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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14〕57號
  2. [發佈日期] 2014-10-31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京政辦發[2014]5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
《北京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北京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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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水環境區域補償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本市水環境管理手段,切實落實區縣政府水環境治理責任,不斷改善水環境品質,依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域上下游區縣政府間因污染物超過斷面水質考核標準和未完成污水治理任務而進行的經濟補償活動。
  第三條 考核指標包括跨界斷面水質濃度指標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務指標兩項內容。
  根據國務院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有關要求,結合本市實際,跨界斷面水質濃度考核經濟補償指標確定為化學需氧量或高錳酸鹽指數(其中水質目標為Ⅱ、Ⅲ類的經濟補償指標為高錳酸鹽指數,水質目標為Ⅳ類及以上時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等3項。
  依據本市制定的污水治理計劃,污水治理年度任務指標包括兩種情況: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石景山區、海澱區(不含山後地區)、豐台區(不含河西地區)以及昌平區回龍觀地區等實行跨區污水處理的區或區域,按照市政府確定的中心城區污水處理率年度目標和跨區污水處理情況進行考核;其他區縣或區域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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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污水治理項目建設和污水處理率年度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第四條 區縣跨界斷面的設置由市環保局會同市水務局、相關區縣政府提出,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區縣污水治理年度任務指標的設置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環保局、相關區縣政府提出,報市政府審定後執行。
  第五條 跨界斷面考核以斷面年度水質目標為考核標準。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考核以市政府確定的區縣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目標為考核標準。
  第六條 跨界斷面考核以水質自動監測站數據月均值作為考核依據;暫不具備水質自動監測條件的斷面,以人工監測數據月均值作為考核依據。監測方法按照國家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範等執行,具體監測方案由市環保局制定。
  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考核以區縣用水量、污水排放量、常住人口、污水處理設施運作監測以及建設任務完成情況為考核依據。
  第七條 跨界斷面補償金按以下標準計算:
  (一)當無入境水流,跨界斷面出境污染物濃度超出該斷面水質考核標準,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斷面出境污染物濃度比入境斷面該種污染物濃度增加時,其濃度相對於該斷面水質考核標準每變差1個功能類別,補償金標準為30萬元/月。
  當跨界斷面污染物濃度劣于Ⅴ類時,應追加補償金,具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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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為:
  當化學需氧量濃度大於40毫克/升時,每增加10毫克/升以內(含10毫克/升)追加補償金30萬元/月,或當高錳酸鹽指數濃度大於15毫克/升時,每增加5毫克/升以內(含5毫克/升)追加補償金30萬元/月;當氨氮濃度大於2毫克/升時,每增加1毫克/升以內(含1毫克/升)追加補償金10萬元/月;當總磷濃度大於0.5毫克/升時,每增加0.5毫克/升以內(含0.5毫克/升)追加補償金20萬元/月。
  (二)當跨界斷面出境污染物濃度小于或等於入境斷面該種污染物濃度,但未達到該斷面水質考核標準時,其濃度相對於該斷面水質考核標準每變差1個功能類別,補償金標準為15萬元/月。
  當跨界斷面污染物濃度劣于Ⅴ類時,應追加補償金,具體標準為:
  當化學需氧量濃度大於40毫克/升時,每增加10毫克/升以內(含10毫克/升)追加補償金15萬元/月,或當高錳酸鹽指數濃度大於15毫克/升時,每增加5毫克/升以內(含5毫克/升)追加補償金15萬元/月;當氨氮濃度大於2毫克/升時,每增加1毫克/升以內(含1毫克/升)追加補償金5萬元/月;當總磷濃度大於05毫克/升時,每增加0.5毫克/升以內(含0.5毫克/升)追加補償金10萬元/月。
  第八條 同一跨界斷面3項考核指標累加計算補償金;同一區縣內,所有超過水質考核標準的斷面按月累加計算補償金。
  當存在以下情況時,按下列方法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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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若跨界斷面全月斷流,則當月不計算該斷面補償金;若非全月斷流,則以當月有水日監測數據均值計算該斷面補償金。
  (二)若跨界斷面處於區縣界河,按流域範圍內區縣污染物的排放量比例分攤補償金。
