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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51號
  2. [發佈日期] 1980-06-18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給對越自衛還擊戰中負傷致殘的退伍殘廢軍人安排工作的請示報告

京政發[1980]51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給對越自衛還擊戰中負傷致殘的退休軍人安排工作的請示報告》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由市接收安置復員退休軍人辦公室會同市計委、民政局、勞動局做出具體安排,認真落實,儘快把這批退伍殘廢軍人安排好。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給對越自衛還擊戰中負傷致殘的退伍殘廢軍人安排工作的請示報告國發〔1980〕140號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各大軍區、各省軍區、各野戰軍:

  國務院、中央軍委同意民政部、總政治部《關於給對越自衛還擊戰中負傷致殘的退伍殘廢軍人安排工作的請示報告》,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安排好這批殘廢軍人,對於鼓舞我軍士氣,加強部隊建設,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有着重要的意義。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按照報告中所提的意見,抓緊進行工作,儘快地把這批殘廢軍人安排好。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關於給對越自衛還擊戰中負傷致殘的退伍殘廢軍人安排工作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中央軍委:

  對越自衛還擊戰中,我軍負傷致殘符合評殘條件的殘廢軍人共七千人。除完全或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百餘人,按國務院、中央軍委國發〔1979〕16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外,還有二、三等殘廢軍人六千多人需要退伍安置。他們絕大部分家居農村。這些殘廢軍人普遍提出:身體殘廢了,回農村不能自食其力,生活、治病有困難,婚姻問題難解決,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現在有不少人不願離開部隊。有些人經過動員,已經離隊,當聽到不給安排工作時,就住在縣人民政府不回家,有的又返回部隊。這些情況,在社會上和他們的家屬中引起了很大的同情。部隊有的戰士擔心再打仗時,自己殘廢了怎麼辦;指揮員擔心再打仗時,兵不好帶。在去冬徵兵中,有些地方也因此而受到了影響。

  去年十二月,中共中央發出的《關於發揚擁軍優屬擁政愛民的光榮傳統,進一步加強軍政軍民團結的通知》中,明確指出:“對在對越自衛還擊戰中的傷殘人員尤應給以特殊照顧”。為了解決這批殘廢軍人的工作安排問題,我們與各有關部門進行了研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有關地區的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都要充分認識安排好這部分殘廢軍人的政治意義,積極承擔安排任務。所需勞動指標,從一九八○年國家下達給各省、市、自治區的勞動計劃內解決。各省、市、自治區計劃、勞動、民政部門應做出具體安排,認真落實。對願意到家鄉參加農業生産的,應予積極支援,並幫助他們解決生産、生活中的實際困難。

  (二)這批殘廢軍人一般應回到原徵集的縣、市去安排工作。人數不多的,由本縣、市安排。人數較多,本縣、市安排有困難的,由地區行政公署在本地區範圍內進行調劑,予以安排。

  (三)安排這批殘廢軍人,要根據他們的身體條件,分配力所能及的工作,盡可能做到因人制宜,各得其所。對有技術專長的,要對口安排。

  (四)他們的工資福利待遇,應按照現行的復員、退伍軍人安排工作後的有關規定辦理,實行同工同酬。

  各地對這批對越自衛還擊戰中致殘的殘廢軍人,要儘快安排完畢。

  以上意見如無不當,請批轉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及中央軍委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

  民政部        

  總政治部        

  一九八○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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