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發[1980]2號
各區、縣革命委員會(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現將《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部隊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和市民政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認真做好部隊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轉發給你們,望認真執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〇年一月二十八日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部隊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國發〔1979〕161號
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軍委各總部、各大軍區、省軍區、野戰軍、各軍兵種,國家計委、民政部、財政部、商業部、衛生部、國家勞動總局:
十餘年來,部隊有一大批義務兵傷病殘戰士未能作退伍安置。到目前為止,全軍急需作退伍安置的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已達四萬七千二百一十人。其中已評定為特等殘廢的一百零二人,一等三百零六人,二等一千九百七十八人,三等四千二百零二人;精神病患者二千零七十六人;慢性病患者三萬八千五百四十六人。最近在中越邊境自衛反擊作戰中的一批義務兵傷殘戰士,不久也將退出現役,由地方接收安置。迅速地、妥善地安置好這批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對於減輕部隊負擔,鼓舞士氣,加強整軍、備戰和國防現代化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
這批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大都是在對敵作戰、國防和基本建設工程施工、軍事訓練或執行各種艱巨任務中致傷、致殘、致病的,他們為保衛祖國邊疆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做出了寶貴貢獻。黨和政府應當熱情關懷他們,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
對這批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仍本着“從那裏來,回那裏去”的原則,按照安置退伍義務兵的各項政策和有關規定,分別不同情況,進行安置。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關於革命殘廢軍人的安置
(一)對特等、一等殘廢軍人的安置。包括:特等、一等殘廢軍人因傷殘後遺症,需要經常醫療處理的;或者生活需人護理,回家安置家屬不便照顧的;或者獨身一人,無依無靠,不便回鄉安置的,分別由徵集地區的省、自治區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接收入院休養。目前尚未辦休養院的省、市、自治區,家住北京、天津市的,暫送河北省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家住上海市的,暫送江蘇省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家住甘肅、青海、寧夏三省(區)的,送陜西省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家住西藏自治區的,送四川省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
特等、一等殘廢軍人,不符合入殘廢軍人休養院條件的,或者雖符合入院條件但本人願意回家的,應幫助他們回到家裏,妥善安置。回去後他們應享受在鄉殘廢軍人的各項待遇。本人口糧按當地幹部定量標準,由國家供應商品糧;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還可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不超過當地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住殘廢軍人休養院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一律不發給護理費。分散供養的,可以發給。
(二)對於二等和三等殘廢軍人,應由徵集地區妥善安置。家居農村的,享受在鄉殘廢軍人的各項待遇。其中二等殘廢軍人,生産隊分配的口糧一月不足三十五斤原糧的,其差額由國家返銷補足,並參照當地供應商品糧的粗細糧比例,多給一些細糧。
(三)已經在鄉的革命殘廢軍人,也享受本通知上述規定的殘廢軍人有關待遇。
二、關於退伍義務兵精神病員的安置
在服現役期間患有精神病症的退伍義務兵,已經基本治愈的,辦理退伍手續,交地方安置。在部隊治療半年不愈的,亦應辦理退伍,由地方接收治療。各省、市、自治區應當根據他們病情的輕重和當地醫療條件,分別採取收容治療和分散休養的辦法加以安排。對於病情較重需要收容治療的精神病員,各地應當收容治療。對於病情較輕的一般精神病員,則遣送回家療養。
精神病員住院期間所需費用,均由各省、市、自治區地方經費中開支。
家居農村的退伍精神病員住院期間,如不能按醫院的伙食吃糧標準交納糧票或交納不足的,由所在縣、市民政部門出具證明,糧食部門給予補足。
退伍義務兵精神病員不需住醫院治療的,部隊應與接收安置地區聯繫好,派得力人員護送他們回家休養,生活困難的,當地民政部門給予補助,在農村還可由社、隊優待工分解決。總之,要切實保障他們的生活。
三、關於退伍義務兵慢性病員的評殘和治療
對患慢性病的義務兵,應當是基本治愈,才能辦理退伍。決定辦理退伍的義務兵慢性病員,在醫療終結後,完全喪失勞動力或喪失大部勞動力,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包括二等乙級在內)殘廢等級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由部隊負責評定殘廢等級。在評殘時,要掌握評殘標準,不要把不夠評病殘條件的人,評定為殘廢軍人。也不要把應該評殘的人漏掉。一經評殘之後,應按本通知對殘廢軍人的有關規定進行安置。
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舊病復發,地方醫療單位應積極予以治療。他們住院和門診醫療的費用,本人負擔確有困難的,所在地社、隊應幫助解決,社、隊無力解決的,縣、市民政部門給予補助。
四、擴建和新建退伍傷病殘戰士的收容安置院、所
由於十餘年來林彪、“四人幫”的干擾破壞,原有收容、安置部隊退伍傷病殘戰士的單位,有的被撤銷,有的被減縮,有的房屋和設備被別部門佔用。當前安置革命殘廢軍人的休養院和收容退伍精神病員的單位和設備嚴重不足。迅速地擴建和新建一些安置重殘廢軍人的休養院、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療養院或收容所,已成為當前急務。
為了適應當前收容安置上述傷病殘戰士的需要,各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應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擴建、新建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復員退伍軍人精神病療養院或精神病收容所,納入地方計劃,優先安排。如地方確實解決不了的,再報民政部和國家計委。
各地佔用了榮復軍人療養院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迅速地將這些單位的房屋和設備等,全部退還給民政部門,以應急需。
