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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令
[發文字號]
政府令
〔1998〕
20號
[發佈日期]
1998-12-24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第 20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1998年12月24日起施行。
市 長 賈慶林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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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
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
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1988年7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發66號文件發市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刪去第九條、第十一條。
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業用房管理辦法》(1996年8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發佈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刪去份九條、第十八條。
三、《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接投標管理暫行辦法》(1987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辦發152號文件發佈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刪去第二十二條。
四、《北京市建設工程設備招投標管理規定》(1994年10月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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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第三十條。
五、《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1995年4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號令發佈 根據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修改)
刪去第二十二條。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1998年12月24日起施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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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
行業管理辦法》等五項規章修改前的條文
一、《北京市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旅店業行業管理辦法》
第九條 經營者應向行業管理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和繳納辦法,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不按規定繳納管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斯不繳納的,自限期繳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數額1%的滯納金。
二、《北京市住宅配套商業服務業用房管理辦法》
第九條 分散建設住宅符合規定條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區、縣商委同意並報市商委批准後,由區、縣商委安排補建,並由住宅建設單位交納糧油、副食、便民商店補建費(以下簡稱補建費)。未經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規劃管理部門不予核發規劃建設許可證。
補建費按照應建糧油、副食、便民商店綜合造價與建安造價之間的差價計算,具體標準由市商委會同市物價管理等部門另行規定。補建費應當用於配套商店的建設,各區、縣應當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商委會同市財政部門另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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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十八條 未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交納補建費的,由區、縣商委責令限期交納;逾期拒不交納的,自責令限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應交納補建費額0.2%的滯納金,直至繳齊為止。
三、《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招標工程在決標後,招標單位以中標價格的萬分之六、中標企業以中標價格的萬分之四,向市招標辦交納招標投標管理費。
四、《北京市建設工程設備招投標簽理規定》
第三十條 決標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向市招標辦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繳納招標、投標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五、《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 決標後,招標單位和中標單位應當向市勘察設計管理處繳納管理費,管理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物價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在《北京日報》、《北京法制報》上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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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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