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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89〕15號
  2. [發佈日期] 1989-05-05
  3. [有效性]

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第  15  號

















    現發佈《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規劃管理若干規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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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鎮私有房屋翻建擴建
規劃管理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鎮居民私有房屋翻建、擴建的規劃管理,根據《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城區和郊區城鎮(指建制鎮,下同)居民翻建、擴建私有房屋(單元式樓房除外),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鎮建設規劃。
    二、以自用為目的。屬於擴建住房的,全家每人平均現住房(包括本市的異地住房和出租房)建築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三、不影響城市基礎設施管線和其他公用設施的安全和使用。
    四、不影響相鄰居住建築的採光、通風、排水和相鄰居民的正常通行。
    第四條  城鎮土地為國家所有,不準擅自佔用。翻建、擴建私有房屋,應在原批准的用地(包括院落,下同)範圍內進行。翻建、擴建房屋佔用與其他房屋所有人共用的院落,須徵得其他房屋所有人同意,並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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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須持下列證件,向所在地的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申請;經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批准,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後,方準施工。
    一、家庭成員常住戶口證明。
    二、居所地街道辦事處的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證件。翻建、擴建與他人共有的房屋,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證明。
    四、房屋平面位置圖。
    建設跨度超過6米的平房或二層(含二層)以上樓房的,須提交有設計資格證書的設計單位的設計。
    第六條  下列地區的私有房屋,不準擴建;破舊危險房屋,經房地産管理部門確認、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批准,允許翻建。
    一、文物保護區、風景遊覽區、水源保護區。
    二、規劃道路和公共綠地範圍內。
    三、城市幹道兩側的臨街房(改建為商業、服務業用房的除外)。
    四、市區河道兩側隔離帶。
    五、鐵路幹線兩側隔離帶。
    六、城鎮規劃範圍內的其他特定區域。
    第七條  在下列地區擴建私有房屋,除特殊情況,經市城市規劃管理局審核符合本規定第三條條件、批准建設二層樓房的外,一般不得建設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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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規劃市區。
    二、近期開發建設區。
    三、城鎮規劃範圍內有特殊要求的地區。
    在上述地區以外擴建樓房的,由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核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批准。
    第八條  翻建、擴建私有房屋,必須按城市規劃管理局核發的建設工程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施工。需要變更規定內容的,須報經核發建設工程許可證的機關批准。
    第九條  翻建、擴建房屋竣工後,房屋所有人須向區、縣城市規劃管理局申請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驗收合格證明。房屋所有人須在驗收後3個月內,持建設工程許可證、房屋平面位置圖和驗收合格證明,向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産管理局申請換領新的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的,由城市規劃管理機關按《北京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處理違章建設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城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198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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