品,應憑單位介紹信經當地外事部門批准後,始可支付人民幣。

  參、對中國公民兌換和使用外匯券辦法

  五、中國公民如要將所持的屬於國家規定允許本人留成的外匯(僑匯除外)兌換成外匯券,或將外匯券兌換成人民幣,均可受理,但不發給“僑匯物資供應票”。

  六、中國公民如要將上述兌得的外匯券轉存外幣存款或匯出境外,需提供原“兌換證明”(不受六個月期限的限制)和有關證件。中國銀行經審核符合規定後,按當天外匯賣出牌價折算辦理,並在“兌換證明”上批註金額。

  七、凡持有外匯券的中國公民,須憑單位介紹信和“兌換證明”才能向指定收取外匯券的商店或專櫃購買商品,商店應在“兌換證明”上批註購貨金額。

  肆、對國內單位收外匯券的管理辦法

  八、凡屬國家批准,享有外匯留成的單位(以下簡稱留成單位)收入的外匯券,應及時向中國銀行結匯,或暫時存入中國銀行“外匯券帳戶”。收入的外匯券經結匯後才能計算應得的留成外匯。

  九、“外匯券帳戶”不計利息。存戶可向開戶行領取支票簿,通過中國銀行辦理結算之用。簽發的支票必須指明抬頭人,不準轉讓,不準取現。

  十、留成單位如將“外匯券帳戶”所存餘額的一部或全部轉存其他外幣存款,須説明原因,經中國銀行批准後始能辦理。辦理時,銀行按當天外匯賣出牌價計算。

  十一、凡屬指定收取外匯券的單位,為便於找零,開始時可向當地中國銀行預借適量的小面額外匯券,俟有外匯券收入後即行歸還。

  十二、不享有外匯留成的單位,對收入的外匯券,必須及時售給中國銀行,不得私自保留,不得轉讓,不得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私自調換人民幣,不得供本單位、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違者按套匯論處。

  十三、任何單位收入外匯券時,必須向顧客開具“外匯券專用發票”,或在發票金額欄內註明“外匯券”字樣。

  十四、沒有中國銀行地區的單位,如收入外匯券,對不享有外匯留成的單位,可送交當地人民銀行外幣代兌點兌換成人民幣。人民銀行代兌點對兌入的外匯券視同兌入外幣,按兌入外幣進行帳務處理。

  對留成單位收入的外匯券,應送交本省省會所在地的中國銀行結匯,或存入“外匯券帳戶”。

  十五、外匯券以角為最小單位,角以下的小數使用人民幣輔幣。

  十六、任何單位或個人,如將收入的外匯券向中國銀行結匯,或向指定的代兌點兌換成人民幣,一律按外匯券金額支付等值人民幣,銀行不扣收費用。

  十七、在外匯券發行前三個月內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匯兌得的人民幣,原兌換人本人或機構,如有需要,可憑“兌換證明”向中國銀行兌換外匯券。中國銀行按人民幣金額支付等值外匯券,登出原“兌換證明”,按原兌換日期另開“兌換證明”。

附件三

宣傳提綱

  一、關於發行外匯券的目的。近年來,隨着我國旅游事業和對外經濟文化交流的發展,來自海外的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成倍增多,專門為他們服務的賓館、商店和其他服務部門也日益增加。為便於他們在這些場所購買物品和支付費用,區別於國內居民;同時又不準在這些場所使用外幣,禁止外幣在國內流通,以加強外匯管理。因此,經國務院批准由中國銀行發行一種“外匯兌換券”,作為人民幣的代用券,限制在指定的範圍內使用。外匯券發行後,現在收取外幣的商店及其他服務部門不得再用外幣標價計收,改用人民幣標價,收取外匯券,以維護人民幣的統一。

  二、發行外匯券會不會在國內形成兩種貨幣?

  外匯券只能在指定的範圍內購買一些用人民幣買不到的緊缺商品,或那些需要用外匯支付的費用。因此,它不同於人民幣,只是人民幣在這些指定範圍內使用的一種代用券,是一種含有外匯價值的人民幣憑證,同現在已在國內使用的中國銀行人民幣旅行支票和特種人民幣支票一樣,都屬同一性質的銀行支付憑證,並不是另一種貨幣。

  三、外匯券只限在指定範圍使用,外賓購買商品時,會不會帶來既要用外匯券,又要用人民幣的不便?為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已採取兩種辦法。一是對一些外賓經常去的商店、餐廳及其他場所,多配備一些品種,盡可能使外賓在這些地點買到所需要的商品,並直接收取外匯券;二是對指定範圍以外的一些較著名或規模較大的一些國營商店、餐館等也可接受外匯券,以儘量避免外賓攜帶兩種票券。

  四、對長期在華工作、學習的專家、留學生等,他們領取的工資和生活費都是人民幣,使用外匯券後,到友誼商店買商品沒有外匯券,怎麼辦?對這個問題,國家外匯管理總局已印製一種免收外匯券的“優待證”,由所在單位發給他們,憑此“優待證”到友誼商店、工藝美術服務部、文物商店購買物品,支付賓館、飯店、俱樂部、國內航線機票和逾重行李運費,以及國際電訊費用等,可使用人民幣。但乘坐去國外飛機或開往港澳地區的直通火車、船舶、托運國際包裹和向外貿中心、進口商品專櫃等購貨,此“優待證”無效。

  五、外匯券最小單位為角,沒有分幣,決定用人民幣的分幣找零。

  六、發行外匯券對外賓和外來旅客兌換外匯時,將會帶來方便。因為目前外國旅客、華僑和港澳同胞入境時,要將攜入的外匯兌成人民幣,出境時又必須將剩餘的人民幣兌回外匯,手續較繁,等候時間長,很不方便。實行外匯券後,因外匯券面額大,入境兌換時可縮短兌換時間,有剩餘的外匯券出境時如來不及兌回外幣,允許自由攜出境外,以後來華時再可攜入使用。

  七、發行外匯券以後,友誼商店、賓館等需要收取外匯券的場所,人民幣旅行支票和特種人民幣旅行支票仍可使用。

  八、關於外匯券的兌換點,目前暫時集中在中國銀行辦理,除少數受中國銀行委託的人民銀行也能代辦外,大多數人民銀行不辦外匯券的兌換業務,以後根據需要再逐步擴大兌換點。所以來華的旅客最好在有中國銀行的城市先把外匯券兌妥。現在中國銀行在國內的分支機構有七十多個,分佈在大中城市,對來華旅客兌換外匯券,還是比較方便的。

  九、短期來華的外國人,以及短期回來的華僑、港澳同胞,在外匯券發行前不久,用自由外匯兌得的人民幣,如需用外匯券,能否兌換?在外匯券發行前三個月內(即一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用自由外匯兌得的人民幣,原兌換人本人如需用外匯券,可在今年六月底以前,憑原“兌換證明”向中國銀行兌換外匯券。

  十、外匯券有一百元、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五角、一角共七種面額。四月一日先發行五十元、十元、五元、一元和一角五種面額;一百元及五角待發行時再公告。

  十一、外匯券是新形勢下的一項新事物,我們對此還缺乏經驗,現在制訂的管理辦法,可能尚有不完善之處,所以希望國內外人士共同關心,歡迎提供建設性的建議,使這項工作在實踐中逐步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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