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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政府令〔1990〕29號
  2. [發佈日期] 1990-08-3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

 
 

第  29  號

















    現發佈《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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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
堅決防治蚊蠅孳生的規定

    為消滅蚊蠅,改善環境衛生,保障人民健康,市人民政府決定:動員全社會力量,堅決防治蚊蠅孳生,做到人人動手滅蚊蠅,實現處處無蚊蠅。
    一、本市城區和郊區城鎮地區內的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等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街巷、廣場、遊覽區、市場等一切公共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院落,必須分別按照國家和本市市容環境衛生、食品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清除蚊蠅孳生條件,防止招致蚊蠅聚集,採取投藥、捕殺等措施消滅蚊蠅。
    廁所、下水道口、垃圾站(桶、箱)、污物容器、雨水污水蓄積地等一切易於孳生和聚集蚊蠅的處所,必須分別採取沖洗、消毒、打掃、平整等衛生措施,嚴格防止蚊蠅孳生、聚集,及時消滅蚊蠅和蚊蠅幼蟲。
    食品生産經營廠店、飲食業攤商、單位內部食堂等一切易招蚊蠅聚集的場所,必須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消滅蚊蠅。
    單位、居民住宅院落,必須經常保持院內公共衛生和家庭衛生,做到室外無蚊蠅孳生地,室內無蚊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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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違反本規定,造成蚊蠅孳生、招致蚊蠅聚集和發現蚊蠅不予消滅的,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單位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機關處責任單位50元罰款,並處責任人5元罰款,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按日加處20元罰款。
    屬於違反食品衛生管理規定的,由食品衛生監督機關另按食品衛生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二)公共場所違反本規定的,由環境衛生管理機關按第(一)項規定處罰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屬於環衛部門專業清潔隊保潔的公共場所,處罰保潔的責任單位;屬於“門前三包”範圍的,處罰三包責任單位。
    (三)住宅院落居民違反本規定的,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治理,並處責任戶或共同責任戶5元罰款。居民住宅樓的公用區域違反本規定的,對住宅樓管理單位按第(一)項規定處罰。
    三、本規定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市衛生局及各級環境衛生管理機關、衛生防疫機關依法管理。市容環境衛生監察員和佩帶統一標誌的衛生監督員要嚴格執法,認真履行職責。
    四、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要發動群眾,訂立公約,開展競賽和檢查評比,落實消滅蚊蠅的各項措施。市、區、縣、鎮和街道辦事處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要做好各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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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有權對同級環境衛生管理機關、衛生防疫機關進行監督。
    五、環境衛生管理機關、衛生防疫機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不認真履行管理職責的,其上級機關要追究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六、本規定具體實施中的問題,由市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有關食品衛生管理的問題,由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七、本規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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