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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17號
  2. [發佈日期] 2014-05-06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北京市版權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4]1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北京市版權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北京市版權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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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北京市版權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設立北京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北京市版權局)的通知》(京政辦發〔2014〕5號),設立北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簡稱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是負責本市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和著作權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屬機構,加挂北京市版權局(簡稱市版權局)的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市廣電局、原市新聞出版局(市版權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版權局)。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組織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公共服務,大力促進城鄉公共服務一體化發展,促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繁榮發展。
  2.加強指導、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産業發展,優化配置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資源,加強業態整合,促進綜合整合發展,組織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走出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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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強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體制機制改革工作。
  4.加強對數字出版以及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協調推動其健康發展。
  5.加強著作權保護管理和公共服務,促進《著作權法》的貫徹實施。
  6.加強管理理念和方式的創新轉變,充分發揮市場調節、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
  二、主要職責和行政審批事項
  (一)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宣傳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把握正確的輿論和創作導向;負責起草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相關的政策措施、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2.負責制定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事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公益工程和活動,扶助農村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建設和發展,指導、監管廣播電影電視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制定古籍整理出版規劃並組織實施。
  3.負責統籌規劃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産業發展,制定發展規劃、産業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的體制機制改革;依法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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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負責監督管理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機構和業務以及出版物、廣播影視節目的內容和品質,實施依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市場經營活動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指導監管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境外衛星電視節目接收的監管;負責新聞記者證的管理。
  5.負責對本市網際網路出版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等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進行監管;負責對網路視聽節目、公共視聽載體播放的廣播影視節目進行監管,審查其內容和品質。
  6.負責推進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與科技融合,依法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對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監測和安全播出進行監管,推進三網融合及應急廣播建設。
  7.負責本市印刷複製業和出版發行業的監督管理。
  8.負責本市出版物的進口管理和廣播影視節目的進口、收錄管理;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領域對外及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走出去”工作。
  9.負責本市著作權管理和公共服務,調解著作權侵權糾紛,協同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案件。
  10.依法對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的安全工作承擔管理責任,對以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名義組織的各類活動的安全工作承擔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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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行政審批事項。
  1.出版單位設立和變更審核、備案;
  2.圖書、音像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計劃及重大選題和期刊社的重大選題審核;
  3.設立報刊記者站審批;
  4.音像製作單位設立與變更審批;
  5.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設立和變更審批;
  6.連續型電子出版物出版審核;
  7.圖書出版社、報社、期刊社、電子出版物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等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審核;
  8.加工貿易項下光碟進出口審核;
  9.非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委託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複製電腦軟體、電子媒體非賣品審批;
  10.音像複製單位接受委託複製境外音像製品批准;
  11.可錄類光碟生産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批;
  12.印刷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
  13.設立中外合資、合作印刷企業和外商獨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審批;
  14.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託印刷圖書、期刊備案;
  15.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核準;
  16.印刷企業接受委託印刷境外的出版物批准和接受委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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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備案;
  17.複製單位設立和變更審批、備案;
  18.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單位的許可;
  19.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發行企業設立和變更審核;
  20.進口出版物目錄備案;
  21.出版、複製境外出版物著作權登記;
  22.設立電影製片單位審核;
  23.設立電影發行單位許可;
  24.以中外合資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設、改造電影院電影放映經營許可;
  25.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立、合併和相關事項變更審核;
  26.地市級、縣級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審批;
  27.單位設立有線電視站、廣播電視站審批;
  28.設立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單位許可;
  29.《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核發;
  30.國産電視劇片審查;
  31.引進用於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的境外電影、電視劇審核及其他廣播電視節目審批;
  32.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批;
  33.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許可;
  34.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許可;
  35.小功率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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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許可;
  37.核發新聞記者證審核;
  38.引進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電子出版物審核;
  39.電子出版物出版單位與境外機構合作出版電子出版物審核;
  40.國內地方單位訂戶訂購限定發行範圍的進口出版物審核;
  41.國産電影片審查;
  42.國産影片聘用境外演職人員審批;
  43.電影劇本(梗概)備案;
  44.設立本市電影院線公司審批;
  45.設立跨省電影院線公司審核;
  46.地方對等交流互辦單一國家電影展映活動審批;
  47.有線電視工程驗收;
  48.舉辦區域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審批;
  49.廣播電臺、電視臺開辦群眾參與的廣播電視直播節目審批;
  50.北京地區廣播電視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認定;
