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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1〕39號
  2. [發佈日期] 2011-08-2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開展年度人口抽樣調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1]3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開展年度人口抽樣調查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2010年我市圓滿完成了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工作,摸清了2000年以來我市人口在數量、分佈、構成以及居住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為研究全市未來人口發展趨勢,制定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打下了堅實基礎。為進一步做好全市人口發展、服務與管理工作,為人口發展規劃的實施提供科學的監測評價依據,從2011年起,本市將定期開展年度人口抽樣調查。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查目的
  開展年度人口抽樣調查,全面、準確地反映全市及各區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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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變化情況,及時監測人口調控目標的實現程度,為實施有效的人口管理和調控手段,解決人口資源環境矛盾提供決策依據。
  二、調查內容和標準時點
  年度人口抽樣調查的內容主要包括性別、年齡、受教育程度、就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自然變動等。
  調查的標準時點為每年11月1日零時。
  三、組織和實施
  年度人口抽樣調查涉及範圍較大,需要強有力的組織領導、廣泛的社會動員、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和人民群眾的積極支援。調查工作要在市及各區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統計部門為主組織實施,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公安、人口計生、流動人口管理、民政、衛生、宣傳等部門要給予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援。市、區縣及被抽中的鄉、鎮、街道要成立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具體負責人口調查的組織實施,切實加強對調查工作的指導。相關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要動員和組織居民群眾和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配合做好調查。
  四、經費保障
  開展年度人口抽樣調查所需經費,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由市級財政和各區縣財政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分別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各級調查機構要加強管理,厲行節約,保證經費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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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工作要求
  (一)堅持依法調查。各區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有關規定。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用於調查以外的目的;各級調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二)確保人員到位。市、區縣及相關鄉鎮街道要成立人口抽樣調查辦公室,根據工作量足額配備工作人員,保證調查工作順利進行。區縣調查機構要組織好調查指導員和調查員的選聘工作,確保調查人員的數量和品質。調查指導員和調查員可以從基層組織人員中選調,也可以從社會上招聘。招聘的調查指導員和調查員的勞動報酬,由各區縣在人口調查經費中予以安排。
  (三)加強部門配合。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各自職能,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及時提供調查所需的基礎資料,積極配合入戶登記調查,確保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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