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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60號
  2. [發佈日期] 1980-06-2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0]60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轉發給你們。凡本市職工到外省、市出差的,均自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按照國務院文件規定執行。在本市範圍內出差的伙食補助費標準仍按本市的現行規定執行。

  執行中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由市財稅局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和財政部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本市的具體情況作出補充規定。


國務院批轉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國發〔1980〕146號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同意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現轉發給你們,希按照執行。執行中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由財政部作出規定。

  國務院        

  一九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統一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的開支標準,適當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實際需要,本着勤儉節約、艱苦樸素的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交通費和旅館費

  (一)乘坐車、船席位和居住旅館房間的等級:

  (二)男滿五十周歲以上、女滿四十五周歲以上六級以上的下列人員:高級工程師、工程師,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副研究員出差,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位、住旅館單間或兩人住一間。文化、衛生等人員可比照辦理。

  (三)乘坐火車,從晚八時至次日晨七時之間,在車上過夜六小時以上的,可購同席臥鋪票。

  (四)中央各部、委副部長、副主任,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省、市長、副主席及行政級七級以上人員,以及相當於以上職級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要,隨行人員一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或輪船一等艙位。

  (五)國家機關科級(指縣屬科、局級)以上幹部因公出差,可以乘坐飛機。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出差需要乘坐飛機的,須經相當於縣級以上領導批准(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差乘坐飛機的,可比照辦理)。凡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位以上的人員出差,乘坐國內航線飛機,可購一等艙位客票。

  (六)在市內,一般不得乘坐出租的機動車輛。因工作需要,開支的市內公共車、船費,可憑據報銷。

  第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途中伙食補助費

  (一)工作人員因公出差的途中伙食補助費,不分職級,不分地區,也不分乘坐何種交通工具或步行,在途期間,每人每天補助一元五角。途中不足一天的部分和短途出差(指在白天)的途中伙食補助費標準,分別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各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

  (二)中途候機、候車、候船,在一天(指二十四小時)以內的,按途中伙食補助費標準發給;超過一天的,改發住勤費。

  第四條 夜間乘坐火車符合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而不買臥鋪票的,發給本人實際乘坐的火車硬席座位票價的一部分。即:乘坐挂有臥鋪車廂火車慢車和乘坐直快列車的,分別按慢車硬席座位票價或直快硬席座位票價的百分之三十發給;乘坐特快列車的,按特快硬席座位票價的百分之二十五發給。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應享受同等待遇。但改乘硬席臥鋪的,不發補助費;改乘軟席座位的,每人每夜補助一元五角。夜間乘坐輪船最低一級艙位(統艙)的,每人每夜發給補助費一元五角。

  第五條 工作人員出差的住勤費

  (一)一般出差住勤費標準:

  (二)到農村出差,在農民家搭夥的,一般地區每人每天補助二角。伙食費用較高的地區,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三角。具體補助標準和向農民交納伙食費標準,由各省、市、自治區自行規定。

  (三)工作人員出差,在飛機、艦艇上工作,必須吃空勤灶、艦艇灶的,除個人每天負擔五角外,差額部分可憑證明回原工作單位報銷。

  (四)各種工作隊、醫療隊、支援工作和蹲點等工作人員,在外地工作期間,應發揚艱苦奮鬥的精神,同廣大群眾實行“三同”。在農民家搭夥的,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在單位職工食堂搭夥、自行起夥或在單位招待所就餐的,一個月以內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發給;但連續計算超過一個月的,其超過天數減半發給。如因情況特殊或到幅員遼闊、居民稀少、交通不便、伙食費用較高的地區,執行以上標準有困難的,在北京的中央級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批准,企業、事業單位經財政部批准,地方所屬各單位和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經各省、市、自治區批准,可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範圍內酌情確定補助款額。

  第六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已享受會議伙食補助的,不準再支報會議期間的出差補助費。按照會議費開支的規定,參加專業性的訂貨、配件、物資分配、産品驗收、鑒定、評比會議和小型調查研究會議的人員,視同出差,回原單位按差旅費開支標準發給住勤費。

  第七條 工作人員趁出差或調動工作之便,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車、船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車、船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直線車費按火車快車(包括特快)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硬席臥鋪條件的,包括硬席中鋪票價);輪船按三等艙位票價計算。符合乘坐火車軟席臥鋪條件的,也按硬席中鋪票價計算。如果繞道車、船費少於直線單程車、船費時,應憑車票按實支報。不發繞道和在家期間的途中伙食補助費和住勤費。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第八條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的交通費、旅館費、途中伙食補助費,除按照第二、三、四、五、七條規定執行外,其他開支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歲以下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隨同調動時所需的交通費、旅館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均按被調動工作人員的標準支報。已滿十六周歲的子女隨同調動的各項費用,按一般工作人員標準支報。

  (二)夫婦雙方都是工作人員而又同時調動的,其交通費、旅館費均按職級高的一方的標準支報。

  (三)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四)行李、傢具等托運費,不分工作人員和家屬,每人在不超過一百五十公斤的範圍內按實支報(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五十公斤的範圍內托運快件)。個別攜帶行李、傢具等超過以上規定的,須經調出單位領導批准,按批准數支報。但批准數不得超過規定重量的一倍,超過一倍以上的部分由個人自理。個人的書籍、儀器運費,可在以上限量之外憑據報銷。行李、傢具等包裝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五)工作人員(包括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調動時,本人及其同行家屬的旅費,由調出單位按標準預借,向調入單位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六)被調動工作人員隨同居住的家屬,應與工作人員同行;暫時不能隨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以後遷移時,由新工作單位發給旅費。被調動工作人員非隨同居住的家屬,按照規定,經批准遷到被調動工作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調入單位發給車、船費、住宿費和途中伙食補助費。

  第九條 工作人員出差,不準接受有關單位的宴請、招待;各單位對出差人員,也不準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用公款進行請客、招待。各級領導幹部應以身作則,模範地執行制度。財務會計人員發現違反上述規定的開支,一律不予報銷。

  第十條 各省、市、自治區境內差旅費開支標準,由省、市、自治區在不超過本規定的標準範圍內自行制定,中央級國家機關的實施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中央級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並報財政部備案。

  中央駐北京市以外地區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各省、市、自治區派駐外地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所在省、市、自治區境內出差,一律按照當地規定的差旅費開支標準執行。

  鐵道部所屬單位工作人員出差,如因情況特殊,執行本規定有困難時,可由鐵道部商同財政部另定補充規定。

  第十一條 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出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差旅費開支標準,由總後勤部參照本規定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八○年七月一日起實行。過去有關差旅費開支的規定停止執行。

  附:出差地區分類表

  財政部        

  一九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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