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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發〔1980〕122號
  2. [發佈日期] 1980-11-05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北京市國營工業企業試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的通知

京政發[1980]122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總公司):

  現將《北京市國營工業企業試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發給你們。

  一、市人民政府批准首鋼公司、內燃機總廠、清河毛紡廠、第二毛紡廠、手錶工業公司、革製品廠、地毯五廠、光學儀器廠、化工二廠、光華木材廠、電冰箱廠等十一個國營工業企業做為實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試點單位。同時,內燃機總廠、第二毛紡廠、革製品廠、光學儀器廠和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絹花廠做為實行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的試點單位。

  二、各試點企業要認真抓好學習,訓練好幹部,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做到思想領先;要從開好職工代表大會入手,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使職工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力,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把企業搞好;要認真加強企業管理,實行經濟核算,充分挖掘潛力,努力增産增收,取得較好的經濟效果;要制訂出最近三年,首先是明年發展生産、加強企業管理、改善職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規劃,使工作有一個較為長遠的安排,使企業和職工有一個明確的奮鬥目標。試點工作要積極、穩妥、紮實地進行,逐步深入。

  三、各主管局的主要領導同志要認真抓好改革試點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幫助試點企業及時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典型經驗,做好試點工作。同時,要抓好面上的幹部訓練,選擇一些企業進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測算,為明年擴大試點範圍做好準備。

  四、以稅務局為主,會同主管局和有關部門,儘快把這十一個試點企業的稅率提出核定意見,報市經委審定。財務結算由一九八○年七月一日算起。

  五、各有關部門要大力協同,密切配合,做好“服務、協調、統籌、監督”工作,以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北京市國營工業企業試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0〕226號文件和國家經委經企〔1980〕304號文件的要求,學習上海、四川、柳州等一些國營工業企業進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試點的經驗,結合北京市的情況,提出本市國營工業企業試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辦法。

  一、試點的指導思想和目的。

  通過試點,進一步擴大企業自主權,使企業成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單位,為整個經濟體制改革打好基礎;在這個基礎上,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和促進社會化大生産的要求,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自覺地運用經濟規律,打破行政框框和自然經濟思想的束縛,發展多種形式的聯合,用經濟辦法和經濟法規管理企業,充分挖掘企業的潛力,進一步把企業搞活,把經濟搞活;用稅收的形式把國家和企業利益分配的比例固定下來,使國家的財政收入更加及時、穩妥、可靠;企業的收入有了保障,又可以做到心中有數,便於企業自主地安排生産發展規劃,節約能源,治理三廢污染,加強安全生産措施和勞動保護,並在提高勞動生産率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福利,增加職工收入,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在改革經濟體制的同時,要改革企業領導制度,實行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使廣大職工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力,集思廣益,群策群力,搞好社會主義企業。

  二、試行“四稅兩費”的辦法。國家向企業徵收工商稅、調節稅、城市建設稅、所得稅;企業向國家繳納固定資金佔用費、流動資金佔用費。

  1、工商稅,按現行辦法徵收。

  2、調節稅,是為調節企業之間由於價格等客觀原因造成的苦樂不均而徵收的一種稅。稅率,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每年核定一次,由稅務局會同主管局提出意見,經市經委審定。

  3、城市建設稅,按調整後利潤的百分之五徵收。

  4、所得稅,按調整後利潤的百分之四十徵收。

  5、流動資金佔用費,按企業佔用國撥流動資金月率千分之四點二繳納。

  6、固定資金佔用費,按企業佔用國撥固定資金月率千分之二至五繳納。其中:石化、紡織、輕工和國外引進成套設備等工業企業,月率為千分之五;冶金、化工、機械、電子、儀錶、醫藥等工業企業,月率為千分之三;農機、煤炭、礦山開採、建材等工業企業,月率為千分之二。

  以上四稅兩費的稅率(費率)測算和徵收、繳納辦法,由市財政、稅務局另文下達。

  企業按上述規定納稅繳費後,餘下的利潤由企業自行支配。企業留用的資金要更多地用在解決比例失調,還生活和生産的欠賬方面,比如修建職工宿舍和必要的生活設施,以及治理三廢污染、節約能源、安全生産等。用於獎金部分必須按照規定的政策執行,根據企業所得的多少不同,一般應控制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之間。

  實行自負盈虧的企業,國家除基本建設和特定的新産品試製、科研項目撥款外,就不再撥給挖革改等資金,也不再增撥流動資金。企業支付的各種福利、獎金(除國家規定的節約獎、技術改進獎以外)以及各種罰金,均應在稅後利潤中支付。

  三、試點企業的權力和責任。

  試點企業的權力是:

