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後,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蓋章,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核批准並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後,交由當事人保存。 (二)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應當按前項規定填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核後報區(縣)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或市計劃生育主管機關審批,發給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 第六條 對夫妻達到晚育年齡生育第一個子女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及時予以辦理《生育服務證》;對未達到晚育年齡的,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對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有關證明完備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給予答復;特殊情況應當在兩個月內予以答復。對符合《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但不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申請再生育一個子女情況的,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動員其推遲生育時間。 第七條 已婚育齡婦女在懷孕三個月內,應當持《生育服務證》接受圍産期醫療保健服務。 計劃生育主管機關應當建立與圍産期醫療保健部門聯繫的制度,掌握育齡婦女辦理圍産期醫療保健及新生兒出生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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