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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文字號] 京政辦發〔1999〕76號
  2. [發佈日期] 1999-11-03
  3. [有效性]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科委關於市屬技術開髮型科研院所轉制意見的通知

京政辦發[1999]76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市科委《關於市屬技術開髮型科研院所轉制的意見》已經市政府原則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推動技術開髮型科研院所實行企業化轉制,大力促進科技型企業的發展,是本市科技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各有關部門對此項工作要給予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規劃,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轉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確保轉制工作順利進行。市科委要切實負起全面組織與監督的責任,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日  


關於市屬技術開髮型科研院所轉制的意見

(市科委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九五”期間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1996]39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産業化的決定》(中發[1999]14號)的精神,參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科技部等部門關於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對市屬技術開髮型科研院所(以下簡稱科研院所)的轉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以推進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為目標,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速以企業為主體的技術創新體系的建設,推動科研院所由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促進科技成果的産業化,更好地為首都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二、實施方案

  (一)科研院所可從實際情況出發,自主選擇轉制為企業、整體或部分進入企業或轉為中介機構等方式。鼓勵科研院所轉制為科技型企業。經批准繼續保留事業單位性質的少數轉為技術服務機構或中介機構的科研院所,也要引進企業運作機制。

  (二)科研院所轉制時,其現有全部國有資産(包括土地使用權)轉作企業資産;全部資産減去負債,轉作國有資本金或股本金。各有關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國資局、國家科委關於印發<科研機構整建制轉型為企業或進入企業過程中國有資産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資事發[1997]11號)和《市國資局、市科委關於印發〈北京市市屬科研院所企業化過程中國有資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京國資農[1998]250號)的有關規定,做好國有資産的管理工作。

  (三)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需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法人註冊登記;有條件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名稱可用原科研機構名稱(去掉原主管部門)。符合本市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四)科研院所轉制後,在經營、管理方面依法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其主管部門不得經營其國有資産,變動其資産産權,不得擅自撤銷、合併、搬遷轉制的科研院所。轉制後的科研院所要加強研究開發工作,保持企業的持續創新能力。

  (五)科研院所進入企業後,可作為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可繼續以原名稱從事科技開發等業務活動。進入國有獨資企業的,其國有資産劃轉所進入的企業;進入其他企業的,其資産經評估後作為國有資産投資,由其主管部門對投入的國有資産進行監管。

  (六)技術認證和品質監督檢驗等科研機構轉制後,要保持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穩定。其中,經政府有關部門重新審核認定的,可繼續承擔國家和本市的有關任務,並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監督和業務指導,確保開展相關業務的公正性。

  (七)在轉制期間,科研院所現有的領導班子要保持相對穩定,確保國有資産不流失。科研院所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職工退休手續。

  三、配套政策

  (一)原有的事業經費繼續予以撥付,主要用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

  (二)職工養老保險按以下辦法執行:

  離退休人員的離退休金計發辦法不變,離退休金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

  對在職人員實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自2000年1月1日起,單位和個人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入帳戶。2000年1月1日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

  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計發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如領取的養老保險金低於原事業單位標準,採用發放補貼的辦法解決,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補貼標準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2005年1月1日後退休人員,其養老保險金執行企業計發辦法。轉制後的科研院所要高度重視並保證科技人員退休後應有的生活待遇,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規定執行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自1999年起5年內,對轉制為企業的科研院所免征企業所得稅,免征技術轉讓收入的營業稅,免征科研開發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科研院所進入企業後仍從事科技開發並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同樣享有上述免稅政策。

  (四)原擁有自營進出口權的科研院所,整建制轉為科技型企業的,繼續享有自營進出口權。

  (五)繼續支援轉制後的科研院所建設高技術實驗室、科研中試基地、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為高新技術産業培植新生長點的工業性試驗基地。

  (六)轉制後的科研院所,可向有關部門申請使用本市高新技術産業發展融資擔保資金和風險投資基金。

  (七)轉制後的科研院所,已經有關部門批准的科研課題和項目繼續按原計劃實施;在參加國家和本市科研課題和項目的申請、競標時,享有與本市其他科研機構同等的權利。

  四、組織實施

  (一)科研院所按行政隸屬關係向其主管部門提交轉制方案和有關材料,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市科委。

  (二)科研院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要指定專門機構,精心組織,協助科研院所制訂轉制方案。在轉制過渡期內,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市科委、市體改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科研院所轉制方案的協調和審核工作,監督相關政策的執行情況,及時協調解決轉制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

  (四)由市科委牽頭,市體改委、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國資局、市工商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編辦、市財政局、市經委、市技術監督局等部門參加,組成轉制工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委。

  (五)轉制工作的進度安排

  1.1999年11月20日前,各有關市屬科研院所將轉制方案報市科委,由市轉制工作辦公室匯總審核後報市政府審批。

  2。轉制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後,由轉制科研院所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於1999年12月31日前完成科研院所的轉制工作。2000年1月1日起按新的管理體制運作。

  社會公益型科研院所轉制可參照本意見執行。本意見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附件:市屬技術開髮型科研院所名單

附件:

市屬技術開髮型科研院所名單

  1。北京市機電研究院

  2。北京電器研究所

  3。北京市粉末冶金研究所

  4。北京市熱處理研究所

  5。北京市軸承研究所

  6。北京市太陽能研究所

  7。北京市電加工研究所

  8。北京市新技術應用研究所

  9。北京自動測試技術研究所

  10。北京市計算中心

  11。北京市營養源研究

  12。北京市射線應用中心

  13。北京實驗動物研究中心

  14。北京一輕研究所

  15。北京玻璃研究院

  16。北京市食品工業研究所

  17。北京樂器研究所

  18。北京市日用化學研究所

  19。北京電光源研究所

  20。北京市發酵工業研究所

  21。北京自動化技術研究院

  22。北京光電技術研究所

  23。北京自動化系統工程研究設計院

  24。北京市電影機械研究所

  25。北京無線電技術研究所

  26。北京市超精細工程研究所

  27。北京電視技術研究所

  28。北京市電子工藝技術研究中心

  29。北京半導體器件研究所

  30。北京市電腦技術研究所

  31。北京市微電子技術研究所

  32。北京電腦技術服務中心

  33。北京市化學工業研究院

  34。北京化學試劑研究所

  35。北京市橡膠製品設計研究院

  36。北京紡織科學研究所

  37。北京市毛紡織科學研究所

  38。北京紡織機械器材研究所

  39。北京市服裝研究所

  40。北京市塑膠研究所

  41。北京市玩具研究所

  42。北京市文教體育用品研究所

  43。北京市皮革工業研究所

  44。北京市裝潢設計研究所

  45。北京市二輕模具研究所

  46。北京市建築材料科學研究院

  47。北京市木材工業研究所

  48。北京有色金屬與稀土應用研究所

  49。北京市冶金設備自動化研究所

  50。北京市建築工程研究院

  51。北京醫療器械研究所

  52。首都鋼鐵公司冶金研究院

  53。北京市汽車研究所

  54。北京市農業機械研究所

  55。北京市城市建設工程研究所

  56。北京電力電子新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57。北京印刷技術研究所

  58。北京市水利自動化研究所

  59。中國肉類食品綜合研究中心

  60。北京市食品研究所

  61。北京市糧食科學研究所

  62。北京市商業機械研究所

  63。北京市供銷合作總社科學技術研究所

  64。北京市服務機械研究所

  65。北京制藥工業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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