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令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9〕36號
  2. [發佈日期] 2005-03-11
  3. [有效性]

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

 
 

第  36  號

















     現發佈《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市  長  劉淇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 1 -  


 

 
 



北京市禁止隨地吐痰、
隨地丟棄廢棄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創造清潔、優美的市容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北京市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暫停留和過往的人員,均有義務維護公共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
    第三條  公共場所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隨地丟棄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和口香糖等廢棄物;
    (三)隨地丟棄塑膠袋、塑膠包裝物或者其他包裝物;
    (四)隨地傾倒垃圾、污水污物;
    (五)隨地丟棄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物品。
    第四條  違反前條規定的,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責令其擦凈所污染的地面或者清除廢棄物,並處50元罰款。
    違反前條第(四)項規定,屬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垃圾渣土管理的規定》規定的,依照該規定處罰。
    “門前三包”責任單位不按規定制止隨地吐痰、隨地丟棄廢棄物等行為的,依照《北京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 2 -  
 

 
 
   第五條  侮辱、毆打執法人員或者阻撓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城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縣的建制鎮、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的公共場所。
    本規定中的公共場所包括街道、廣場、公園、居住小區和旅遊景區、景點以及商店、市場、飯店、醫院、體育館(場)、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車站、飛機場、碼頭等公共場所。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8月3日發佈的《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嚴厲禁止隨地吐痰、隨地亂扔亂倒廢棄物的規定》同時廢止。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 3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