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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
〔2004〕
57號
[發佈日期]
2004-11-12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 暫行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4]5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轉發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
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和市衛生局制訂的《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建立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制度,是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切實保障困難群眾的基本生活、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措施,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配套措施。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高度重視,加強領導,週密部署,精心組織,密切配合,認真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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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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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農村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暫行辦法
市民政局 市財政局 市衛生局
(二〇〇四年十月)
為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農村特困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醫療救助對象
(一)享受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待遇的人員;
(二)家庭收入高於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經農村合作醫療以及各種互助幫困措施救助後,個人自負醫療費仍有困難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困難人員;
(三)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困難人員。
二、醫療救助待遇
(一)農村低保對象就醫時憑《北京市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減收基本手術費和CT、核磁共振大型設備檢查費20%,減收普通住院床位費50%。
(二)農村低保對象參加當地合作醫療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區縣政府資助。到戶籍所在區縣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指定醫院就醫後,按規定報銷住院費用、門診醫療中的大病治療費用,以及合作醫療辦事機構組織的體檢費用。報銷起付標準、報銷比例和最高報銷限額應按照本區縣合作醫療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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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低保對象中的五保對象、重殘人及特困人員可適當放寬條件,提高救助標準。具體辦法由各區縣政府自行制定。農村低保對象家庭收入增加,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後,其個人繳費及費用報銷等按一般合作醫療對象對待。
(三)農村五保對象和由民政部門管理、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20世紀60年代初精減退職老職工等民政對象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合作醫療報銷後,剩餘部分的報銷辦法,按原有政策規定執行。
(四)農村低保人員以及其他困難人員因患急重病,經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後,個人醫療費用負擔仍然過重且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請享受臨時救助。
三、醫療救助辦法
(一)醫療救助對象參加合作醫療實行集中辦理。即,由村委會將本村低保對象(含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申請材料匯總後統一上報鄉鎮政府,由鄉鎮政府民政部門集中辦理參加合作醫療相關手續,並將辦理情況匯總上報區縣民政局。
(二)各級民政部門應當隨時受理和審批農村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醫療救助的申請,嚴格辦理程式,加強規範化管理,做好登記備案等工作。
四、醫療救助資金來源
實施醫療救助所需資金採取政府資助和社會籌集等多種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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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區縣政府應參照上年度末享受農村低保待遇的人數及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個人負擔的資金數額安排醫療救助資金,列入區縣財政預算。
(二)鼓勵社會團體、慈善機構和個人向農村特困人員提供醫療救助方面的資助。
(三)區縣政府在臨時救助資金中列支一部分資金,用於解決農村低保家庭和其他困難家庭因患急重病造成的生活困難。
五、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密切配合
(一)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領導,嚴格制度規範,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農村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工作。
(二)衛生部門要對定點醫療機構加強規範管理,做好農村特困人員的醫療服務工作。
(三)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按時編制資金預決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為農村醫療救助制度的實施提供必要的工作經費,並會同民政部門共同制定農村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制度。
(四)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各區縣政府可根據本暫行辦法並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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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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