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0]79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國家出版局等單位關於制止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黨的三中全會以來,北京地區的出版事業有了新的發展。報紙刊物激增,出版社紛紛恢復和新建,印刷業和圖書發行業也有很大發展,出現了出版工作生動活潑,印刷工業欣欣向榮,圖書市場繁榮的可喜局面。一些科研單位為內部使用和交流經驗而編印的專業書刊,對科研工作的開展也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的破壞和極左路線的流毒影響,加之缺乏必要的出版行政管理,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和存在不少問題,《報告》中所指出的當前在社會上出現的濫編濫印書刊之風,在北京地區同樣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幾年來,北京地區一些非出版單位和個人、集體,違反國家有關出版工作的規定,擅自編印出版並公開發售圖書、刊物、小報等出版物的現象相當嚴重,許多非出版單位或個人隨便編印、翻印書刊公開發售,或把內部使用的書刊資料擴大印數,公開或變相公開地徵訂推銷,許多印刷廠擅自承印非出版單位未經批准的出版物,甚至有些個人利用編印書刊或高價推銷書刊而投機牟利。這不僅由於佔用了大量紙張而造成嚴重的重復浪費,加劇了紙張供應的緊張局面,而且由於擅自定價、索取高價而造成圖書市場的某些混亂,特別是由於有些書刊品質低劣、粗製濫造,思想內容不健康,政治上或學術上錯誤百齣,甚至洩露國家機密,在社會上産生了不良的政治影響。
為了有計劃、有領導地發展出版事業,使出版發行事業有利於四化建設,有利於安定團結,有利於貫徹首都建設方針,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批示和《報告》中的各項規定,加強出版管理工作,堅決制止濫編濫印書刊的現象。為此,特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於檢查、整頓工作。各區、縣,市政府各委、辦、局和各高等院校,都要對本單位、本系統編印、出版報刊圖書的情況,認真進行一次檢查和整頓,不該編印出版的,堅決停止,必須編印出版的,一律要按照規定手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迅速剎住濫編濫印之風。各單位檢查、整頓的情況,請告市出版局,由市出版局匯總報告市政府。
(二)關於登記工作。凡北京地區已創辦和今後新創辦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和報紙,需按照國務院文件中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批後,持批件到市出版事業管理局申請登記,由市出版局核發“登記證”。登記範圍包括公開發行的、限國內發行的和內部發行的報刊(不包括純屬本單位內部使用的內部刊物)。凡北京地區已開辦和今後新開辦印刷業,需按照市工商局、市出版局、市公安局等十一個單位聯合簽發的《關於特種行業企業登記管理的通知》,向所在區、縣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市出版局同意,報區、縣公安部門備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凡北京地區已開辦和今後開辦書刊發行業(包括圖書租賃業),需經企業主管部門同意,到市出版局申請登記,由市出版局核發“營業許可證”。凡在街頭或公共場所流動或擺攤出售報刊圖書的單位和個人,需向所在區、縣工商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攤商執照”。凡經核準登記的報刊和書刊發行業,因故需改變主要登記項目時,需向市出版局申請變更登記,印刷業和攤商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凡經核準登記的北京市屬報刊,均應按期向市出版局繳送出版物樣張或樣本。
(三)關於非出版單位印製報刊圖書問題。非出版單位印製由於業務、教學或科研需要必須編印的內部使用的報刊圖書(不包括內部文件),中央所屬單位需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市屬和區、縣所屬單位需經區、縣、局一級機關同意,並經市出版局批准,無市出版局批准通知,印刷廠不得承印。印製年曆、掛曆(包括非賣品),中央所屬單位需經中央各部、委批准,市屬和區、縣所屬單位,需經市出版局核準。
(四)關於圖書市場管理工作。圖書黑市交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市出版局取締處理。《報告》中規定應予查禁沒收的書刊、畫冊、小冊子等,由市出版局負責審定和鑒別內容,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市公安局處理。電影演員照片、歌曲照片的印製、出售問題,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會同市文化局認真進行查處。
國務院批轉國家出版局等單位
關於制止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發〔1980〕163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公安部、財政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教育部、文化部、輕工業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制止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當前在社會上出現的這股濫編濫印書刊之風,值得引起各方面的注意。特別是那些粗製濫造,品質低劣甚至有害的書刊畫片到處氾濫,對於安定團結,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危害極大,這種現象再也不能任其蔓延。望各級政府抓緊督促有關主管部門認真進行一次檢查,並採取切實有效的果斷措施,迅速予以制止。
(此件可由各省、市、自治區印發到縣)
國務院
一九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關於制止濫編濫印書刊和加強出版管理工作的報告
國務院:
粉碎“四人幫”以後,特別是黨的三中全會以來,出版工作出現一派生動活潑、欣欣向榮的可喜局面。但是,由於林彪、“四人幫”極左路線的流毒和影響,加之有關部門缺乏嚴格的管理,當前社會上也出現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傾向。主要表現在:
(1)非出版單位濫編濫印書刊成風。很多學校、機關、團體和企業單位擅自編印翻印圖書,高價兜售,行銷遍及全國。這類圖書有不少粗製濫造,品質低劣,內容錯誤百齣,有的甚至不顧國家出版權益,無視社會影響,將一些古代小説中被出版社刪節了的污穢不堪的章節又收入書中,加以翻印。有不少單位和個人未經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創辦各類刊物,某些刊物散佈和宣揚不利於安定團結和四化建設的觀點和言論,有的甚至公然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和共産黨的領導。
(2)非法出版物充斥市場。在大中城市和縣城村鎮的集市上,不少商販到處兜售黃色低級的歌片、唱片、錄音帶和奇形怪狀的電影明星和戲劇演員照片,有的販賣財神、門神、灶馬等木版舊年畫,以及封建迷信、荒誕不經的“指紋判定性格”、“生男育女錶”和宣稱算命不求人的“百終經”等,騙取錢財,腐蝕群眾。
(3)圖書黑市交易氾濫。一些從事投機倒把的人,高價販賣低級庸俗的年畫、年曆畫;有的從書店搶購熱門圖書,哄抬書價,牟取高利,進行黑市交易。有的在交換倒賣圖書時,竟把林彪語錄和評法批儒一類圖書搭配進去,有的還乘機出售反動、淫穢、荒誕的書畫等。
上述種種濫編濫印和非法出售各類出版物的現象,已經引起了廣大群眾的強烈不滿,如不迅速制止,不僅破壞社會主義的出版事業,擾亂市場的管理,而且腐蝕青少年和廣大讀者的靈魂,嚴重地衝擊社會主義思想陣地,破壞安定團結,妨礙四化建設的順利進行。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安定團結、同心同德搞四化的政治局面,各有關部門應通力合作,共同加強對圖書市場的管理,堅決制止濫編濫印和擅自出售非法出版物的現象。為此,根據國務院〔1978〕13號文件批轉國家出版局《關於克服書刊內容重復和濫編濫印現象的報告》的精神,擬再作如下規定:
一、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非出版單位,一律不準自行編印圖書出售。凡屬業務和教學、科研需要,必須編印的教學參考書、講義、教材以及業務、科技資料等,應只限本系統內部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通過各種渠道在社會上出售。印製年曆、掛曆須經省一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核準。
二、各單位(包括出版社)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著作權和出版者的版權,未經同意不得翻印出版社的圖書。非出版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翻印、出售外國和港澳臺的書刊。
三、對各類刊物,審批要從嚴掌握。今後各類定期或不定期的刊物,中央一級的要經中央或國務院有關部委批准,地方的要經省、市、自治區批准,中央和地方刊物,均應向省、市、自治區出版管理部門登記(中央一級刊物經登記後,須報國家出版局備案),並將登記號碼印在刊物上。未經主管領導部門批准,未辦妥登記手續,一律不得編印出版和發售。過去未辦手續的一概要補辦。各主管領導部門要對期刊編輯工作加強領導,嚴格把關,重要稿件必須及時請示。未經批准創辦的刊物,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提供紙張與印刷條件,違者要受到批評直至紀律處分。
四、凡出售、出租和翻印業經取締的反動、淫穢、荒誕的書刊、畫冊、圖片的,按國家法律和有關治安管理規定處理。通過各種渠道公開或暗地在社會上散發出售反對國家政策法令,有礙安定團結和四化建設,腐蝕人們思想的書刊、圖片、小冊子等,應予查禁沒收,對有關人員要進行嚴肅處理,並對出版者和承印者追究責任。電影演員照片和歌曲照片的印製、出售,應按文化部、商業部、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9)文電字第691號文的通知辦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印製、出售外國和港澳臺電影明星、演員照片或畫片,國內演員照片和歌曲照片,未經批准也不得印製和出售。圖書自由市場和黑市交易應予一律取締,違犯者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沒收。集體和個人出讓舊書可送古舊書店門市部收購,不得私自在街頭出售和交換。無營業證照的,不得在街頭集市擺攤出售和出租圖書。
五、出版行政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印刷行業的歸口管理,今後新辦印刷廠,必須經過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頒發營業證照,並報公安部門備案後方可營業。凡有關主管領導部門不予批准和登記的印刷廠,一律停辦。非出版單位交印的書刊,未經省一級出版行政機關批准,任何印刷廠都不準製版、印刷。出版社、印刷廠不準將紙型或圖版轉讓和供給非出版單位印製。印刷廠對出版社委託印製的書刊、課本和圖片,不得擅自加印在內部或市場上銷售,也不得自編自印自銷年畫、年曆、掛曆等印刷品。
六、紙張和印刷機械等部管産品,必須切實加強管理。印刷機械製造、紙張生産和印刷物資等部門的産品,在計劃調節和市場調節中,均應按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辦法供應,不得為未經核準登記的印刷廠提供紙張和印刷物資。
七、對非出版單位,銀行財政部門不予開戶立帳。如發現非出版單位向讀者預收徵訂書款,應予制止。凡屬違反財政制度的行為,應予制裁。
八、新華書店、郵局等發行部門都不得接受非出版單位編印的和未經批准出版的圖書、期刊的徵訂或零售。
九、新聞、廣播等宣傳單位不得登載、播送非正式出版物的出版消息和廣告。
為了認真抓好出版物的管理,迅速剎住濫編濫印之風,各地宣傳出版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在弄清情況的基礎上,根據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以妥善解決。同時要加強對非出版單位的宣傳教育工作,使他們了解和認真執行國家的法令和規定。對那些無視國家政策法令規定,不聽勸阻,繼續濫編濫印和非法出售書刊的,其非法收入一律收繳財政,對有關人員按情節輕重進行嚴肅處理。圖書出版發行部門要積極搞好出版發行工作,增加出版物的品種和印數,提高出書品質,改善服務態度,擴充發行網點,爭取出版和供應更多更好的圖書,以滿足廣大讀者日益增長的需要。
以上報告如認為可行,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貫徹執行。
國家出版事業管理局
公安部
財政部
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教育部
文化部
輕工業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一九八○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