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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4〕8號
  2. [發佈日期] 1994-06-10
  3. [有效性]

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

 
 

第  8  號

















    現發佈《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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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徵收屠宰稅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屠宰稅徵收管理,根據《屠宰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屠宰生豬、菜羊、菜牛(包括其他大牲畜,下同)的單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和個人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屠宰稅。
    第三條  屠宰稅實行按頭定額徵收。豬每頭四元,羊每只一元,牛每頭六元。稅額的調整,由北京市稅務局確定。
    第四條  屠宰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屠宰應稅牲畜的當日。
    第五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六條  屠宰稅由所在地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也可委託有關單位代徵,稅務機關按代徵稅款金額5%付給手續費。
    第七條  下列項目免征屠宰稅:
    (一)單位和個人、自宰、自食的生豬、菜羊、菜牛;
    (二)少數民族在宗教節日宰殺自食或分食的牛、羊。
    第八條  屠宰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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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在本市執行的屠宰稅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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