  (三)同一區縣內同一流域出、入境斷面數量不一致時,將多個出、入境斷面污染物濃度按各斷面近3年水量平均值加權核算補償金。
  (四)由於違法排污導致跨界斷面污染物濃度超標時,以當月監測的最大超標濃度值計算補償金。
  第九條 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出水污染物濃度應當符合國家及本市相關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水務等部門應利用自動監測設施、第三方監測、抽查等方式加強對污水處理設施運營單位的監管,對超標排放的運營單位依法從嚴查處。
  第十條 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補償金按照以下方法計算:
  (一)實行跨區污水處理的區或區域應繳納補償金,其金額為:本區或區域污水排放量乘以市政府確定的中心城區污水處理率年度目標,減去本區或區域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量後,再乘以單位污水處理成本。
  (二)其他區縣或區域如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項目建設和未達到污水處理率年度目標,應繳納補償金,其金額為:本區縣或區域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項目建設補償金額乘以50%,加上本區縣或區域未達到污水處理率年度目標補償金額乘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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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項目建設補償金額為本區縣或區域未按期完成的項目設計日處理能力、負荷率(第一年為50%、第二年及以後為70%)、延期日數、單位污水處理成本的乘積。同一區縣或區域如有多個項目未按期完成,應累加計算補償金。
  未達到污水處理率年度目標補償金額為本區縣或區域污水排放量乘以本區縣污水處理率年度目標,減去本區縣或區域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量後,再乘以單位污水處理成本。
  (三)海澱區、豐台區、昌平區應繳納的補償金包括本區內實行跨區污水處理區域繳納的補償金,加上其他區域未按期完成年度污水治理項目建設和未達到污水處理率年度目標繳納的補償金。
  (四)對於完成時間設定在階段目標任務截止年度的污水治理項目,如未按期完成,應雙倍計算補償金。
  第十一條 補償金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組織各區縣政府進行核算,按年度收繳。
  (一)市環保局根據跨界斷面水質監測數據和水質目標,逐月核算補償金;市水務局根據各區縣政府污水治理年度任務完成情況,按年度核算補償金。
  (二)市環保局、市水務局于每年年初將上一年度應繳納的跨界斷面補償金額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補償金額通報市財政局和各區縣政府,由市財政局與各區縣財政局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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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補償金按以下規定進行分配和使用:
  (一)上游區縣政府繳納的跨界斷面補償金全部分配給下游區縣政府,下游區縣政府獲得的跨界斷面補償金須用於本區縣水源地保護和水環境治理項目,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相關監測設施的建設與運作維護等工作。
  斷面下游為其他省市的,區縣政府繳納的補償金由市環保局商市財政局、市水務局統籌安排用於全市水源地保護,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相關監測設施的建設與運作維護等工作。如國家出臺跨省(區、市)流域水污染補償相關政策,出市界斷面的補償金可根據國家政策用於對下游其他省市的補償。
  (二)實行跨區污水處理的區或區域繳納的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補償金,40%由市級統籌,主要用於實行跨區污水處理的區或區域的配套管網建設和污水處理設施的運作維護補貼;30%用於本區的水環境治理項目建設、小型或臨時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相關設施運作維護等工作;30%用於跨區污水處理設施所在區的水環境治理項目建設、小型或臨時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配套管網建設,相關設施運作維護等工作。
  其他區縣或區域繳納的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補償金,70%用於本區縣的水環境治理項目建設,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相關監測設施的建設與運作維護等工作;30%用於下游區縣的水環境治理項目建設,以及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相關監測設施的建設與運作維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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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條 嚴格補償金監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擠佔、挪用補償金。補償金使用單位應建立專項檔案,記錄項目實施及補償金使用情況。市相關部門要定期對區縣政府補償金管理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在下年度分配補償金時扣除,對情節嚴重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 市環保局、市水務局將各區縣的跨界斷面水質和污水治理年度任務考核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水務局會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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