  (1)試點企業在計劃上有一定的自主權。

  試點企業有權根據國家下達的指令性計劃、指導性計劃和市場需要,以及本企業的生産能力編制自己的生産計劃,經過自下而上、上下結合的綜合平衡後,按隸屬關係由一個主管部門統一下達,並保證相應的物質條件。在企業制訂計劃之前,國家計劃部門、各級主管部門有責任向企業提供指導性的方針原則和市場供需預測,以及年度控制數字。在執行計劃過程中,發現計劃與實際情況不相符合,企業有權進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備案,修改國家指令性計劃要經過批准。除國家計劃外,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和自己的燃料、動力、原材料等條件,制訂補充計劃,廣開生産門路,努力增産增收。

  (2)企業所需設備、原材料、燃料,除國家分配外,可以通過市場自行採購;可以在企業之間開展經濟協作,調劑餘缺。對於協作單位,可以擇優選點,比價定貨。

  (3)要進一步擴大試點企業産品銷售權。

  企業在保證完成國家下達的計劃任務和供貨合同的前提下,有權銷售超産的産品和自己組織原材料生産的産品,以及試製的新産品,其中屬於國家短缺的統購統銷或統配産品,首先由國家收購,也應允許企業按一定的比例自銷一部分,自銷比例,除主管部門已做明確規定者外,由企業提出方案,經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定。棉紡織品的銷售,要嚴格按國務院〔1980〕170號文件規定執行。企業有權本着擇優、競爭、聯合的原則,打破地區和行業的限制,銷售自銷産品,也可以委託商業、物資部門代銷,或自設門市部銷售。

  (4)試點企業在物價方面有一定的自主權。

  試點企業有權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對一些利潤過高和供過於求的産品,以及超儲積壓物資,實行浮動價格,向下浮動。物價部門應當確定一批産品價格的浮動幅度,以便企業有所依據。為了保持市場物價的基本穩定,消費品的價格,一般不動。

  企業自銷的産品,國家有統一價格的,要按照統一價格銷售;沒有統一價格的,可以按照優質優價、薄利多銷、有利競爭的原則實行浮動價格。新産品的試銷價格,由企業參照同類産品的市場價格自定。

  對某些出廠價格突出不合理,造成工商利潤懸殊的産品,國家物價部門可按照“工大於商”的原則,適當進行調整。

  (5)要進一步落實企業出口産品和外匯分成的權利。

  工貿雙方要認真貫徹“四聯合、兩公開”的原則,密切協作,統一對外。

  試點企業可以申請出口自己的産品,有權參與外貿部門同外商的談判並附簽合同。有條件的試點企業,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准,也可以直接經營出口業務,在財務上自負盈虧;可以委託有關外貿公司辦理出口業務;當地外貿部門不收購的出口産品,企業可以按照國家統一的外貿價格政策到其他口岸洽商出口事宜。

  工貿利潤分配要合理。有些出口産品,國內出廠價格偏低,出口越多企業盈利越少,甚至發生虧損,嚴重影響企業生産出口産品的積極性。對這部分産品,有關部門應該按照生産企業有適當利潤的原則,給予價外補貼或者適當提高出廠價格。

  有出口任務的試點企業,有權按國家規定取得外匯分成。用外匯貸款所上項目,能夠用國內材料、設備把所需進口的材料、設備頂替下來的,提供材料、設備的企業有權取得應得的外匯。

  企業有權根據國家有關外匯管理的政策條令,使用自己的外匯,引進先進技術裝備、材料、零件、測試儀器、技術專利和書刊資料,以及派人出國考察等。批准許可權要適當下放,手續要力求簡化。

  (6)企業對留用資金的使用,有自主權。

  企業在上繳各種稅、費和歸還貸款後,所得的收入要分別建立生産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工資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企業有權根據國家政策法令,經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自行安排使用,有關部門不得平調和過多干預。企業主管部門和銀行要加強指導和監督,引導企業用好自有資金,避免亂花濫用、盲目生産。企業可以把生産發展基金同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等結合一起使用,搞挖、革、改,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擴大生産能力,搞“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為消除污染,治理“三廢”、開展綜合利用所産産品實現的利潤,按照國家規定,五年內不上繳,留給企業繼續用於這方面的開支。企業暫時不用的自有資金,可以存入銀行,由銀行付息。企業也可以把這部分資金按自願互利的原則和協商的辦法,由主管部門組織起來有償調劑使用,或者採取合營、聯營、“國內補償貿易”等經濟聯合的形式,使這些資金充分發揮作用。

  (7)企業挖、革、改所需資金,要力求自籌。企業使用自己的生産發展基金進行挖革改和擴大再生産,其所增利潤,可申請減免稅,減免期暫定兩年。這筆利潤作為企業的自有資金,繼續用於挖、革、改,發展生産。新産品投産後,試銷期為一年,試銷期間免稅,留給企業繼續用於這方面開支。

  (8)企業能夠自行解決資金、材料、施工力量的工程項目,地處三環路以內的,在廠區範圍內,土建面積在三百平方米以下的項目徵得規劃部門同意後可興建;地處三環路以外,在廠區範圍內,土建面積在五百平米以下,由企業自行決定,報主管局備案。

