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公開 > 政策公開 > 政府文件 > 1986-2014政府文件 > 市政府辦公廳文件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0〕131號
  2. [發佈日期] 2000-12-29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 暫行規定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0]13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
市建委等部門關於北京市城鎮居民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
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制訂的《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1 -  
 
 
 
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有關問題的暫行規定

(市建委、市國土房管局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

    為建立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加強對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對象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北京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京發〔1999〕2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京政辦發〔1998〕54號)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本市城鎮居民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下簡稱購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購房面積應符合本規定。
    二、申請購房的本市城鎮居民須是無房戶和現住房面積未達到本市規定的住房補貼面積標準的未達標戶。
    三、在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區城鎮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萬元(含)以下的,可購房。2002年(含)以後年份,本市城鎮居民購房的家庭收入標準由市政府有關部門公佈。
    遠郊區縣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自行規定本區縣居民購房的收入標準,並報市政府備案。
    四、家庭收入按夫婦雙方的收入之和計算,未婚、喪偶及離
 - 2 -  
 
 
 
異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計算。家庭收入是指下列所得: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繳納部分;
    (三)住房補貼;
    (四)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
    (五)勞務報酬所得;
    (六)股息紅利及利息所得;
    (七)其他所得。
    五、家庭收入按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上一年的實際發生數核定。
    六、下列家庭不需核定家庭收入,可憑有關證明購房:
    (一)夫婦雙方為機關工作人員或教師的家庭。
    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各級國家機關、黨的機關、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或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使用事業編制的單位,如工商所、物價所等;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群眾團體組織,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受行政機關委託、承擔行政職能並使用行政編制的社會團體組織的工作人員。
    教師是指下列單位在編並在職的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各級政府教育部門主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及其他教育機構;經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各級政府其他部門
 - 3 -  
 
 
 
及企事業單位主辦的各類學校;其他類型的學校。上述單位離、退休的教師和教輔人員。其中,教輔人員包括從事教學、科研和圖書資料管理以及實驗室和學校行政工作的在編人員。
    (二)市政府批准的重點工程建設中的被拆遷居民家庭和政府組織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區異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七、每戶家庭最高購房面積標準按下列規定確定:
    以購房當年本市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與職工購房補貼建築面積標準之積作為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總價標準,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成本的經濟適用住房的不同價格,在總價標準以下具體確定每一家庭的購買面積。遠郊區縣地點偏遠的住房,經批准可適當放寬購房面積。
    八、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工作領導小組委託北京城市建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開發辦)負責《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和收入核定表》和《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核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樣式附後)的發放、審核和檔案管理。
    九、申請人申請購房須如實填寫核定表並由所在單位核準(沒有單位的由所在街道核準)後送交市開發辦。居民憑審核通過後的核定表購房,並作為辦理買賣交易和權屬登記的證明。
    十、對提供虛假收入情況的申請人,一經查出,即取消其購房資格;對開具虛假證明的單位,追究當事人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 4 -  
 
 
 
   十一、凡本規定發佈以前已預購房的,也應按本規定重新核定家庭住房、收入和購房面積。
    十二、本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開發辦負責解釋。
    十三、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北京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住房和
          收入核定表
          二、北京市機關工作人員、教師家庭購買經濟適用
          住房審核表


 - 5 -  (全文結束)
 
 


 
分享:

您訪問的連結即將離開“首都之窗”門戶網站 是否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