五、關於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的生産、生活和工作安排
現行的關於安置退伍義務兵的各項政策和有關規定,全部適用於這批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的安置。如插隊知識青年參軍的,按中共中央〔1978〕74號文件辦理;在職參軍的,由參軍前的原單位接收安置;二等、三等殘廢軍人、帶病回鄉的退伍義務兵和治愈的精神病員,家居城鎮,凡能工作的,與其他城鎮復員退伍戰士一樣,由各地區復員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安排工作,所需勞動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勞動計劃內解決。家居農村的,人民公社在工作安排和分工分業上,要盡可能地照顧,對生活困難的,民政部門要給他們補助或通過社、隊優待工分加以解決。
六、解決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的住房問題
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住房確實困難的,家居城鎮的,由房管部門負責從公房中切實予以解決。家居農村的,由省、市、自治區計劃、物資部門劃撥一定數量的木材等建築材料,民政部門酌情補助一些建房費用,所在社、隊負責幫工修建。
七、部隊與地方辦好交接手續
為了使地方民政和衛生部門掌握退伍義務兵慢性病員、精神病員的治療情況和評定了殘廢等級人員的殘廢情況,當傷病殘戰士退伍時,原部隊團以上後勤機關應負責出具病情或傷情介紹材料,裝入本人檔案,並在退伍證上予以簡要記載。
對於特等、一等殘廢軍人需入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休養的,原部隊師以上機關,應事先與有關省、自治區民政部門聯繫妥當,再辦理退伍和交接手續。
八、加強領導,切實把這批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好
安置這批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是一項艱巨而光榮的任務。各級政府必須有一名負責人親自主持,吸收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及時研究解決安置工作當中的實際問題。要加強宣傳工作,使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安置好這批傷病殘戰士,對鼓舞部隊士氣,加強國防和實現“四化”的密切關係與重大意義,要反覆強調安置好退伍傷病殘戰士,支援人民解放軍,是各部門和有關單位不可推諉的共同責任,地方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勇於承擔這一任務,和部隊及當地安置工作部門密切配合,堅決貫徹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措施。
部隊要切實貫徹本通知上述各項規定,要做到對傷病殘戰士治愈或基本治愈後再辦理退伍。部隊各級政治機關,應負責做好傷病殘戰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對他們進行黨的光榮傳統和務農光榮的宣傳教育,貫徹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實事求是地宣傳各項安置政策,如實地説明地方實際情況,不要隨意許願。把思想工作做成熟,使傷病殘戰士自覺服從組織安排,愉快地退伍回鄉。
對這批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各部隊將於今年七月份起開始運送。部隊和地方,應當相互配合,同心協力,在今年內把這批傷病殘戰士安置完畢。
今後對部隊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的安置,均按本通知執行。
國務院
中央軍委
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民政局關於貫徹執行
《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認真做好部隊
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工作的通知》
中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
(79)民辦字第217號
市革命委員會: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做好部隊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安置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和民政部今年三月確定需由我市接收安置的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共五百零九人(特等、一等殘廢各一人,二等殘廢十五人,三等殘廢二十人;精神病患者四十九人;慢性病患者四百二十三人)的任務,除各區、縣、局及市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應認真貫徹執行“通知”外,現就“通知”中的幾個具體問題,經與有關部門協商後,提出具體執行意見如下:
一、對需要入休養院的特等、一等殘廢軍人,由市民政局介紹到河北省民政局辦理入院手續,所在部隊可直接送河北省邢臺革命殘廢軍人休養院休養。對其中願意回家休養的,由所在區、縣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妥善安置;對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查同意後,酌情發給護理費,護理費的標準每月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元,由優撫事業費開支。
二、對於病情較重需要治療的退伍義務兵精神病員,由區、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辦理接收手續,區、縣民政部門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治療。所需費用由治療單位匯總向區、縣民政部門報銷,從優撫費中列支。需要收容的,由市房山精神病院收容療養。
對於病情較輕的一般精神病員,由區、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後,送回家療養。如病情復發,需要住院治療的,仍由區、縣民政部門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治療。
三、對於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市、區、縣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要積極熱情地做好接收工作。對於其中有勞動能力,需要安置工作或回鄉參加農業生産的,各區、縣、局要按照“通知”的規定,作為一項政治任務,認真負責地安排他們適當的工作或農業生産勞動,不得歧視或拒絕接收安置。安排工作所需要的勞動指標,由市勞動局在國家下達的勞動計劃內解決。
四、對殘廢軍人的口糧照顧和家居農村的退伍義務兵精神病員住院期間的口糧補助,應當按照“通知”的規定執行。具體手續,可由所在區、縣的民政部門出具證明,分別由當地街道和公社的糧管部門予以辦理。
五、退伍義務兵傷病殘戰士住房確實困難的,凡家居城鎮的,由區、縣房管部門儘量幫助解決。凡家居農村的,包括復退軍人安置辦公室接收的其他復員退伍軍人,建房所需要的木材等,由區、縣民政和物資部門審核匯總,報市計委、市物資局核批,並以專項指標下達;對經濟上確有困難的,區、縣民政部門酌情補助建房費;所在社、隊負責幫工修建。
以上意見如無不妥,請與國發〔1979〕161號文件一併轉發各區、縣、局。
北京市民政局
一九七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