  (9)企業有權發展多種形式的聯合經營。聯合經營要本着平等、互利、兼顧各方面經濟利益的原則,不受行業、地區、所有制和隸屬關係的限制。聯合各方實行“三不變”原則,即不改變所有制,不改變隸屬關係,不改變財政上繳體制。聯合體應由有關方面的代表組成聯合委員會,作為最高權力機構。

  (10)第一批試點企業,可根據勞動總局的精神,進行工資改革及獎懲的試點。注意吸取國外在改革工資制度方面的經驗。

  (11)試點企業有權決定自己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

  企業可以根據生産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有權決定自己的機構設置和各類人員配備,任免中層和中層以下的幹部。有權根據國家下達的勞動計劃指標,將招工改為招生,儘量就近招收,擇優錄取。企業與學徒工要訂立培訓合同,學徒期間,可以發一些生活費,學業期滿,經考試合格才能成為企業的工人,不合格的可以延長學習期限以至淘汰。企業要嚴格定員定額,對多餘的職工,要組織學習培訓。企業今後有權拒絕本單位並不需要而硬塞給的待業人員,有權對成績優異、貢獻突出的職工給予獎勵,有權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的職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直至辭退。

  (12)企業的創造發明的重要技術成果要實行有償轉讓。要提倡發揚社會主義協作精神,開展技術交流。

  (13)企業在增加盈利的基礎上,設備折舊率可逐年提高百分之零點五,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固定資産折舊費從一九八一年起全部留給企業,用於更新設備和挖、革、改。

  企業的責任是:

  (1)企業要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令,維護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財産不受侵犯。

  (2)保證全面完成國家計劃和執行經濟合同,嚴格遵守財經紀律,按規定繳納稅費,逾期不繳,按規定罰收滯納金。發生虧損由企業自負,國家不予補貼,並酌情減發企業領導和職工的工資。

  (3)企業要逐步完善崗位責任制,健全全面品質管理、全面經濟核算、全員培訓的制度,不斷提高經營管理水準、技術水準和生産水準,保證産品品質符合國家標準,對用戶負責。

  (4)企業要加強市場調查、分析和預測,逐步形成制度,建立健全相應的機構,做到按需定産,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的作用。

  (5)企業要積極採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趕超國內外先進水準,切實加強科研工作,搞好技術儲備。通過挖、革、改,不斷提高企業的現代化程度和適應市場的能力。

  (6)切實保證安全生産,努力搞好勞動保護。

  (7)大力節約能源。積極治理污染,搞好文明生産,搞好廠區綠化。

  (8)認真貫徹按勞分配原則,不斷改進獎勵制度。在提高勞動生産率的基礎上,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9)建立和健全民主管理企業的制度,使廣大職工真正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力。

  (10)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斷提高職工的思想覺悟,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質,充分調動職工建設社會主義積極性,教育職工模範地遵守國家法律、法令和勞動紀律。

  企業違反上述各項規定,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直接責任者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四、逐步改革企業領導制度,由黨委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逐步過渡到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

  選擇實行“獨立核算、國家徵稅、自負盈虧”的部分試點企業,同時試行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的廠長負責制。

  首先,要擴大職工管理企業的權力。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有決策權。它決定企業的生産經營方向、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重大技術改造措施,職工的重大獎懲,全廠性的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等重大問題;選舉廠長,審議通過廠長提名或群眾推薦的副廠長一級的人選,報上級任命。

  二是要保證把堅持四項原則,有真才實學和組織領導能力的同志選拔到廠長的崗位上來。廠長對企業的經濟活動負全部責任,對生産經營行使指揮權。提出需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重大問題的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是黨委主要負責黨的建設工作和企業的政治思想工作,在政治思想方面起領導作用,對企業的決策者和指揮者進行全面監督,對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令,完成生産建設和各項工作任務起保證監督作用。並加強對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五、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

  擴大企業自主權的試點,涉及面很廣,政策性很強,有不少新課題需在實踐中摸索解決,必須加強組織領導。按照國務院規定,成立北京市經濟體制改革的領導機構,在市委和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市經委、計委、財政、稅務、銀行、物資、商業、外貿、勞動、物價等部門都要大力協同,密切配合。要把試點工作當作自己的責任,改進工作,轉變作風,並注意對本部門不相適應的規章制度進行改革,把工作轉到“服務、協調、統籌、監督”方面來,保證試點工作順利進行。

  各主管局主要領導同志要親自抓試點,並確定一名主管企業管理和經濟改革的局長負責,指定一個處室主管這項工作。有試點任務的局和公司可以成立體制改革小組負責試點日常工作,深入調查,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及時總結典型經驗,加強指導。市經委和市財政、稅務局要經常了解試點工作的情況和問題,會同各主管局共同把試點工作搞好。

  一九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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