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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37號
  2. [發佈日期] 1999-06-10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市試驗區管委會、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若干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3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市科委、市試驗區管委會、市財政局
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
若干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科委、市試驗區管委會、市財政局《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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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
産業發展若干政策的實施辦法

(市科委  市試驗區管委會  市財政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

    為貫徹落實《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簡稱《若干政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市具體情況,特製定本實施辦法。
    一、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均可享受《若干政策》中的各項政策。
    高新技術骨幹企業資格和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的認定,由市科委、市計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和市試驗區管委會組成的認定小組負責。
    二、對高新技術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急需的外省市具有學士學位並且成績突出者或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以及攜帶科技成果來本市從事高新技術産品開發和生産的具有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用人單位可向所在地的區、縣人事局申請;在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內的企業,可向試驗區管委會申請,由區、縣人事局或試驗區管委會審核,報市人事局批准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持證者在購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學等方面享受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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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待遇;在京工作滿三年的,由用人單位推薦,市人事局批准後辦理調京手續,市公安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三、由市科幹局會同市科委、市財政局、市試驗區管委會、海澱區政府組成中關村科技園區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社會化評審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和協調有關社會化評審工作。海澱區人事局負責諮詢、指導和管理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的申報及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管理工作。
    四、由市人事局會同市科委、市計委、市經委、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負責制定對在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評審獎勵辦法並組成評審小組。受獎人員由主管部門、各區縣政府或市試驗區管委會推薦,經評審小組評審並報市政府批准後,授予榮譽稱號。
    五、由市科委會同市經委、市教委、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
門,根據高新技術企業的需求,每年擬定培訓計劃並組織有關高等院校和培訓機構實施。
    六、留學人員在開發高新技術項目和高新技術産品産業化的過程中,可向市計委、市經委、市科委申請經費支援,所需經費從科技、技改項目支出。
    留學人員按內資企業登記註冊並符合國家和本市産業政策鼓勵與優先發展範圍的企業,註冊資金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金,可享受企業所在試驗區、區縣工業小區、市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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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按外資企業登記註冊並符合國家和本市産業政策鼓勵與優先發展範圍的企業,按《若干政策》第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高新技術成果完成人和從事成果産業化實施的完成人,以獎勵和股權收益再投入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的,可提交其與項目單位簽定的以獎勵和股權收益入資協議或入資企業證明,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辦理免征個人所得稅手續。
    八、由市體改委會同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資局、市工商局和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研究制定高新技術企業産權制度改革創新試點意見,經市政府批准後在試驗區內先行試點,再向全市逐步推行。
    九、政府設立的技術創新資金,主要用於追加和擴大擔保資金規模、引導社會資金設立風險投資公司以及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貸款貼息資金支援。政府資金投入由市財政局會同市科委、市試驗區管委會落實。
    十、擬上市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完成規範化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後,由企業提出申請,主管委辦或區縣政府向市政府推薦,市體改委受理。經市體改委和市高新技術企業上市推薦評審工作小組審核後,由市體改委報市政府向中國證監會推薦。
    十一、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新産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和為此所購置的關鍵設備、測試儀器的費用,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直接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隸屬關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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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報市或區縣財政局和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其他類型的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
    十二、高新技術企業購買國內外先進技術、發明和專利所發生的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下的費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隸屬關係報市或區縣財政局審核,其他類型的企業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核準後,可一次在管理費用中列支;50萬元以上的費用,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按隸屬關係分別報經市或區縣財政局和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按法定有效期限或受益期限,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他性質的企業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後可提前攤入管理費用。
    十三、對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高新技術企業進口符合國家鼓勵類産業項目的自用設備,在試驗區內的企業向試驗區管委會申報,試驗區外的企業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向主管部門申報,由市計委、市經委按其項目性質分別確定後,到北京海關辦理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的有關手續。
    十四、高新技術企業自辦或與大學、研究機構以及各類企業合辦的研究開發機構,可申報市科委、市經委的各類科技計劃,納入計劃的項目可取得科技經費支援。
    十五、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從該項目産品實現第一次銷售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享受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的返還。項目所在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憑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及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認定證書辦理返還手續。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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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計算公式為:應返還稅款的數額=(實際入庫企業所得稅額-年初欠交額)×(高新技術産業化項目産品銷售收入÷全部産品銷售收入)。
    十六、由市科委對高新技術産業孵化基地進行認定並定期復核。對經認定的孵化基地及其孵化項目在基地內生産經營所交納的各項稅收的地方收入部分(增值稅地方留成收入部分、企業所得稅地方收入部分、營業稅、房産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從1999年起,三年內予以先徵後返,返還資金建立“創業基金”,用於新辦企業的註冊資本金擔保或匹配。各孵化機構憑市科委的批准文件、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
    十七、經市科委認定的技術交易市場從1999年起三年內,每年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憑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所得稅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
    十八、在試驗區內註冊、經營期限已滿十年的高新技術企
業,從1999年起四年內,每年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持市試驗區管委會審定證明及當年和上年度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所得稅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
    十九、高新技術骨幹企業和新産品銷售收入當年達到産品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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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收入40%以上的高新技術企業,從1999年起三年內,每年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憑高新技術骨幹企業證書、當年和上年度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所得稅新增部分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新産品目錄由市科委、市經委共同發佈。
    二十、軟體和系統整合企業認定辦法,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市經委、市試驗區管委會等部門負責制定。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由市試驗區管委會認定;在試驗區外的企業,分別由市科委、市經委認定。經認定的企業自1999年起三年內,每年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憑當年和上年度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所得稅新增部分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計算公式為:應返還稅款的數額=(實際入庫企業所得稅額-年初欠交額)×(軟體和系統整合銷售收入÷全部産品銷售收入)。
    二十一、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的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用於科研和生産的固定資産項目,屬於《北京市鼓勵發展的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目錄》所列項目以及列入國家及市級計劃項目或經認定的其他高新技術成果産業化項目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和科技計劃證書認定後,辦理按零稅率計徵固定資産投資方向調節稅手續。
    二十二、市財政局會同市計委、市經委、市試驗區管委會定期發佈本市技術含量高、較為成熟的高新技術及其産品目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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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目錄中的産品,政府所屬各部門要優先購買和使用。市政府採購辦公室定期發佈高新技術産品招標目錄,有條件的企業可申請投標。
    二十三、凡在國家及市政府批准建立的開發區內直接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並用於高新技術項目的高新技術企業,在項目列入年度投資計劃前,到市計委、市房地局辦理減免土地出讓金、大市政費和“四源費”的手續。但如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須全額補交所減免費用。
    二十四、對高新技術骨幹企業科研、生産、銷售用房應交納的房産稅,從1999年起五年內,企業每年憑當年房産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房産稅返還手續。中央在京企業及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計算公式為:應退還稅款的數額=(當年自建或購置的生産經營場地固定資産原值÷企業應稅固定資産原值)×(本年實際繳納的房産稅-期初欠交稅)。
    二十五、原為事業法人的科研機構,從1999年起轉制為企業法人並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的,從1999年起到2003年止,每年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後,憑當年營業稅、所得稅入庫稅票複印件辦理營業稅、所得稅返還手續。其中,市屬企業在市財政局辦理,區縣屬企業在區縣財政局辦理。
    二十六、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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