  51.境外人員參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審核;
  52.境外人員參與電視劇拍攝審核;
  53.本市製作機構拍攝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備案公示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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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中外聯合製作電視劇(含電視動畫片)審核;
  55.省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赴境外租買頻道、辦臺審核;
  56.除中央機構外其他機構開辦付費頻道審核;
  57.《資訊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申請的審核;
  58.跨省經營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審核;
  59.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版權局)設1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資訊、新聞發佈、信訪、應急、議案、建議、提案、保密、政府信息公開、外事管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承擔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負責機關推進依法行政綜合工作;起草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擬訂相關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相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調解決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中的問題;承擔行政復議、應訴的有關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有關備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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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規劃發展處(産業促進處)。
  擬訂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産業發展規劃、政策和調控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事業産業發展;研究擬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重大改革措施,指導、協調推進有關體制機制改革工作;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産業園區、基地的協調、指導;依法承擔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統計工作;負責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領域對外及對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組織推動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領域“走出去”工作。
  (四)公共服務處(安全監管辦公室)。
  擬訂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基本公共服務規範和保障標準,協調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城鄉一體化發展;組織實施新聞出版廣播影視重大公益工程和活動,指導監督相關重點基礎設施建設;負責組織開展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綜合審批服務處。
  擬訂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管理方面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流程、審批標準、品質標準及規範,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工作;承辦相關行政審批事項。
  (六)新聞報刊管理處。
  承擔本市報紙(報社)和期刊(刊社)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有關規定負責國內報刊社駐京分支機構和記者站的監督管理;負責報紙、期刊重大選題審核,組織對報紙、期刊內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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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讀和輿情分析工作;承擔全市新聞單位記者證的審核、發放、備案和管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新聞違法活動。
  (七)出版管理處(古籍整理出版規劃辦公室)。
  承擔本市圖書出版和音像、電子出版製作單位及出版製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圖書、音像、電子出版物內容和品質進行監管;組織指導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和中小學教科書的出版工作;承擔古籍整理出版規劃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書號、版號管理工作。
  (八)數字出版處。
  承擔本市數字出版內容和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網路文學、網路書刊、網路遊戲、動漫的內容和開辦手機書刊、手機文學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九)印刷發行處。
  承擔本市印刷、複製、出版物發行及進口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涉及黨和國家重要文件文獻、重點出版物和中小學教科書的印刷發行工作;負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印刷的管理;推動印刷複製發行業轉型升級及新興印刷複製發行業發展。
  (十)出版物市場管理處。
  擬訂本市出版物市場的發展規劃、政策和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出版物市場出版物的審讀、鑒定工作;負責出版物市場經營活動的監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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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宣傳管理處。
  承擔本市廣播電視宣傳和播出的指導、監管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廣播電視活動;指導、監管理論文獻片、紀錄片、電視動畫片的製作和播出;審核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視劇創作;承擔電視劇(含動畫片)製作、引進、對外合拍的指導、監管工作;組織對國産、引進和對外合拍電視劇(含動畫片)的內容進行審查;負責對境外廣播電視節目引進、播出的監督管理。
  (十二)電影管理處。
  承擔本市電影製片、發行、放映單位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對電影內容進行審查,審核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電影創作;指導、協調全市性重大電影活動;指導電影檔案管理和技術研發,承擔電影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電影公益放映工作。
  (十三)傳媒機構管理處。
  承擔本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業務、廣播電視節目製作機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有線電視付費頻道、移動電視業務、廣播電視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負責對衛星電視接收設施安裝服務、境外衛星電視節目的落地和接收進行監督管理。
  (十四)網路視聽節目管理處。
  承擔本市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廣播電視視頻點播、公共視聽載體播放廣播影視節目內容和業務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發展和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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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版權管理處。
  擬訂本市著作權發展規劃和著作權保護管理使用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根據授權承擔國家享有著作權作品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對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和法定許可使用進行管理;組織開展著作權保護專項行動,協同查處重大著作權侵權案件,調解著作權侵權糾紛;負責著作權鑒定工作;組織推進軟體正版化工作。
  (十六)科技處(三網融合協調處)。
  擬訂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科技發展規劃、政策、行業技術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廣播影視傳輸覆蓋網和監測監管網的規劃,推進三網融合;承擔廣播影視安全播出的監督管理和技術保障工作;承擔廣播影視品質技術監督、監測和有關檢測工作;推進廣播電視覆蓋工作。
  (十七)財務處。
  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和資金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機關並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財務、資産管理、政府採購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基本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內部審計。
  (十八)人事處。
  負責組織協調本市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著作權系統人才隊伍建設及人員的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從業人員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等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工會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工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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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派駐。
  四、人員編制
  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版權局)機關行政編制155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另設市版權局專職副局長1名(副局級);處級領導職數20正(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工會專職副主席1名)28副。
  五、其他事項
  (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版權局)在著作權管理上,以市版權局名義行使職權。
  (二)關於動漫和網路遊戲管理,與市文化局的職責分工維持不變。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其調整由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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