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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2002〕7號
  2. [發佈日期] 2002-02-04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做好市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2002]7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關於做好市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關於做好市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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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做好市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的意見

    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市工作,落實市政府依法行政三年規劃,本市將圍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和實施《奧運作動規劃》等中心工作,進一步加強市政府立法工作,提高立法工作品質。為此,對市政府2002年立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2002年立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貫徹落實江澤民同志“七一”重要講話和黨的十五屆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關於2002年工作的總體部署和主要任務,適應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新形勢的要求,從本市實際出發,按照突出重點、兼顧一般,成熟先上、注意銜接,在抓好新立項目的同時,繼續抓緊對不適應需要的法規、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的原則,提高立法工作品質,使政府立法工作更好地服從並服務於全市工作大局。
    二、2002年立法工作主要項目安排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在市政府各部門提出意見的基礎上,經徵求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意見並參考國家立法情況,2002年本市立法項目計劃安排66件,其中地方性法規項目24件,年內完成項目8件,調研項目16件;政府規章項目42件,年內完成項目22件,調研項目20件。具體項目安排由市政府法制辦印發各有關部門。
    重點立法項目。一是為全面貫徹實施國家法律,規範本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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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項目招標投標行為,提高建築市場的公正、公開程度,根據國家招標投標法制定本市的招標投標條例,同時,相應修改本市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若干規定等政府規章。二是為推動信用制度的建立,推進政府信息公開,規範信用資訊的使用,探索新形勢下政府實施市場監管的新方法、新手段,制定關於社會信用制度方面的規章。三是進一步加強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完善城市市容衛生和園林綠化法規,提高城市依法管理水準。根據需要全面修訂原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制定公園條例,解決本市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等問題。
    重點修訂項目。一是完成嚴格限制養犬規定、外地來京務工經商人員管理條例的修訂。二是根據國家立法進展情況,修改或制定相應的實施性法規和配套規章。三是為了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修改市政府原有規章制定辦法,進一步完善政府立法程式,推進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
    重點調研項目。一是進一步研究論證城管監察組織的職責範圍及與有關部門的關係、組織管理體制等問題。二是抓緊起草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和無障礙條例。三是做好外商投資企業清算條例、旅遊管理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等法規的修訂調研工作。根據今年市人大常委會年內立法項目情況,列為調研項目的,年內能夠完成草案起草工作的也可提請市政府審議。
    三、2002年立法工作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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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度重視立法工作。有起草任務的部門,主要領導同志要主持研究起草工作,主管領導要親自抓起草工作,組織專門力量,保證所需經費和其他條件,協調解決起草工作中的有關問題,確保按時限要求、高品質地完成計劃項目的起草、報審工作。
    (二)提高立法工作品質。立法工作必須符合《立法法》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堅持法制統一的原則,並注意與相關法規、規章的銜接協調;符合WTO規則和我國對外承諾,符合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全面體現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和原則,適應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和體制創新的要求;立法工作還要符合本市實際,體現首都特色,具有可操作性。
    (三)立法工作必須遵守法定程式。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儘快修訂實施市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要做好立法工作,首先要做好立項論證,今後沒有立項的法規、規章項目原則上不列入年度立法計劃;二是搞好調研,特別是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搞清情況,理清問題;三是廣泛聽取意見,採取書面徵求意見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以及通過媒體等多種方式,公開、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意見,特別要注意徵求基層單位、人民群眾以及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四是堅持法制機構統一把關、領導集體審議決定;五是按規定予以公佈和實施。
    2002年是落實市政府依法行政三年規劃的最後一年,各部門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合理安排、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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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式、提高品質。對於政府規章項目,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經過立項論證後,可以作必要調整;已列入計劃的立法項目未能按期完成的,有關主管部門要書面報告市政府,並説明情況。市政府法制辦要加強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保證順利完成2002年市政府各項立法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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